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57篇“ 越权代理“的相关文章
- 经理越权代理行为效力与责任研究
- 2023年
- 目前我国尚未构建完整的经理代理权制度,经理越权代理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尚未定论。经理权对外表现为经理代理权,授权方式明示、默示均可。对经理范围应作扩大理解,常见的项目经理、销售经理等也属于经理涵摄范围。经理越权代理的关键在于“越权”,越权是对其职权范围的超越,其依据可能为法定限制,亦可能为意定限制,依据违反类型不同,经理越权代理行为效力存在差异,如果越权属于违反法定限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则经理代理行为无效。越权属于违反意定限制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责任分配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证明责任不同,第三人对审慎注意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 王可心
- 关键词:职务范围商事代理
- 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之界分
- 2023年
- 传统以“有无代理权限”作为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的界分方式难以适用于现实案例。司法实践对二者适用之混乱、法律效果之差异以及法条沿革事实上呈现分野之势均凸显了探讨界分问题之必要性,尚需进一步解释。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在文义上的重合以及代理法基础理论的薄弱与模糊是造成混用的主要原因。厘清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的界限,关键在于明确代理权滥用的制度构造,明晰代理权限范围,进而通过对传统界分方式之“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再解释、限缩作为二者适用前提之“有权代理”的方式,重塑二者的重要界分路径。同时,主客观因素侧重点不同、对代理行为所作的利益评价不同,亦是区分二者的视角之一。
- 谢叶欣
- 关键词:越权代理
- 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1
- 2023年
-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 曾大鹏
- 关键词:票据无权代理民事代理
-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被引量:7
- 2012年
-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 杨登峰
- 关键词:行政委托越权代理超越职权
- 票据越权代理问题研究
- 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代理,这与一般的法律行为并没有什么异歧。因而票据法设置票据代理之制度,以适应票据交易范围之扩大及其距离之延伸所造成票据流通之需要。由于票据法乃是对极具要式性及文义性等特殊性质的票据行为为中心来...
- 李春城
- 文献传递
- 票据行为越权代理的法律内涵考量被引量:1
- 2007年
- 一.与民法中越权代理的界分
1,民法上越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成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再者,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回权。从民法的效果看,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要在本人追认权行使之前行使。并限一定期限,由本人决定追认与否,在期限内没有追认时视为拒绝承认。
- 马君
- 关键词:越权代理法律内涵票据行为追认权效力待定法律效果
- 论我国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制度重构
- 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它在加快商品交换的速度以及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被认为是最佳的交易工具,享有“商品交易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之美誉。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具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
- 徐敏
- 文献传递
- 票据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责任被引量:12
- 2002年
- 民法上,以代理权的有无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一般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票据法一般不规定表见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考虑越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无权而单独强调。所以,《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按民法的分类,是指将越权代理排除在外的狭义无权代理。
- 董惠江
-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 论票据行为之无权、越权代理被引量:9
- 1999年
- 衡蕊
- 关键词:无权代理人票据行为越权代理票据责任持票人票据代理
- 事后确认越权代理行为要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 1999年
- 案情:刘某到贵州某县投资,其开办的公司聘用何某为其打工。刘租用了当地农行办公大楼的一层作为办公之用,故刘、何两人同农行的领导和员工都非常熟悉。1999年初,刘自带本人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一张,金额100万元,解付后存入以刘某本人名义在农行开立的临时存款帐户上,未预留印鉴。1999年3月2日,何某称公司急用钱。
- 陈义生
- 关键词:代理行为收款人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汇票事后
相关作者
- 曾大鹏

- 作品数:43被引量:474H指数:12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研究主题:居住权 民法典 用益物权 建筑物 见义勇为
- 符娟

- 作品数:1被引量:0H指数:0
- 供职机构:西南财经大学
- 研究主题: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 董惠江

- 作品数:41被引量:264H指数:10
- 供职机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票据法 权利外观理论 票据抗辩 抗辩 票据
- 沈燕倩

- 作品数:6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研究主题:并购 公司并购 利益冲突与平衡 财产权利 公平
- 尚可

- 作品数:10被引量:4H指数:2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
- 研究主题:表情分析 白口铁 面瘫 高铬铸铁 高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