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07)
- 作品数:4 被引量:32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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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被引量:9
- 2011年
- 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无论在实际可适用罪名范围的刑事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之实际判处和实际执行上,我国的生刑均不存在"过轻"的问题。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提法并不科学,且德、日等国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仅具有"相对性",对于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无论是考察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的情状,还是探究虽没有废除死刑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家之状况,我们均无法得出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因而,即使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
- 刘宪权
- 关键词:死刑废除
- 刑法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辨析被引量:2
- 2012年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该是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仅不包括伪造的或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至不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冒用行为,既可以包括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也可以包括某种意义上的转账,且不以行为人本人使用为限,还包括教唆、帮助甚至容忍他人使用。秘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复制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属伪造并使用信用卡而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使用取款机内他人未取走信用卡以及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他人信用卡,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 刘宪权郑娴
-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刑法特约商户机构网点
-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被引量:12
- 2014年
-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 刘宪权
- 关键词:犯罪对象信用卡伪造
- 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被引量:10
- 2012年
-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 刘宪权
-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