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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13JJD820008)

作品数:11 被引量:81H指数:6
相关作者:罗国强张湘兰叶泉张阳成田园馨更多>>
相关机构:武汉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争端
  • 3篇仲裁
  • 3篇仲裁案
  • 3篇公约
  • 3篇管辖
  • 3篇管辖权
  • 3篇海洋法
  • 3篇海洋法公约
  • 2篇联合国海洋法...
  • 2篇国际法
  • 2篇防空
  • 2篇防空识别区
  • 1篇岛屿争端
  • 1篇东海争端
  • 1篇舆论
  • 1篇正义
  • 1篇填海
  • 1篇填海造地
  • 1篇重读
  • 1篇主权

机构

  • 11篇武汉大学

作者

  • 10篇罗国强
  • 1篇叶泉
  • 1篇张湘兰
  • 1篇张阳成
  • 1篇田园馨

传媒

  • 3篇南洋问题研究
  • 1篇世界经济与政...
  • 1篇国际观察
  • 1篇现代国际关系
  • 1篇求索
  • 1篇云南社会科学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太平洋学报
  • 1篇外交评论(外...

年份

  • 3篇2016
  • 3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被引量:10
2016年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作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被利用、仲裁庭的构成缺乏中立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主观倾向被放大、菲律宾积极运作仲裁并炒作国际舆论、中方与仲裁庭矛盾激化等原因,原本仲裁庭居中、当事方两边的三角结构,变成了仲裁庭和菲律宾联合起来对抗中国的不利态势,裁决对中方必然不利。菲方"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瑕疵,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的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初步裁决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其所确立管辖的事项对中方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国。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罗国强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与东海共同开发——结合钓鱼岛与防空识别区问题的讨论被引量:4
2015年
中日四点原则共识为东海共同开发带来了新的契机。《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本身并非正式的共同开发协议而是其准备性法律文件,在缔结形式和具体内容上需要进一步细化。钓鱼岛问题和防空识别区问题是目前阻碍东海共同开发实现的两大桎梏。中方应当坚持以原则共识为基础展开后续谈判,致力于在后续谈判中达成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够在一段时期内平衡和保障双方利益从而令双方均具备主观执行意愿的共同开发安排;阐明中方对于钓鱼岛的主权立场,同时确认中日双方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主张在共同开发安排中忽略钓鱼岛的法律效力;坚持本国划设防空识别区的权利,阐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作为自卫权间接准备措施的必要技术信息管控),指出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防空识别区存在重叠乃是正常现象,不妨碍海上共同开发。
罗国强
关键词:东海争端防空识别区
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在南海的适用被引量:8
2014年
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是缓和争端方矛盾的最佳途径,它能给予各方充分的时间来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并能为海洋边界的最终划定奠定良好的基础。南海争端涉及六国七方,其划界争议的解决尤为复杂。近年来,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但这些临时安排存在可操作性差、约束力弱、合作层次低等弊端。未来我国在与南海争端方签订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时,应努力克服上述弊端,使其价值能真正凸现出来。
叶泉张湘兰
关键词:海洋划界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剖析——结合中国《立场文件》的分析被引量:7
2015年
菲律宾不顾中国反对,将中国诉至国际仲裁庭,通过"分解-重组-包装"方式,意图绕开中方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作出的书面声明范围,提出了复杂的13项诉求(后因菲方刻意在正式书状中加入有关海洋环境的诉求而增加到15项)。中方的《立场文件》从三个方面对菲方的仲裁申请进行了管辖权抗辩,但未针对菲方诉求做出具体分析和回应。菲方的仲裁申请既不满足诉前义务,也不符合《公约》的管辖权规定。菲方的15项诉求可被划分为五种类型:中国"南海九段线"的效力;涉案岛礁的法律地位;自然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在南海行使管辖权。以上诉求在本案中均具有不可接受性,而海洋环境保护诉求的凭空加入更是暴露了菲方底气不足、为确立管辖权而不择手段的滥诉行径。仲裁庭对本案应当没有管辖权。中方在出台《立场文件》后,还应针对案件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做更为全面的法律应对准备。
罗国强陈昭瑾
关键词: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论国际舆论对国际法的影响——兼析对解决东海南海岛屿争端的启示被引量:3
2013年
国际舆论作为国际社会一股重要的力量,不仅有其区别于一般舆论的特性,而且通过与人类核心价值观念、国际法渊源和国际争端解决的联系,对国际法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国际舆论与国际法相互影响,并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产生巨大作用。随着东海南海岛屿争端的加剧,诉诸国际法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但单纯依靠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在国际法框架内充分调动国际舆论的积极因素,不失为解决此类岛屿争端的明智选择。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应重视对于国际舆论主导权的争夺。
罗国强张阳成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舆论岛屿争端
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合法性问题被引量:12
2015年
中国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国际法理由来主张自身对于南海岛礁主权的享有。中国在南海的填海造地,尽管属于典型的人为添附而非自然添附,且添附是基于岛礁而非海岸线,但也是国际法上允许的、合法的添附方式。对岛礁填海造地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岛礁的性质和添附的手段,如果是添附"岛屿"或者是自然添附"岩礁",那么岛礁被添附后可以享有更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果是人为添附"岩礁",那么添附行为并不能改变"岩礁"的性质,也不能为"岩礁"带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方对南海岛礁的填海造地与日本对冲之鸟礁的填海造地不可同日而语。仅仅依据某些国家提出异议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影响中国在其拥有主权的实际控制的南海岛礁上合法地填海造地。
罗国强
关键词:填海造地国际法
重读平等:正义与公平的形式要求被引量:5
2014年
从法哲学的维度来考察,平等观在当下存在较为严重的混乱现象,平等原则作用的发挥因此受到限制。扬弃后的平等原则,是指同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普遍相同。实质平等是一种具体的、有条件的平等,形式平等是一种抽象的、无条件的平等,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相混同就会导致绝对平等观。严格意义上的平等,仅仅指形式平等。主权源于平等原则,平等是主权的直接理论依据。
罗国强
关键词:法哲学主权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被引量:1
2016年
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罗国强
关键词:管辖权
论防空识别区的性质——“灰色地带”的成因与特点被引量:1
2016年
防空识别区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是沿海国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在领海以外水域上方划定的一定空域,其虽然是对空域的划定但却以领海基线为起点。囿于经济驱动的不足以及安全利益的弱化,该制度始终未能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习惯确立其法律地位,这就使得防空识别区作为国家主权权利的拓展无法得到国际法的有效保障,而成为国家权利的"灰色地带"。防空识别区具有剩余性、技术性、辅助性和沿海性等特点。根据对等原则,任何已经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都不应当对我国的防空识别区制度提出质疑。深入理解防空识别区的这些性质和特点对于我国防空识别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罗国强田园馨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被引量:16
2014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导致其在立法技术、原则立场、权益划分和争端解决层面具有特殊的立法特点。《公约》的实施对中国海洋安全的维护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但在新的形势下其很多规定对中国来讲弊大于利。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中国目前不会考虑退出《公约》及其所确立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然而对于万一可能出现的某种极端最坏情况也不得不防。中国应当以辩证的态度重新审视与《公约》的关系,在留在《公约》体系内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公约》规则,以维护自身海洋安全。
罗国强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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