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834篇“ 争端解决程序“的相关文章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比较与选择被引量:2
- 2022年
- 司法与仲裁统称为裁判程序,是程序法的研究对象。选择更优的争端解决程序,应当成为应对“法律战”和规避国际诉讼类程序风险的重要路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章第二节规定国家有权声明选择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附件七仲裁等在内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可作出有拘束力裁决的强制程序”来解决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争端,但中国尚未作出程序选择。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附件七仲裁作为公约项下三大主要的裁判程序,其裁决具有同等的拘束力,但国际法院在权威性与裁决的执行力上超越了另外两大程序。附件七仲裁作为非常设的临时仲裁,却是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里面唯一的剩余性强制适用机制,其程序的规范性最弱,程序风险最大。附件七仲裁的现有理论及规则实践与其可能处理的涉及国家间重大权益争端的职能要求极不相称。在中国既不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公约条款无法在短期修改的现有条件下,国家应积极把握程序主动,综合评估程序差别及程序利益,提前预防附件七仲裁的程序风险。
- 罗欢欣
-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裁判程序法国际海洋法法庭
- 从WTO争端解决程序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的可执行性被引量:6
- 2021年
- 欧盟与中国等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近期公布了之前达成的《根据DSU第25条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及其附件1和附件2。在WTO上诉机构结束停摆之前,这些成员若对专家组一审裁决不服,可以此作为再次审议的临时安排。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制度设计有其独到之处和内在逻辑。用仲裁代替上诉,从程序上看,争端解决似乎也是经历两审程序,但是这与原先的"两审终审"有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体现在上诉与仲裁制度本身的差异上,也体现在裁决的执行力方面。事实上,根据临时仲裁安排作出的裁决执行能否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有争议的。临时仲裁安排既不是部分成员达成的诸边贸易协议,也不是对DSU的正式修改,其法律性质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执行力自然也会遭到质疑。世贸组织目前面临的问题不单是争端解决的程序问题,其背后同时折射出许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必须与实体问题一并解决,这才是迎接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改革WTO规则的正确方向。
- 胡加祥
- 关键词:仲裁上诉机构可执行性
-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程序设计研究被引量:3
- 2020年
-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具备灵活性、适应性以及高效性的特征。当前主要的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已难以适应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核心需求。为此,建议采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与“利益理念”对应的混合型争端解决模式,将企业纳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主体。在程序的流程设计上,遵循“利益先行权利保障”的理念,采用先对抗后审问的程序设计,并由此确立包括可选性磋商或协商、调解、仲裁专家组步骤在内的标准程序。
- 万晓格
- 关键词:权利保障程序设计贸易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机制可选性
- 基于FIDIC合同条件的争端解决程序被引量:1
- 2020年
- FIDIC合同条件对于解决业主和承包商的争端提供了完备的程序,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手段。解决争端的基本依据是合同约定,方式有DAB程序、协商谈判、仲裁,但是争议能否得到妥善解决或者有利于己方的结果,却取决于双方对程序的响应和谈判、支持性证据的合理性、逻辑性。因此,只有掌握好了争端解决中的这些要素,才能为争端的解决打好基础。
- 赵国梁
- 关键词:FIDIC争端解决DAB
-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分析及其对厄瓜多尔的启示
- 当前,国际投资协定尤其是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问题在法律上引起了较大争议。各仲裁庭对该问题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并由此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仲裁庭和东道国应该认识到通过扩大最惠国条款适用范围而将其适用于争...
- Juan Javier Hermosa Montenegro
-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条款争端解决程序
- 最惠国条款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利弊分析——以投资者母国为视角
- 2019年
-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 田海
-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仲裁
- 港澳特区单独参与《ICSID公约》争端解决程序问题研究
- 2019年
- 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港澳特区法律界不断呼吁中国中央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允许特区参与《ICSID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更好地保护港澳投资者权益。根据"一国两制"方针、《ICSID公约》规定和现有国际实践,特区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单独参与《ICSID公约》争端解决程序是可行的。中国中央政府可根据《ICSID公约》相关规定,指定特区作为中国的"组成部分"单独参与《ICSID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并授权特区在其缔结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将相关投资争端提交ICSID解决。在采取上述行动的同时,为加强信息沟通和内部协调,中央政府还宜考虑建立特区单独参与《ICSID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向中央政府通报机制。
- 项新
- 关键词:争端解决程序一国两制
-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扩大适用问题研究
- 最惠国待遇条款产生于商业贸易的平等互利条约,长期被认为是属于“条约法”上的条款,将其适用的范围限制在实体权利之中。“墨菲基尼案”仲裁庭做出支持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裁决打破了条款传统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为之...
- 张哲畅
-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条款
- 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法律解释研究被引量:4
- 2018年
- 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是国际投资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从以往仲裁庭的案例实践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此问题意见不一,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主要存在限制性解释与扩张性解释两种观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从条款本身含义出发,同时考虑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因素。欧盟和美国结合其自身的国际投资形势,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解释。中国正在逐渐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大国向外商直接投资流出大国转变,适当宽泛地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许更能符合中国将来的利益需求。
- 董静然
-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条款争端解决程序法律解释双边投资协定
- 立法论视阙下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法理困境被引量:1
- 2018年
- 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张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国际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以立法论的视角来看,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是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当前国际仲裁实践中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对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造成冲击,损害了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因此,除非缔约国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签订的部分投资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中国政府可以通过条约'换文'的方式来消除这一潜在的威胁。
- 田海
- 关键词:国际仲裁
相关作者
- 田丰

- 作品数:201被引量:1,349H指数:16
-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
- 研究主题:WTO 争端解决机制 新兴经济体 全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
- 苏萌

- 作品数:19被引量:26H指数:3
- 供职机构: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 研究主题:港口 本位论 海洋经济 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沿岸渔业
- 陈咏梅

- 作品数:43被引量:185H指数:8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研究主题:WTO 外资 欧盟 条款 TRIMS
- 于萌

- 作品数:2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烟台大学
- 研究主题:争端解决程序 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区 争端解决 NAFTA
- 梅新育

- 作品数:859被引量:650H指数:9
- 供职机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 研究主题:政治性风险 中国经济 对外直接投资 贸易顺差 贸易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