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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判断的新思路——“类型区分说”之提倡
2025年
防卫行为性质以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司判断,至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以及适当说虽各有侧重,但在实质上可以统一纳入“衡量”的抽象视域。基本相适应说理论中的“定刑比较说”观点作为“衡量”的重要参考系数,虽具备实定上的客观基础,但却在刑罚体系上不能自洽,还可能会人为弱化正当防卫的特殊价值。“衡量”根据存在周延性不足、条件局限、实践困境等弊端,也不能成为防卫行为性质判断的统一基准。按照功能性类型区分的思路,可以分为同质和异质两种类型。在类型区分基础上,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同质而言,规范分析和比较权衡的路径基本可行,依据客观损害程度直接比较判断即可;但对于异质类型,由于不侵害行为所制造的侵害结果和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统一的比较基础,单纯规范分析视角的“衡量”,不能负载司裁量的功能,需要价值分析的介入。“类型区分”融入防卫过当的判断过程,存在正义理念司表达、情理认同司蕴含和律家长主义基本立场的理证成。
庄绪龙
关键词:法益衡量
污染环境罪的嬗变与认定
2025年
的释明是解决当前污染环境犯罪认定模糊性之关键所在。以数次环境犯罪刑修正为依归,污染环境罪呈现人类中心主义论、纯生态学论、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论为梯度的理论观念嬗变。相较前两种理论,尽管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论更具说服力,但其在二元主体内部如何处理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且能否与恢复性司理念相融仍存疑问。因此,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需要在内部结构和外在方式两个侧面建构诠释污染环境罪。在内部结构上,应厘清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的位阶比例关系,通过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可修复性从而与恢复性司理念相协调。在保护的外在方式上,应发挥理论的解释功能,指导污染环境罪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既未遂形态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此建构污染环境罪
刘霜张尊仆
关键词:法益
秩序统一性下经济秩序的分层保护与去行政化
2025年
通说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秩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内涵外延模糊。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秩序往往在实践中被架空,无有效指导和解释构成要件,行政管理利、行政程序性事项被大量混入,出现“泛秩序化”问题。司机关为应对实践中经济犯罪处罚范围过大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出罪,但其做却具有个案局限性和政策依赖性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尚未触及本质仅浮于浅表,无有效指导同类案件。对此,应在坚持秩序统一性下,正确认识到刑与其前置行政规范在违性上存在“质”的差异,并明确这种“质”系行政与刑在保护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实现经济秩序的“去行政化”,以此合理限定经济犯罪在实践中的处罚范围。
刘天宏
关键词:经济犯罪
个人视角下数据共享与跨境流通的律保护体系构建
2025年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源需要通过共享与跨境流通来发掘潜在价值,但当前数据共享的各环节面临安全风险,而且数据跨境流通过程中监管乏力,应该基于对个人的保护诉求来加以完善。在数据共享的全流程中,在数据共享前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在数据共享中引入数据中介机制来审核数据质量并优化共享双方的衔接模式,在数据共享后对数据进行追踪,防止数据被二次加工而侵害公民个人。在数据跨境流通过程中构建监管机制,应该借鉴域外现有规范,审查数据实质内容中是否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是否坚持数据最小化原则以及是否保证数据透明度,同时确保数据跨境流通的通道能安全运行,并对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这两个平台展开有效监管。
刘艳红姜文智
关键词:个人法益数据共享跨境流通数字经济
论金融诈骗罪的位阶构造
2025年
金融诈骗罪的频发,成为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毒瘤”,但既有理论尚未提出科学合理的归责方案。复合观中关系的不明使其难以发挥限制解释机能,贯彻其立场会导致出罪与入罪的标准混乱;还原财产观忽略了金融市场中诈骗行为的特殊性,贯彻其立场会导致不同诈骗犯罪之间难以界分;金融观缺乏对内涵的实体性考察,贯彻其立场会滑向“规范违反说”的窠臼。金融诈骗罪的应当是以“金融”为第一位阶,“财产”为第二位阶的双层位阶构造型。其中,金融的实质内核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真实信用,财产的实质内核是金融投资领域中的资产。依据位阶的构造逻辑与实质内涵,可以充分释放金融的限制解释机能、财产的反向过滤机能,有效保障变动不居的金融市场中公民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合理划定刑的介入边界。
秦长森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金融市场犯罪预防
自洗钱犯罪中双向观的教义学阐释
2025年
自洗钱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致使对其行为样态的判断面临多重挑战,传统赃物犯罪理论框架下解释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理也存在较大障碍。重点透析自洗钱行为侵犯的双向耦合性,在纵向上基于“侵害同一性”区别于七种定上游犯罪的保护,在横向上锚定赃物犯罪的同源属性,可基于“律属性变更”区别于传统赃物犯罪。自洗钱行为的入罪仍应在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框架内进行,既避免不当混同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致使自洗钱罪名适用的盲目扩张,又防范行为属性的非定型性带来自洗钱入罪后的并罚泛滥。司适用上,立足前后行为的关联与限定来界定行为对同一性的突破,结合自洗钱行为“漂白”的律特征作为判断律属性变更的客观化构成要件。
赵培亮杨路生
关键词:上游犯罪赃物犯罪
涉数字人民币犯罪多重保护:理逻辑与体系构造
2025年
数字人民币实现了货币、财产与数据三重属性的深度融合,这些基础属性的交缠错杂,在司实践中映射出界定模糊与保护空白的规范漏洞。数字人民币律属性的复杂化、技术革新与律保护之间的错位、保护机制固有的缺陷导致涉数字人民币的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权、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网络系统安全等多重领域,形成重叠交叉的侵害格局。有鉴于此,亟须采用识别与精细化层次划分策略、综合考量与差异化评价相结合的具体方,通过律指引与技术赋能的协同作用,实现数字时代背景下律与技术的同频共振。
杨淞麟
关键词:刑事犯罪法理逻辑
实质保护理念下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展开
2025年
在行政犯时代,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可以限缩行政犯处罚范围并提升治理质效,但也面临着治理理念不统一、具体程序缺失以及审查监督失衡的问题。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应该在实体机制、程序机制与审查监督机制中贯彻实质保护理念。实体机制的构建应落实刑谦抑性原则,对是否不起诉及适用行政处罚进行实质审查,并对不起诉案件设置与实质损失相均衡的行政处罚。程序机制的构建应围绕实质认定来协调不同检察部门的职责,设置行刑反向衔接审批程序以防止“双重处罚”,还须完善证据反向移送程序,并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来塑造基于行为要件、罪量要件与结果要件的反向移送标准。审查监督机制要结合不同语境来设置,着重分析是否存在实质的保护疏漏与具体行为情节的误判。在相对不起诉后展开双部门双审查模式的必要性审查,在存疑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后推动信息共享、强化行政监督。
刘艳红
关键词:行政犯审查监督机制行政处罚
涉人工智能刑事归责的三重追问——指涉对象、侵害与责任主体
2025年
涉人工智能刑事归责聚讼纷纭,需从指涉对象、侵害与责任主体三个方面进行追问,来厘清争议和构筑基础共识。就作为具有规范讨论价值的指涉对象而言,一有作为保护对象的人工智能系统与生成物,二有作为惩罚对象的共性化和个性化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就作为归责起因的侵害而言,可从受体与非受体两个范畴分别审视,前者涉及系统自身安全、系统被支配下的关联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上承载的权利,后者涉及数据相关新兴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个人权利等传统。就作为归责对象的责任主体而言,基于强弱人工智能差异的刑事主体二分论具有方论意义,传统“自然人+单位”的二元主体框架在当下涉人工智能场合仍有充分适用空间。
宁利昂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归责法益侵害
基于展开的非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性质检视
2025年
面对日严峻的网络违犯罪活动,预防刑观下的刑呈现出积极扩张的一面。非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增设所具备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性质得到广泛认同,其通过对预备性质的网络行为独立处罚来实现刑保护介入时点的提前。但这种网络犯罪立中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在规范与实践中又呈现出针对下游行为“适当扩张化”的新特性,由此直接造成犯罪圈层不当扩大及预备犯传统理论与司解释不协调的问题。对此,应结合网络时代特质,明确非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通过规制累积危险行为来直接保护网络空间秩序这一抽象化的独立集体,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导向下游行为所面向的保护。应在二元论的立场下,以具有宪基础的、注重社会安全利积极保障的集体批判机能来证成本罪扩张性的一面,再以造成独立集体实质侵害这一解释规制机能的要求来对此进行限缩;还应坚持刑最后定位,对刑辅助性保护局限性加以补充,为相应规范及理论进行注解。
章烁宇陈航
关键词: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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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作品数:377被引量:13,968H指数:80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保护法益 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 共犯
陈洪兵
作品数:182被引量:1,481H指数:21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
研究主题:共犯 法益 竞合 刑法 帮助犯
姜涛
作品数:317被引量:2,841H指数:29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
研究主题:刑法 量刑 劳动刑法 比例原则 犯罪
孙山
作品数:48被引量:568H指数:13
供职机构: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研究主题:法益 著作权 权利 请求权 民法
黎宏
作品数:158被引量:3,954H指数:41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刑法观 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