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335篇“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文章
-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责任主义困境及其化解——从行为时点到结果归属
- 2025年
- 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和转移论题等误区。精神障碍状态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介入因素。如果原因行为创设足以让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结果行为的类型危险性并使该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就能整体评价。那么,原因行为实施时的责任能力就能成为谴责原因自由行为的基础。因此,应采取以行为危险现实化为中心的结果归属论。该理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认定同样适用。在结果行为能够归属于原因行为的情况下,原因行为时的故意和结果行为时的故意都能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同时,应注意原因自由行为中对不同结果的故意以及中间阶段故意等特殊问题。
- 邓毅丞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 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模式:反思、证成与适用
- 2024年
- 原因自由行为是无法避免“例外”的法律形象,前置模式无法回避不法认定的例外,例外模式也无法回避归责判断的例外。前置模式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作不法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不仅存在本质性的错误,也难以真正贯彻到底。传统例外模式的缺陷在于立法依据的欠缺和理论基础的薄弱。对此,前者可以诉诸《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将之视作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注意规定”;后者可以诉诸特别归责的思想并引入负担违反的概念。根据归责的“答责对话模式”,负担违反的后果是使行为人丧失援引归责阻却事由的权利。在例外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无须“双重故意”,行为人对原因行为有避免可能、对嗣后实施的犯罪有预见可能即为已足,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仍有存在的必要。作为特别归责的体现,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先前过错”的归责具有建构性的意义。
- 方子轩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
-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新探——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之提倡
- 2024年
-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是现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重点在于厘清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关系。德国学者诺依曼在传统例外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既坚持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又能维护责任主义所要求的同时存在原则。该学说的思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体现。为使原因自由行为之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应当修改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得适用本条前三款之规定。”
- 张骞予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能力
- 论醉酒者的刑事归责——不作为犯视角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阐释
- 2023年
- 醉酒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后实施不法行为,应当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解释。责任主义原则是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证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应当坚守责任主义原则并以构成要件模式为基本立场。实在性事实观难以说明原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基于评价性事实观的不作为犯理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法益侵害性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能够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背后的不作为行为塑造为一体化的实行行为。酒精对醉酒者的辨认、控制能力产生实质影响前,饮酒只是日常行为而非原因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后,醉酒者本身可评价为威胁法益的危险源,其基于对危险源发展的直接支配而负有监督义务。结果行为是醉酒者不作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中间结果”,服务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构成要件的锁定,并回溯性地补充原因行为阶段不作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醉酒者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前,具备作为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故意犯的认定中,醉酒者应当具备“三重故意”。过失犯的认定中,由于结果回避义务的水平较低,可采用相对宽松的危惧感说对预见可能性进行判断。
- 孟新雨
- 关键词:醉酒刑事责任能力原因自由行为不作为
-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研究
-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结论上都主张原因自由行为是可罚的。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 易楚茗
- 关键词: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 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基础被引量:1
- 2023年
- 构成要件模式与例外模式不仅难以证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而且与我国实定法规定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理性选择能力。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中,醉酒的人、吸食毒品的人虽然会失去辨识行为、控制身体的能力,但不会像精神病人一样因神经系统障碍而丧失责任能力,无法以责任能力阙如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本质上是一个注意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风险会随着持续饮酒、吸食毒品的过程逐渐升高,居于监督保证人地位的也是行为人自身,因而注意义务的内容是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后采取积极的风险预防措施,具体方式可以在个案中进行差异化。行为人应当在尚未失去行为能力时进行审慎判断,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性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阻止风险的实现,就意味着违反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崔涵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能力注意义务
- 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性研究
-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例外规定,同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司法实务中,除了醉酒之外...
- 岳虹言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
- 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
- 2022年
-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原因可以从跨学科的心理学及刑法上的基本原理、不作为、法益保护主义、忠诚于法规范的内在要求、刑事政策目的、法感情等多维角度进行阐释。在从“为何罚”到“如何罚”的过程中所确立的原则模式与修正模式并不能解决该刑法现象与刑法理论的冲突,而合理化的路径则是对罪责要件前置说(修正模式)进行修正,即保留了罪责要件前置说的基本用语与概念,但是在责任认定时点上做出调整。也就是说,将罪责要件维持在结果行为的时点,将结果行为时的行为人视为拥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从而形成“原因行为时排除罪责减免+结果行为时适用完全责任能力” 模式来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这种再修正有利地避免了既有模式对刑法理论的冲击,能够有效地维持同时存在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
- 窦泽正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
-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条件之探讨
- 2022年
- 原因自由行为是为了处理由于自己的原因而陷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近代责任主义理念的兴起,使得这种情况无法再按19世纪时的做法进行处理,而是需要在新的理论根据的基础上得以定性.因此有了所谓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出现.但由于各种原因(各自理论体系的不同等),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认识还存在许多争议.基于此,本文将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内容和理论基础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论述.
- 史科桓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过失责任主义
- 论隔离犯视角下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被引量:1
- 2021年
-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可谓刑法界不断争论的话题,而现有之理论或多或少存在缺陷。隔离犯说首先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分类,立足于隔离犯的法理,通过考察其各阶段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在将实行行为与着手实行分开判断的基础上,分别考察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性质、法益侵害结果的归属及犯罪未遂形态的成立范围。以此坚守责任主义之“同时存在原则”的不可逾越之底线,较好地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
- 闫熙和王洪涛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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