搜索到205篇“ 主债务人“的相关文章
- 论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形成权时保证人的抗辩权
- 《民法典》在“保证合同”一章对维护保证人的权益方面进行了比较科学细致的规范。其中,《民法典》第702条新增了保证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时,保证人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文的研究缘...
- 吴则悦
- 关键词:类推适用解除权
- 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停止计息的法理与实践
- 2022年
-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路径。对不同判决的分析,法院比较偏向于保证从债权的范围不应超过主债权,所以停止计息也应当及于保证人。本文从突破保证责任从属性的角度分析,论证破产止息不及于保证人的合理性,并对现在的破产止息制度进行思考。
- 吴再坪
- 关键词:从属性
- 浅析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实现——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 针对破产保证债权,理论界学术观点争鸣、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债权人对于保证债权通过何种方式行使、其具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均未达成一致。本文结合破产法与担保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一方...
- 丁俊玮
-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被引量:2
- 2021年
- 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但未行使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主要有二:一为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抵销权的“抵销权模式”,另一为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的“抗辩权模式”。两种模式,有同有异。其中,二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的抵销权,会带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与主动债权(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三重效果。而保证人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却只产生阻止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效能。两种模式在比较法上都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数量不一的支持者。两种模式,在保护保证人利益这个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抵销权模式”破坏了抵销权成立要满足的相互性要件,干预了主债务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两种模式之中,“抗辩权模式”更为妥当,更值得采纳。因此,《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而非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已有的抵销权,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
- 徐同远
- 关键词:抵销抵销权形成权
- 主债务人破产,债权停止计息是否及于保证人?
- 2020年
- 案情简介杭州某化纤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杭州某纤维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贷款2.44亿元,其中9200万元由浙江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涉及大额互保及资金链断裂,当地法院于2016年1月裁定受理该化纤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破产申请,某银行随后依法申报债权.
- 何雅裘飞
- 关键词:破产申请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资金链断裂债权
- “破产止息”是否及于主债务人——以李翠英与杨岩锡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 2020年
- 案情回顾2014年7月2旧,李翠英与杨岩锡、西部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三方约定:杨岩锡向李翠英借款1000万元;2014年明20日借款到期时,杨岩锡应全额还本并按借款金额的4%支付月利息;西部商贸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作担保,如杨岩锡违约,该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其后,杨岩锡、西部商贸公司共同落款的借条载明:李翠英已按协议把借款汇入西部商贸公司的指定账户。
- 郭文东罗德东
- 关键词:主债务人违约金借条民间借贷纠纷
- 论主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与追偿
- 2020年
-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保证人是否承担停止计息清偿责任存在争议。该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实现,并不意味债权人实体债权的消灭,其担保实体债权与破产程序债权相分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担责,未超过约定范围,不违反公平原则。通过分析不同保证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保证人担责之现实考量与理论依据,明确主债务人破产属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予预见的商业风险,破产停止计息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采用不同裁判策略,倾向支持保证人担责,以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有限行使为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 彭立峰田桂瑶
- 关键词:追偿权
- 主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保证人责任范围的若干思考
-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规定当然适用于主债务人破产情形,但问题在于能否豁免保证人在此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
- 付旭
- 关键词:债务人破产申请主债权保证人责任破产程序
- 文献传递
- 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权保证研究被引量:7
- 2018年
-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既申报债权又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是否在诉讼程序和保证责任范围上受到限制存在争论。对于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的问题,从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类型统一为连带责任保证、限制论裁判的实际法律效果及债权人双重受偿可能性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法院应判决保证人直接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从保证责任从属性、停止计息规则的立法本旨以及实体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区分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可知保证人仍应按约定承担债权利息直至完全清偿之日。
- 易名洋
- 关键词:破产债权
-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被引量:8
- 2017年
- 【裁判要旨】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 夏群佩洪海波
- 关键词:保证人责任破产程序主债务人主债权主张权利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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