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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研究——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例
2025年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是刑法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但在义务的设置上内容模糊、欠缺类型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类型化分析离不开主体的类型化,以控制力理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网络浅层、中层、深层服务提供者三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不同,其承担的义务内容也应当有所不同,根据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可对其义务进行合理配置。
朱玲何立荣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2025年
目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存在被虚置、被误用的问题,原因在于本罪的主体界定不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构罪的实质未能厘清,具体归罪路径缺乏指引。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主体应限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且其入罪实质在于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改正义务的双层作为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来源于其保证人地位,改正义务的前置程序设置是为实现行刑有效衔接和确保刑罚的克制。客观归责理论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基础,进而以技术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以此构建层次分明的刑事归责路径,合理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
李琴
关键词:客观归责理论刑事可罚性刑事归责
网络不法行为的行刑衔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例
2025年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适用率极低,长期以往将导致该条款逐渐趋于僵尸化。根据司法现状分析,法规范适用不清晰与行政执法“大卡口”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能有效衔接。基于此,应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和实质解释论,以质量统一说作为违法性判断模式,进而明确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应当完善违法性规范认定,限定安全管理义务范围、明晰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明确拒不履行的内在要求,实现行刑衔接的畅通和网络不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樊少江郑延谱
关键词:行刑衔接责令改正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义务”问题研究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增设之初就广受诟病,因其涵盖内容过广,且涉及主体范围过大,从而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遇冷”。根据调查,2023年网络犯罪案件中此罪适用率仅有0.3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吕晶莹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僵尸条款”之激活被引量:1
2024年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是刑法层面对网络空间中形成的国家主导、企业代监管治理模式的积极回应,但此条文出台至今已有相当一段时间,却因其本身所存在的关键构成要件模糊等问题而难以被准确解读和适用,在实务中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对其适用现状进行梳理后发现,欲激活本条必须重整其适用思路,排除干扰,化繁为简。明确本罪中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为行政命令配合义务,并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之上具体地判断其义务履行情况,同时注重对因果流程的考察,多方合力共推网络服务法治化,或可化解本条所处僵局,襄助网络空间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徐慧贤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及其刑事归责进路被引量:1
2024年
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具有数据犯罪预防和惩治的高效性、义务内容的特定性与数据合规计划成效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其具备刑法义务的适格性。针对网络平台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的行为,现有刑法罪名难以合理规制。刑事立法应当在提倡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修正的组织体责任论以及确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罪责归咎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系统审查:行为规制是否符合特定刑事政策要求与法益适格条件,不法行为是否违反数据责任伦理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监督保证人地位,行为规制能否有效回避法益损害并实现数据合规效益最优化。应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罪,以全面规制网络平台等数据处理者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助益企业数据合规建设的稳定长远之发展。
梁健袁玉杰
关键词:网络平台比例原则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客观构成要件研究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的独立刑事责任,属于立法上新的制度设计。然而至今为止以该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例屈指可数,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理解不统一,存在较大争议。在网络...
高佳琪
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基础上的审查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对象
2024年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衍生出各种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控制能力强弱不同导致作为义务有所区别,即审查义务不同。当具体案例中涉及根据其审查义务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可以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不同功能,参照单一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来判断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具体审查义务
郑丽萍白景兮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审查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
2024年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随着网络犯罪普遍化与风险社会应运而生。然而,电子商务的兴起,相关平台的行为如何认定成为难题。通过对现有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在认定本罪上存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界定不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体内容模糊等问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接入服务提供者、中间服务提供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等合理划分;对管理义务进行:用户信息的合理使用、保密、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技术支持、数据留存义务等合理界定。据此,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资格,厘清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的义务内容。
万紫琴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义务
目前网络的发展导致了网络犯罪手段和方式的变化,使得网络犯罪变得越来越多,过去的刑事立法已经无法对于逐渐猖獗的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网络犯罪也向新的立法发起了挑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许多针对网络犯罪治理的罪名,...
马银霜
关键词:网络犯罪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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