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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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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所在地区:北京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 叶林

- 作品数:165被引量:1,673H指数:22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公司法 投资者保护 《公司法》 商法 注册制
- 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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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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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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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被引量:11
- 2013年
-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德国法式区分的不清晰、侵权法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所一贯采取的救济法思路,所有这些导致了对我国民法的另一种可能阐释方式,即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他侵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就能够相应地被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的特殊规范,由此避免既有解释方案中的规范适用难题。
- 朱虎
-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被引量:6
- 2022年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相同,均为不知且未因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履行利益,但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时,可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恶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信赖利益,具体分担比例要考虑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的过错而非仅仅是恶意,同时结合受害人故意和过错相抵的规则;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不能排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论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还是构成表见代理,都不能当然排除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 朱虎
-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
- 股东名册与股权变动——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意义、影响与应对被引量:1
- 2024年
- 问题与观点王长军:股权变更模式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歧都较大,新公司法出台后,司法实践是否已经明确采纳股东名册变更生效主义?于莹:还没有,更多的还是以工商登记为准。新公司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增加了公司的变更登记义务。
- 王长军于莹程浩刘生亮刘炳荣葛伟军邹宇韩耀斌赵玉周游李志刚李建伟周淳黄辉郑彧朱虎纪海龙叶林朱慈蕴吴建斌张巍任一民曹兴权王军王建文
- 关键词:新公司法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股权变更股权变动
- 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
——以私法体系方法作为观察重点
-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论证主题是在方法层面上,萨维尼甚至德国的私法体系的建构是以法律关系作为展开原点或者基础的,法律关系使得私法体系具有一种独立前提下的开放性,是有机的体系,由此这种经由法律关系建构的法体...
- 朱虎
- 关键词:法律关系萨维尼私法体系法学方法有机性
- 规制性规范、侵权法和转介条款被引量:28
- 2014年
-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规制性规范和侵权法之间不可能相互区隔,但亦无何者应当在一般意义上优位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相互工具化",从而应当接轨汇流,在整体法秩序下相互配合。接轨汇流的管道就是转介条款的设立,转介条款的功能绝非引致,而是在适当理解立法者和司法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概括授权容许司法者在侵权法领域做出自主评价。
- 朱虎
- 关键词:侵权法公私法关系风险社会
- 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与回诉:规范、争议与法理被引量:1
- 2018年
- 发言嘉宾:李志刚(北京交通大学)、陈敦(北京工商大学)、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吴兆祥、马向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文胜(湖南大学)、朱虎(中国人民大学)、王松(江苏师范大学)、刘凯湘(北京大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北京外国语大学)、、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蒋大兴(北京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梁上上(清华大学)、段晓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李志刚陈敦吕来明吴兆祥马向伟王文胜朱虎王松刘凯湘李建伟刘静陈克蒋大兴刘建功梁上上段晓娟
-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法理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被引量:10
- 2024年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科学方法,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以及与之存在体系关联的合同规则进行细化,填补了《民法典》中的法律漏洞,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该解释注重合同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衔接,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注重对本土经验的提炼与升华,并且注重借鉴比较法经验、注重实证分析、符合法理和民情,因而呈现了许多亮点,彰显了本土性、实践性和时代性。该解释极大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助力。
- 王利明朱虎
- 关键词:司法解释漏洞填补
- 通过农地法律制度的治理
- "治权"与"产权"是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的国家,如何实现国家权力对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农地法律制度的设计这一视角来看,国家、集体、农民个体三者的关系的历史变迁,在...
- 朱虎
- 关键词:农地法律制度
- 文献传递
- 物权变动模式的实践检视:以破产和执行为中心
- 2024年
- 无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均不会导致对具体问题的判断结论必然存在不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一项可以而非必须采取的解释方向。物权变动的无因性问题关涉实质的价值判断,但无论是以无因还是有因作为基础的规范立场,都在呈现出通过各种软化思路向中间“靠拢”的动向。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作为解释论基础,可以将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作为思考起点,继而在具体的实践场景中寻求可能的妥适方案。在买受人破产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场景中,原则上赋予出卖人破产取回权或者排除执行的优先权益,这在风险分配及价值权衡等方面具有合理性。在出卖人破产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场景中,通过留置抗辩等软化性举措,同样能够实现均衡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制度目标。
- 朱虎
- 关键词: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破产
-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集体合同:以《民法典》规范为中心被引量:11
- 2020年
-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贯穿于《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中。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出现订立主体和约束主体的分离,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以满足法律的基本原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承诺在有利于业主的前提下,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中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单个业主的权利受到限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主体适度扩大,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也应当具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单个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 朱虎
-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集体合同民法典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