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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的行政自我纠错被引量:1
2024年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要求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区别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外力解纷,行政自我纠错通过行政主体主动对符合纠正情形的行政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快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作用机制上,行政自我纠错针对行政行为瑕疵、违法以及已过争讼期限形成的行政争议对应了补正、行政撤销、确认违法与行政程序重开的纠正措施。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无法充分发挥行政内部化解行政争议的专业性优势,为行政自我纠错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自我纠错的司法裁判由于审级的反射效力,事实上也推动其成为影响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行为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行政自我纠错除具有个案纠错的解纷功能外,也更加契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诉源治理的政策要求。一方面以其明确的纠错倾向性和调整广泛性对争议诉求进行实质处理,避免“案结事未了”。另一方面通过分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以平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已经发生的纠纷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因此,可以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的立法对行政自我纠错的动议来源、具体条件、时限、司法审查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在回应司法裁判的同时提升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张坤
关键词: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体系构建
2024年
人民法院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存在多种路径可供选择,如依法判决、诉前调解以及协调和解等。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司法建议等制度作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配套措施。在面对这些多元化的解决路径时,如果过于依赖某种解决路径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可能会导致司法裁决的不一致性和随意性。基于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首先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基本内涵和标准进行明晰;在此基础上,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与案例,了解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偏好及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构建既有主导又具多元化的行政争议解决体系,即以依法裁判为主,辅以调解、协调和解,并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司法建议作为补充,希冀能为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升审判质效提供新思路。
白玛旺姆雷宝林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司法建议协调和解以问题为导向行政争议出庭应诉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理论与实践探索被引量:5
2024年
当前行政审判在实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实质化解,应当考察“原告合法权益是否获得实质救济”及“程序是否实质终结”,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作为重要检验标准。行政审判应当坚持新时代能动履职理念,转变以案件数量为绩效考核目标的传统思路,着力解决“程序空转”“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等突出问题,更加注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主动参与诉源治理,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为目标,用公正的裁判取信于民,促进政通人和。
耿宝建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化解“两难”中寻求“双赢”之策
2024年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期“法院青年说”围绕“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主题,邀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肖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吕长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宁与大家分享行政审判的故事。
肖克
关键词:行政审判工作法治政府社会主义法治行政争议
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路径
2024年
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面临着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实践困境.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表现为行政争议“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并通过行政争议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实体裁判率低、原告息诉服判率低等数据呈现出来.该困境背后隐藏着行政与司法之复杂关系、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以及法院“中立裁判者”与“政策实施者”双重身份矛盾等深层原因.在后立法时代,应在现行有效的法秩序框架内探寻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纾解路径.基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纾解路径主要在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审检联动”机制和提升法院在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能力.
张隆淇
关键词:行政争议法院释法说理
化解行政争议视角下行政复议机关的定位再探
2024年
行政复议机关的定位是行政复议功能预期与实效发挥之间的关键枢纽,复合型功能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定位不清的问题一直存在。《行政复议法》修订背景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占据统摄性地位,行政复议呈现出更为浓厚的“准司法化”色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位为行政体制内部承担判断职能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行政性”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属性定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保持既有的争议化解专业性优势;“判断职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定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体制内部的中立地位继续得到强化;“化解行政争议实质化、协调化”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定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全面审查、实质化解。
李梓豪张聪锐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救济法视域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研究
2024年
从私主体权利救济的视角观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分别位于行政争议法治化解决渠道的前端、中端和后端,三者共同构建起我国行政救济法框架下的行政争议正式解决路径。综合考察三种法定制度下的两种实质解纷模式,发现存在着行政主体自行纠错机制缺失、行政复议调解机制不完善、法院实质解纷整体效能有限、检察机关实质解纷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组织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完善各项具体工作机制,使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找准各自定位、依法尽职履责。
商思刚
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检察监督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法》修订解读被引量:16
2024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步,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生动体现,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制度创新。此次修法调适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突出了高效为民的原则精神,优化了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等等。本文重点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若干亮点特色,梳理此次修法意义、功能定位、原则精神、管辖体制、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重点方向。《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开创中国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马怀德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管辖体制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法》修订解读
2024年
引言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彰显了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行政复议法》本次修订对该功能定位在第1条中予以明确规定,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一2025年)》中确立的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学者就预言未来行政争议化解的制度框架结构重心将逐步转移到行政复议渠道上来。不仅如此,《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迈人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马怀德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法律支撑行政复议工作主渠道作用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法》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视阈下行政复议前置的二元重构
2024年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应当在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贯彻,主要体现为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张的规范化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定分止争。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规范存在设定权限过度下放、部门主义倾向严重、内在体系紊乱等问题,因此应当限缩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仅允许法律设定复议前置相关内容。具体而言,在程序法层面,由《行政复议法》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专业化解、程序便捷以及重大利益保留的实质性标准;在实体法层面,由其他单行法律作出复议前置情形的具体规定,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限制作用,适时修订、废止部分现存的复议前置规范条款,以防复议前置范围的无限扩张。
庄汉孙益
关键词:行政复议

相关作者

章志远
作品数:311被引量:2,992H指数:30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行政诉讼 行政法 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 行政
马怀德
作品数:327被引量:4,115H指数:34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 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王万华
作品数:56被引量:748H指数:17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研究主题: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行政 行政争议 行政程序法典
郭修江
作品数:31被引量:122H指数:6
供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主题: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 审理 解决行政争议 判决方式
应松年
作品数:208被引量:3,376H指数:33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行政法 依法治国 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