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嵩
作品数: 172被引量:1567H指数:22
  • 所属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
  • 所在地区:湖北省 武汉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陶晨
作品数:2被引量:9H指数:1
供职机构:浙江农林大学
研究主题:府际关系 环境治理 政府失灵 利益平衡机制 排污者
谭英
作品数:3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限期治理制度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法 环境保护政策 环保理念
蔡守秋
作品数:249被引量:3,272H指数:31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环境资源法 环境法 环境资源法学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
李妍辉
作品数:18被引量:40H指数:3
供职机构:湖北民族学院
研究主题:环境治理 环境金融 环境法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 武陵山
梁金龙
作品数:1被引量:12H指数:1
供职机构:市人大常委会
研究主题:湿地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及其裁量基准——以英国相关立法为例
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如何合理的予以确定,是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点之一。英国《信息自由法》在严格区分信息公开"绝对例外"和"相对例外"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测试"和"损害测试"作为约束政府机关信息公开裁量权的判断基准,建...
陈海嵩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裁量基准
文献传递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再审视与完善
2025年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履行判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流判决,占据着最为主要的地位。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实践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判决方式运用不适当以及判决内容限度不明确等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关涉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何方败诉的问题,判决方式和判决内容则会影响后续执行和司法权威,因此这些问题亟待解析。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主要存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的分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应排除绝对的结果标准,部分案件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行为标准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较为复杂的案件则需综合考量结果标准和因果关系。法院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才是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履行判决不能与确认违法判决组合作出,但可以根据案情伴随驳回部分诉讼判决和撤销判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中有必要区分责令履行和责令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恪守被动性的前提下仍要发挥一定的能动性作出具体性履行判决,不再适用概括性履行判决。
陈海嵩张新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判决方式
法典化视角下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2025年
根据功能性分权理论,权力内部监督是实现权力效能的重要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机制当前主要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规范依据,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治层面的不足体现在制度设计有待完善、机制体系有待构建、规范依据有待补充。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的立法完善和机制构建应当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实现。在立法技术层面,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环保义务为目标,通过功能性分权理论的指引,将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法典中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保障制度,并且在总则编中统一建构具体规则。
陈海嵩吕芝慧
构建新时代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2年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激励各方积极性,使之真正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去,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生态保护补偿的总体背景和发展过程一般而言,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市场等手段,生态保护受益方以物质或非物质手段向生态保护方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相关损失的行为。
陈海嵩唐丽云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受益方生态服务价值
生态文明地方法治建设及浙江实践探析
2014年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水平,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目前全国各地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看,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均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明确顶层设计的基础上予以完善。近年来,浙江省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需要从战略视角进行统筹考虑,根据"重点突破、全盘推进"的思路,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陈海嵩
可交易水权制度构建探析——以澳大利亚水权制度改革为例被引量:6
2011年
以澳大利亚水权制度改革为例,探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认为:澳大利亚可交易水权基本制度框架的缺陷是忽视了水权交易中的外部性问题;我国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应以市场机制和协商机制弥补区域水权在排他性上的缺失,并制定取水权优先规则和取水权征收补偿制度。
陈海嵩
关键词:水权交易第三方效应法律规则
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被引量:67
2018年
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但与环境法治实践取得极大进步相对照,环境法治研究则存在"理论虚置""解释乏力"现象。政党、国家、社会是影响中国环境法治的核心要素,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决定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基本架构、塑造了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内核。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当代中国环境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价值诉求,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为核心内容,通过授权和委托实现法律制度创新。环境政策法律化现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变革中所出现的一些矛盾,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现实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
陈海嵩
关键词:环境法治
“部门宪法”范式之反思与发展——以“环境宪法”与“文化宪法”为范例的理论分析被引量:5
2016年
国家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在宪法上的体现可归纳为各领域的"部门宪法",环境宪法和文化宪法是其中的代表性领域,均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宪法中所不可或缺的规范内容。但是,传统部门宪法学理论注重对形式上的宪法规范加以归纳和分析,忽视了宪法条款的实质效力问题,环境宪法在现实中遭遇的困境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缺陷,文化宪法的研习应予以反思和高度警惕。欲使环境宪法成为真正的"规范宪法",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明确建立规范体系所需的"价值共识";二是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明确宪法相关条款的规范性内涵,使其能够作为指导具体法律制度构建的规范依据。这一规范路径为文化宪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陈海嵩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转型背景下的实施困境及法律对策被引量:12
2022年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其经历了从独立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到从属于总体国土空间管制体系之中的重大转型。在这一制度转型背景下,当前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阻碍,而相关研究对此关注不足,主要问题包括:“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不足,“三线一单”的适用方式不明确,生态空间治理中的体制性障碍。对此,未来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在生态空间管控体系中确立生态保护红线的强制性效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适用方式。同时,针对我国生态空间治理中的体制性障碍,还应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陈海嵩胡攀
我国环境监管转型的制度逻辑——以环境法实施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48
2019年
环境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状况是决定环境法实施效能的重要因素。环境监管领域包括国家、科层制、问责制等多重制度逻辑,不同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我国环境监管的制度变迁过程。近年来,为克服传统科层制逻辑在环境监管执法上的失效,环保部门借助上级行政权威开展运动式治理,实现环境监管从单纯'督企'向'督政'的转变;同时,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强化环境监管的问责逻辑(党政同责)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初步形成了'科层化'的中央环保督察实践机制与组织体系,促进了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基于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环境监管转型的目标任务,需要对当前环境监管制度变革的实践机制进行必要的反思,通过组织化路径和法治化路径弥补缺陷与除去弊端,推进环境监管转型的深入发展,更好地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陈海嵩
关键词: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