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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97)

作品数:8 被引量:101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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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垄断
  • 4篇反垄断
  • 3篇垄断行业
  • 3篇产业规制
  • 2篇正当
  • 2篇正当竞争
  • 2篇执法
  • 2篇垄断法
  • 2篇竞争法
  • 2篇反不正当竞争
  • 2篇反不正当竞争...
  • 2篇反垄断法
  • 2篇反垄断执法
  • 2篇不正当竞争
  • 2篇不正当竞争法
  • 1篇电信
  • 1篇断案
  • 1篇修订草案
  • 1篇政府
  • 1篇政府干预

机构

  • 8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8篇孟雁北

传媒

  • 2篇中国工商管理...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法学家
  • 1篇电子知识产权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中德法学论坛
  • 1篇竞争政策研究

年份

  • 3篇2017
  • 2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经营自主权行使的限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研究样本被引量:22
2017年
在我国法律已经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立法仍会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鉴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的原因和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些价值目标。鉴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市场主体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是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基本原则条款、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条贯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全文的逻辑主线。鉴于比例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实现尊重与限制经营自主权的平衡协调的重要分析工具,运用比例原则和平衡协调理念,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删除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条款的立法建议,并应进一步完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条款。
孟雁北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自主权竞争秩序
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以利乐反垄断案为例被引量:13
2017年
我国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会遵循相对固定的四步分析框架,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分析滥用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这四步分析步骤应当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利乐反垄断案的分析框架表明,不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还需要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来进行。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利乐反垄断案主要是从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角度进行考虑,选择适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而没有采用定量分析或其他的分析方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基于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作用的弱化趋势,利乐反垄断案选择了认定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推定分析模式面临被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搁置的可能性。在滥用行为认定时,"没有正当理由"的立法规定要求权衡滥用行为所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济效果,利乐反垄断案遵循了个案分析原则,判断经营者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该判断还会与反竞争后果进行权衡。在评估反竞争效果时,尽管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要件是否是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存在立法解读上的争论,但利乐反垄断案表明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排除、限制竞争后果要件的论证必不可少。
孟雁北
关键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政府与市场关系重塑中的我国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被引量:1
2017年
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还是政府主导建构型的市场经济,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并将其调整结果予以体制化、机制化的过程,纯粹的计划管制与纯粹的自由市场均不符合我国经济实践的需要,政府和市场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而应当形成互补共生的关系。尽管我国垄断行业改革中市场机制已呈强化趋势而政府的作用已呈现弱化趋势,但仍存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错位亟需重塑,因此,我国垄断行业改革应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中进一步深化改革。
孟雁北
关键词:垄断行业政府干预规制改革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的关系被引量:17
2015年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是探究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关系的基础。在我国,随着简政放权的政府职能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会日渐减少,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构建"竞争友好型"的产业政策,从而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融合,实现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互动协调。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形成各司其职、约束制衡、重叠执法与互动协调并存的关系模式,并日渐走向执法融合。
孟雁北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产业规制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订:包容、增减与细化被引量:19
2015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建议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以及"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的修订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对所有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法律判断。建议通过增加关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或弹性条款,删除或修改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列举的准确性和典型性,并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建议修改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条款,以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合理化。
孟雁北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
标准制定与实施中FRAND承诺问题研究被引量:16
2014年
一、问题的提出 “FRAND承诺”在标准制定与实施中是指标准制定组织在标准纳入某项专利技术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的、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标准实施者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一项声明,其目的是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授权行为,平衡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利益。
孟雁北
关键词:承诺问题专利权人授权行为实施者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案为例被引量:1
2014年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会面对一系列颇具国情色彩的挑战。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行为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影响上,尽管垄断行业无法获得《反垄断法》的当然豁免,但政府产业规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所有制的差异不会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产生任何的限制,但当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缺少行为自主性和经营自主权时,却存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可能性。在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关系模式,同时,中止反垄断调查和承诺有可能成为中国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反垄断案件的典型结案方式之一。
孟雁北
关键词: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产业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之于垄断行业适用范围问题研究被引量:16
2012年
我国《反垄断法》当然适用于垄断行业,但是政府产业规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而企业的所有制差异不会导致《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任何限制。在我国,准确界定垄断行业中《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会面临诸多困难,应对难题的主要举措是:努力寻找政府产业规制与反垄断规制的合理衔接点;加快产业政策法治化和产业规制行为法治化的进程;在产业规制法律制度限制《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效力级别;重视《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并系统性应对问题。当我国垄断行业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并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时,《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孟雁北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行业产业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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