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61)

作品数:9 被引量:716H指数:8
相关作者:劳东燕更多>>
相关机构:清华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刑法
  • 5篇解释论
  • 4篇刑事
  • 4篇刑事政策
  • 3篇刑法解释
  • 3篇法解释
  • 2篇刑法体系
  • 2篇形式解释论
  • 2篇实质解释论
  • 2篇司法
  • 2篇能动司法
  • 2篇罪刑
  • 1篇刑法解释论
  • 1篇刑法理论
  • 1篇刑制
  • 1篇形式论
  • 1篇行为无价值
  • 1篇学派
  • 1篇正当
  • 1篇正当防卫

机构

  • 8篇清华大学

作者

  • 8篇劳东燕

传媒

  • 2篇中外法学
  • 2篇法学研究
  • 2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家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China ...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之考察被引量:71
2012年
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结合看来正在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主题。然而,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或刑法体豕之间的关系究竟应当如何处理?
劳东燕
关键词:刑法体系刑事政策刑法理论教义学
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被引量:49
2015年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劳东燕
关键词:死刑适用死缓死刑立即执行
JUDICIAL ACTIVISM AND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ON THE FUNCTIONALISM
2017年
In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purpose rationality, criminal policy is defined as the consideration of conformity with purpose in terms of methodology. This systematic thought requires that the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should break away from the traditional paradigm, and finish its transition to the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The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rpose-orientation, substantiveness, responsiveness and consequence-orientation. As a result of advocating judicial activism, the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can help solve the problem of self-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the risk society.
劳东燕Ou Xiaoqi
关键词:刑法体系解释论能动司法司法能动
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 无价值论的不足被引量:151
2015年
当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防卫限度上采取严苛的标准,防卫过当则一般按故意犯罪来处理。它是实务中唯结果论倾向的产物,结果无价值论则为其提供了理论性支持。结果无价值论的"结果→行为"思考进路存在缺陷,这是由立基于法益衡量的优越利益原理所致。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定位为个体权利保护原则与法确证原则。由此,在解释《刑法》第20条第2款时,应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理解为两个独立的条件,前者涉及行为限度,后者涉及结果限度。有关行为限度的判断,有必要采取行为时的一般人标准。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若确定行为人存在罪责,应优先考虑成立过失犯罪;只有蓄意滥用权利的情形,才有成立故意犯罪的余地。
劳东燕
关键词:防卫过当结果无价值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法益衡量行为无价值
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被引量:91
2014年
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劳东燕
关键词: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被引量:183
2012年
在刑法解释中,为确保刑法规范的开放性,有必要赋予其合乎时代精神与现实需要的价值判断,包括引入超越实证法范围的价值判断。教义学本质上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问题,具有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法解释技术问题的功能。在法教义学层面,基于罪刑法定的制约,只有部分法外的价值判断能够实现向法内价值判断的转换。概括性条款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充当着法教义学与法外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结点,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并非与法外的价值判断无涉。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优先以刑事政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其间的价值判断内容。正是通过为价值判断提供实体内容,刑事政策为教义学体系的演进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后者蜕变为封闭、僵化的存在。通过对危害性评价的支点产生作用,刑事政策在影响对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必要性及其程度的判断的同时,反过来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构成制约。贯彻"以刑制罪"的逻辑,有助于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刑制罪"现象的存在,要求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劳东燕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
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被引量:109
2013年
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劳东燕
关键词:刑法解释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罪刑法定
论实行的着手与不法的成立根据被引量:53
2011年
未遂犯中实行的着手旨在解决故意犯不法的可罚起点问题。它是规范构建的产物,受刑罚目的与其他多个变量的影响。从各国未遂犯理论的发展来看,着手问题上出现从客观论向主观论转变的共同倾向。对此,合理的解读是主观可责性因素已超越危害结果而成为刑事不法成立的首要根据。这与结果在刑法体系中重要性的下降有紧密的联系。由此反思着手理论,可得出如下结论:就实行的着手与危害结果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并非必然存在内在关联;结果之于不法的成立有无意义与结果对于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否产生影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应将二者相混;实行的着手所涉问题与因果关系或正犯中的实行行为概念存在本质不同,有必要区分实行的着手与实行行为;有必要在立法论上废除形式预备犯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处罚漏洞通过设置实质预备犯或将着手的时点适当前移来解决。
劳东燕
关键词:不法
能动司法与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被引量:84
2016年
在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之内,刑事政策被定位为方法论层面的合目的性考虑。这种体系性思想要求刑法解释论摆脱传统的范式,而实现向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的转型。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具有目的导向性、实质性、回应性与后果取向性的特点。由于倡导司法能动,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有助于解决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的自我演进问题。
劳东燕
关键词:能动司法刑事政策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