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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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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 所在地区:江苏省 南京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 包俊

- 作品数:2被引量:0H指数:0
-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台湾研究所
- 研究主题:对外贸易政策 两岸经贸关系 两岸金融
- 李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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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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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六典》性质论被引量:12
- 1989年
- 《唐六典》究竟是一部"行政法典",还是官修典籍,学术界争议颇大。本文从法学角度研究《唐六典》的性质,认为以《周礼》为模式的《唐六典》,内容限于国家机关的组织编制,引入的令、式、礼不具体、不完备,还排斥了"格"的规定,加之不具有在行法律的特征。所以,它只是以国家机关及职官为纲目而抄摘在行令、式的有关内容、显示有唐一代制度盛况为目的的一部官修典籍,它不是作为行政法典在行用,而是作为极重要的典籍被征引。针对后世研究中的误解,作者也通过较为详尽的考辨作了匡正。
- 钱大群李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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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唐书》“四刑书”说辨析的终结篇(初稿)——既无视法律立法分类概括又把法律图书管理的栏目名篡改为“刑书”
- 对律令格式的概括分类,涉于唐代法律体系大事,容不得含糊轻视。唐代法律的分类概括存在两法:一是《刑部式》作为"立法法"对法律分类的概括,一是《秘书式》作为图书管理栏目的概括。在两种不同的前提下使用何种概念本来是清楚的,但《...
- 钱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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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 钱大群
- 关键词:《新唐书》
- 唐代枉徒折役与国家赔偿辨被引量:1
- 2006年
- 以枉徒折抵课役之法为代表的唐律中对枉服徒役者的补偿制度,比起现代的国家赔偿来差距很大,但其制度上的发端在唐代已经完成。唐代官府因不作为给民众造成损失的不赔偿。
- 钱大群
- 关键词:国家赔偿唐律
- 《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答宁志新先生被引量:11
- 1996年
- 《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答宁志新先生《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读者评议”栏刊出了河北师范学院历史系宁志新先生的文章《〈唐六典〉仅仅是一般的官修典籍吗?》,对我在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的《〈唐六典〉性质论》一文中所阐述的否定《...
- 钱大群
- 关键词:《唐六典》《周礼》法律
- 明清《会典》性质论考
- 1997年
- 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法制史学界一直认为《唐六典》与明清各朝的《会典》都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典”。这种观点几乎反映在所有的法制史和行政法史的教科书中。1989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上发表《〈唐六典〉性质论》,从探索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谈了我对《唐六典》“
- 钱大群
- 关键词:行政法史学界行政会典法制史法典
- 唐律依法审判监督机制述论
- 1995年
- 钱大群
- 关键词:审判监督监督司法惩治犯罪唐律刑讯
- 律令格式不能以其图书管理栏目名称取代其法学概括——《新唐书》“四刑书”说辨析续篇
- 2017年
- 对律令格式的概括分类,涉于唐代法律体系大事,容不得含糊轻视。20年前,为揭示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中的障碍,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律、令、格、式与唐代法律体系》一文中,我就明确提出《新唐书·刑法志》关于'唐之刑书有四'说的观点必须推翻。进入新世纪后,我又重点针对由《新唐书》'四刑书'说而滋生的唐'律令格式皆刑法'说及与之有关的观点陆续进行辨析,其集中体现就是初发于《北方法学》2015年第3期,又修订发表于北京大学。
- 钱大群
- 关键词:刑书律令法学辨析
- 唐律的使用及《律疏》体制内外“法例”的运作被引量:2
- 2013年
- 《律疏》在唐代的使用,有可靠的历史记载与文献证实;有关史书上的案例与《律疏》不符,是因有《刑部格》、议请制度与制敕断罪的影响;《律疏》以《刑统》的形式实际行用于宋代;唐代在《律疏》体制内外都有法例。在不同的法例之间,按照其位阶及性质,相互间可以发生取代、依准、类举、比附及补充等关系,以适应社会法律生活的需求。《律疏》的法律环境抑制了"判例"的产生与推广。
- 钱大群
- 关键词:唐代
- 律令格式不能以其图书管理栏目名称取代其法学概括——《新唐书》“四刑书”说辨析续篇
- <正>对律令格式的概括分类,涉于唐代法律体系大事,容不得含糊轻视。20年前,为揭示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中的障碍,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律、令、格、式与唐代法律体系》一文中,我就明确提出《新唐书·刑法志》关于"唐之刑...
- 钱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