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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11R0003)

作品数:4 被引量:8H指数:2
相关作者:潘书宏林建伟王书娟宋靖于静涛更多>>
相关机构:福建江夏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福建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实验区
  • 3篇平潭综合实验...
  • 1篇行使
  • 1篇性质分析
  • 1篇授权
  • 1篇授权立法
  • 1篇能动
  • 1篇立法权
  • 1篇公务
  • 1篇公务法人
  • 1篇管委会
  • 1篇归因
  • 1篇法律
  • 1篇法律依据
  • 1篇法权

机构

  • 4篇福建江夏学院

作者

  • 2篇潘书宏
  • 2篇林建伟
  • 1篇王书娟
  • 1篇于静涛
  • 1篇宋靖

传媒

  • 3篇福建江夏学院...
  • 1篇福建行政学院...

年份

  • 2篇2012
  • 2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困局、归因及抉择:平潭实验区管委会法律性质分析
2011年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三大缺陷导致其缺乏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这类新型主体的定位能力。运用传统理论,无法将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平潭管委会归入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中的任何一类。在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框架下引入公务法人制度,以之定位平潭管委会法律性质并弥补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缺陷是现实的选择。
于静涛
关键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务法人
论地方涉台立法权的能动行使及其限度
2012年
我国地方涉台立法活动从时间或内容上看还相对比较保守,能动行使地方涉台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权力纵向上的合理配置、我国独特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实践、现行的立法例都为地方涉台立法权的能动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限度,法律优先、上位法保留和信赖保护等原则是地方涉台立法权能动行使的准则。
林建伟宋靖
关键词:能动法律依据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授权立法问题探析被引量:4
2012年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极其特殊性决定了其先行先试离不开授权立法。《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等中央文件不是直接的授权决定,但其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授权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撑。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应是全国人大,被授权主体应是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授权内容当前应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的"改革开放"和"保障措施"中的相关事项中选择,一事一授权;授权的方式应将主动授权和依申请授权相结合;授权决定方式应具体明确。
潘书宏王书娟
关键词: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立法
论地方涉台立法权的适度拓展——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考察对象被引量:4
2011年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要求地方涉台立法作出积极的回应,适度拓展地方涉台立法权正是这种回应的基础性内涵。适度拓展地方涉台立法权,不仅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建设的需要,也是应对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不确定性,促进海峡两岸和平发展的需要。现实中,拓展地方涉台立法权面临诸多障碍,但仍已具有法理、政策依据和精神支持,应当从扩大立法权源、拓展立法内容、丰富立法参与等方面拓展地方涉台立法权的空间。
林建伟潘书宏
关键词: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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