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ZD062)
- 作品数:30 被引量:418H指数:11
- 相关作者:潘佳汪劲梁增然张晏童光法更多>>
- 相关机构: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农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农业科学更多>>
-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被引量:14
- 2015年
-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 童光法
-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
- 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京津风沙源区的案例分析被引量:4
- 2014年
- 京津风沙源区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区域补偿主体为中央政府,受偿主体为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张家口市政府;其他有关主体有:各级政府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部门,以及企业、个人等各类社会组织。京津风沙源区的区域补偿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以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还存在群众自筹资金及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根据生态补偿有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不同及其角色行为,可以归纳出三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应关系。
- 潘佳
- 关键词:区域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权利义务关系
- 发达国家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分析与借鉴被引量:7
- 2015年
- 为破解日益严重的世界性生态环境难题,经过各国政府及其学者的不懈努力,森林生态补偿对于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发展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在世界上已成共识。但是,如何建设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有效实施森林生态补偿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研究发达国家的森林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就是为了借鉴其经验,以促进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梁增然
-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森林法
-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被引量:15
- 2015年
- 构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在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森林对生态环境的调控作用尤其应当受到重视。我国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森林生态保护任重而道远。我国应当增强现有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刚性和实用性,建立森林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规范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表述形式,改变政府作为单一补偿主体的状况,加强森林生态补偿监督,为森林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 梁增然
-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环境与资源保护
- 草原生态补偿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涵——基于甘肃省天祝县草原补奖政策的分析被引量:7
- 2015年
- 生态补偿概念的核心是生态补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草原生态补偿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主体范畴:"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范畴、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主体范畴。甘肃省天祝县草原补奖政策的实践表明,草原生态补偿主体是国家,受偿主体是牧民(村民)。基于"国家—牧民"这一对基本主体范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草原生态补偿的一般性权利义务关系。在草原生态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如组织管理主体、主要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评估主体等,彼此之间或者与牧民之间会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可以初步归纳出"正外部性"生态补偿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 潘佳
- 关键词:权利义务
- 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被引量:50
- 2017年
- 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在中国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然而现有研究中对中国湿地保护立法进行整体、系统和深入分析的成果尚不多见,为此,从立法角度研究中国有关湿地保护的规定、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回顾中国湿地保护相关的立法及政策,相继经历了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以前为谋取经济利益保护湿地生物资源立法时期,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至2012年"十八大"前逐步认识湿地生态价值采取就地保护湿地的立法时期,以及"十八大"以来至今将湿地作为环境要素独立保护的立法时期。就当前中国有关湿地保护的立法而言,有关湿地保护规定的数量虽然多,却存在诸多不足,集中表现为:相关规定目标定位偏离、内容零散化、缺乏操作性;湿地保护的专门规定法律位阶过低;湿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混乱;有关湿地保护及利用的规定严重滞后。本质上讲,上述问题的产生源于专门和可操作的湿地保护法规缺位。由此,亟待完善湿地保护的相关立法,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颁布《湿地保护条例》等专门法规为核心寻求突破;对涉及湿地保护利用的现有法规与政策规定进行系统评估和清理;完善与湿地保护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和运行体制。
- 潘佳汪劲
- 关键词:湿地保护
-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概念、类型与适用被引量:12
- 2017年
-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作为一种与命令控制型进路相对的环境政策工具,最初与污染问题相联系而出现,之后扩展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保护,被认为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市场失灵,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正向激励,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填补生态保护资金缺口。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概念、类型和适用的考察,可以发现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的概念虽频繁出现,但界定过于宽泛模糊,几乎泛指所有带有价格成分的工具;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的类型划分并不一致,基于归纳的类型划分将现行市场化工具归纳为基于价格的机制、基于数量的机制和市场摩擦机制三类,而基于演绎的类型划分,则将市场化工具分为直接市场交易、许可证交易、反向拍卖、科斯类型协议、调控价格变化和自愿性价格信号六类;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的适用需要以生态系统服务的货币化为前提,受制于制度背景,并且应当针对市场的弊端予以法律规制,确保交易能够真正提供环境效益;市场化工具的选择不仅有赖于数字运算,还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并予以权衡,同时综合运用各种市场化或非市场化工具。中国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把握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通过生态系统服务货币化和商品化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这一实质,理解缓解银行、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反向拍卖、生态标签和生态认证等典型市场化工具的运行机理,明确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工具适用的前提和规则,更好地发挥市场化工具的积极功效,从而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
- 张晏
- 关键词:生态系统服务
- 完善环境违法制裁 强化环保法治机制被引量:2
- 2013年
-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就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与一次审议稿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相比较,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创新之处除了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准用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外,还在违法行为制裁条款方面规定了作为执行罚保障的、世界各国(地区)环境立法通用的"按日计罚"条款等。
- 汪劲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
-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本质:民事财产权关系被引量:19
- 2017年
-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与之相关的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内容,责任承担方式等。流域补偿的基础是作为保护地的上游区域开发利用资源有关的财产权受限所导致的利益不均衡,而引入的新的利益配置模式。流域补偿体现了发展权和生态利益的再分配,本质上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进一步讲,是独立的资源物权主体之间的物权处分关系。流域补偿民事财产关系的证成,对于改变长期以来依赖中央政府投入的现象、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理顺流域补偿的主体关系,以及完善保护者的救济途径等,意义重大。
- 潘佳
-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
- 政府在我国生态补偿主体关系中的角色及职能被引量:11
- 2016年
- 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从主体关系角度出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类型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者——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的主体关系、"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投入者——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的主体关系、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生态补偿资金机制中的政府具有多重身份和作用,政府既是生态利益的所有者,又是代表者;既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也是辅助主体和监督主体。"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可以归纳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这一对主体关系范畴。政府的角色及其职能定位体现在: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者;生态补偿管理秩序的维护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者。
- 潘佳
- 关键词:政府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