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3320篇“ 价款“的相关文章
- 破解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难的十大措施
- 2025年
-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尽可能的追加被执行人,以增加承担债务的主体,提高债权清偿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输入“建设工程价款”和“执行”两个关键词,截至2024年8月底,裁判文书数量已高达8.5万余篇,其中既有裁决执行的文书,也有权利发生冲突如何执行的文书,更有执行监督的文书,等等,可见关乎建设工程价款执行类的案件数量之多,争议之多。
- 顾增平
- 关键词:申请执行人裁判文书建设工程价款裁决执行承担债务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2025年
- 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拖欠工程款案件占绝大部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实际投入并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劳动成果等可优先受偿。这是承包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实践中,行使该权利的路径有哪些?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应付款时间能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参考哪些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的利润、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何考虑?本期“法官论见”栏目组织了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审判一线的专家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 何睿(整理)
-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赔偿金优先受偿建筑市场秩序起算时间应付款
-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实现路径
- 2025年
- 本文围绕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展开论述。文章首先分析了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其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探讨了实际施工人在无效施工合同中享有的工程款诉权。其次,阐述了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理正当性和现实需求,并探讨了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包括突破合同相对性、优先受偿权的非专属性及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最后文章提出了通过代位权诉讼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的方法,既符合现有法律体系,又能为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探索出一条合理的路径。
- 张艺馨
-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相对性
- 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如何折价补偿及计取利润
- 2025年
-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因违反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认定和计取建设工程价款,一直是发承包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在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和数额时,经常出现是否需要计取和支付工程价款中利润的争议。
- 曹珊
- 关键词:工程价款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投标资质管理
- 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问题研究
- 2025年
- 为解决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纠纷问题,《民法典》793条提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但是,工程价款约定的内容繁杂,对于能够参照的范围也存在较多争议。通过将工程价款约定类型化为计价约定、调整约定和支付约定3个方面,结合司法判例,系统研究上述约定折价补偿的参照范围,并对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析。
- 宋江波
- 关键词:工程价款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金额不因临时设施拆除而扣滅
- 2025年
- 【裁判要旨】临时设施不能折价或拍卖,工程竣工后被拆除,非承包人原因而中途拆除的,均不影响临时设施费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案号一审:(2024)苏0192民初1943号,二审:(2024)苏01民终15524号。【案情】原告:安徽省某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世纪公司)。被告:南京某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照公司)。
- 李飞鸽邓光扬
-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
- 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
- 2025年
- 法答网问题: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工优先权,以及建工优先权的转让问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而将建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疑问的是,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转承包人、分包人、挂靠人等实际施工人,可否基于实际施工行为主张建工优先权?
- 邬砚
-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
- 探析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 2025年
-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即可以采用差额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旨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销项税额(以下简称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政策也引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处理争议。本文从企业税负、税收征管、地方财政三方面,比较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分析推导较为科学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 张晓爽
-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基于217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的实证分析
- 2025年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其效力,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不仅包括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还包括实际施工人。为了切实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明确赋予优先受偿权一定的追及效力,使承包人有权在建筑物转让情形下请求受让人优先受偿。但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应作出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承包人的积极行为产生公示效力时,才能使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作用于第三人所有的建筑物之上。优先受偿权不可追及至商品房消费者受让的房屋上,但可转移为对商品房消费者购房价款的请求权。
- 董兴佩梁晓慧
-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追及力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应命名为动产价款优先权
- 2025年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新增一项财产担保权利,其内涵与命名关乎担保制度体系的基本定义与分类。动产先货后款对出卖人天然不利,却是现代经济中普遍而重要的交易方式。为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赋予出卖人对所交付货物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价款的担保。这一权利汲取了域外法保护出卖人价款的理念与经验,但其内涵和功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现代特色,因此不宜直接使用域外法名词或学理名词命名。这一权利应当命名为“动产价款优先权”,“动产”指代权利的客体,“价款”指代权利所担保的债权,“优先权”明确权利的性质与归属。动产价款优先权可以准确表达这一权利的中国特质,科学回应优先权体系化的时代要求,是最为恰当的概念。
- 孟勤国伍钧宇
- 关键词:动产
相关作者
- 尹贻林

- 作品数:437被引量:3,353H指数:32
- 供职机构: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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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主题:工程总承包项目 应力强度因子 半无限 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
- 吴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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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扬州市职业大学
- 研究主题:再生混凝土 校企合作 预制装配式 高职院校 综合管廊
-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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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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