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41) 作品数:10 被引量:91 H指数:7 相关作者: 陈力 屠景芳 甘露 更多>> 相关机构: 复旦大学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和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联合项目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更多>>
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辨析 被引量:33 2016年 南极海洋保护区是南极国际治理中的最新议题。2009年英国提议的南奥克尼群岛海洋保护区获准设立。近年来,围绕美国与新西兰提议的罗斯海保护区以及法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提议的东南极保护区建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成员方就新的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展开了新一轮的利益角逐与政治博弈。争议焦点集中于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合理利用、人类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粮食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等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取舍。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以及南极国际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我国应当充分利用CCAMLR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积极参与南极海洋保护区这一新的南极治理规则的制定,努力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维护南极条约体系稳定以及我国南极重大利益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应将谈判重心从南极MPA设立的合法性转向其设立与管理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以C C AM LR确立的"生态系统方法"、"风险预防方法"以及"最佳科学依据"为依托,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完善现有提案;同时,在加大南大洋科考力度的前提下,适时选取具备保护价值的海域,提出我国的南极M PA提案,从而维护我国在南极条约体系中的核心利益与大国地位。 陈力关键词:海洋保护区 海洋法公约 南极国际治理:从南极协商国会议迈向永久性国际组织? 被引量:9 2013年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在南极国际治理以及南极和平秩序维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视为国际合作的典范。南极条约体系经历了从"去中心化"到局部机制化,再到全面机制化的漫长演变过程。目前,南极条约体系内已经形成了涵盖ATCM决策机制、CCAMLR与CEP局部机制和负责行政事务的南极条约常设秘书处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雏形。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组织———南极组织,有利于南极条约体系内部机制的整合,进一步明晰其国际法主体地位,而且还将增强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与互动,促进南极国际治理的民主化与透明度。 陈力 屠景芳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 被引量:12 2014年 经过50余年的发展与演变,1959年的《南极条约》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以《南极条约》为核心,涵盖1964年《南极动植物养护协议措施》、1972年《南极海豹公约》、1982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91年《环境保护南极条约议定书》以及大量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通过的措施、建议或决议在内的南极条约体系。上世纪80年代,通过不断的体制变革,南极机制成功克服了由"联合国化"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动议引发的合法性危机。1991年《马德里议定书》及其附件的签署使得南极条约体系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但南极机制仍然面临着南极海域主权要求、南极法律执行困难以及人类活动多样化引发的商业与资源挑战。面向未来,南极条约协商国有责任采取更加积极和建设性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南极国际治理机制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 陈力关键词:《南极条约》 南极海域IUU捕捞的国际法规制 被引量:3 2017年 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南极海域的大部分水域应被定性为公海。受巨大的经济与政治利益驱动,南极海域IUU捕捞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现行的公海自由、船旗国管辖权以及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管控IUU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公海IUU捕捞难以受到有效规制。在不与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应综合采取区域性与全球性措施,有效打击南极海域IUU捕捞活动。包括强化船旗国对本国船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充分发挥港口国监管作用,以及利用市场与贸易手段进行规制。 董晓婉 陈力美国的南极政策与法律 被引量:11 2013年 美国在南极的考察历史最久、活动范围最广,主导了1959年《南极条约》的缔结并引领了南极条约体系的走向。美国的南极政策目标是确保"积极而有影响的存在"。为此,美国建立了主管南极事务的部门框架及政策协调机制,出台了南极立法,采取了有效的执行措施。中国是南极事务的"后来者"和"非主权要求国",在南极事务上与美国有共同的利益和关切,但在参与南极事务的能力、南极政策的目标定位以及南极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等诸多方面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的南极政策与法律对我国有重要的启示。 陈力关键词:美国政治 美国法律 澳大利亚南极利益——现实挑战与政策应对 被引量:9 2016年 地理空间上的相对邻近性与最为广阔的领土主张,使得南极一直都是澳大利亚最为重要的战略重点之一。在积极参与南极事务的过程中,澳大利亚通过对其南极利益与面临的挑战所形成的明确具体的认识,逐渐建立起一系列完善、健全的政策机制,并将维护领土主权、加大科研投入、保护南极环境、获取经济收益作为现阶段的主要目标。 吴宁铂 陈力澳大利亚南极外大陆架划界案评析 被引量:9 2015年 2004年,澳大利亚在7个南极主权要求国中率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进入南纬60°以南——《南极条约》适用区域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1在坚持"南极主权"的前提下,澳大利亚对南极领地外大陆架与亚南极岛屿外大陆架划界问题采取了高度灵活的区分政策,在维持其南极领土主张现状的同时,又通过对《南极条约》体系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巧妙地解读与运用,确保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不过,由此引发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剖析和解决。 吴宁铂关键词:《南极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论南极条约体系的法律实施与执行 被引量:7 2017年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为缔约国确立了非军事化、南极环境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宽泛的国际法义务。随着南极条约体系的不断发展,南极人类活动的形式也从早期单一的政府组织的科学考察活动,朝着南极旅游、南极渔业以及南极生物资源勘探等多元化的商业活动方向发展。南极条约体系主要通过国际法层面的视察机制,以及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国内立法或其他适当措施的形式具体实施和执行其所确立的原则与规则。不过因视察机制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属人管辖限制而造成的对非缔约国执法真空,以及因地理位置遥远、气候环境严酷而导致的法律执行不能等问题依然困扰整个南极机制。面对挑战,南极条约体系应通过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南极视察机制以及加强公民极地教育等综合执法手段加以积极应对。 陈力南极主权问题及其国际法依据探析 被引量:3 2011年 南极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丰富的资源,自被发现以来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地球资源存储量的减少和发展中国家南极意识的觉醒,如今的南极领土争端不仅表现为几个大国提出领土主张,还体现为发展中国家的介入和挑战。没有法律依据的南极主权主张不仅难以取得别国的认可,更无法获得理论支持。在《南极条约》的"冻结"原则之下运用国际法原理研究南极主权问题,不仅有助于理解"冻结"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也便于认识南极主权问题的发展趋势。 甘露关键词:领土主权 先占 论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9 2014年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叠适用于南极海域时产生了权利义务的碰撞与冲突。在"南极条约区域"内,基于《南极条约》确立的主权冻结原则以及《体系》建立的南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基本的法律与政治基础,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南极条约体系不仅否定了主权要求国基于"双焦点主义"而提出的海域主权要求,而且限制了各国依《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权利;在"南极条约区域"外,岛屿主权国延伸至"南极条约区域"内的合法的外大陆架权利及专属经济区权利与《体系》的冲突,则因南极地区特殊的地缘状况与政治法律安排而得以缓冲和兼容。作为"非主权要求国"与南极事务大国,我国应警惕个别国家试图瓜分南极海域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战略企图,坚决反对主权要求国对南极大陆附属海域任何形式的主权要求,积极推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努力维护我国在南极海域的合法权益。 陈力关键词:《海洋法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