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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L08DFX028)

作品数:3 被引量:32H指数:3
相关作者:尹伟民更多>>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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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诉讼
  • 3篇诉讼形态
  • 2篇普通共同诉讼
  • 2篇连带
  • 2篇连带责任
  • 2篇共同诉讼
  • 1篇选择权
  • 1篇审理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实现
  • 1篇救济
  • 1篇类似必要共同...
  • 1篇合并审理
  • 1篇必要共同诉讼
  • 1篇不真正连带责...
  • 1篇程序救济

机构

  • 3篇大连海事大学

作者

  • 3篇尹伟民

传媒

  • 1篇江淮论坛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中国海洋大学...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被引量:11
2010年
连带责任的本质在于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性的请求权,从而加大债务人的责任,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对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意见,焦点集中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上。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连带责任的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连带责任的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必作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也无须在共同诉讼中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类型,而应当立足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充分反映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过程。
尹伟民
关键词:连带责任诉讼形态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被引量:16
2011年
补充责任的本质在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有序性和补充性,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认识,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对所有责任人一并起诉时,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之间关系的确定;二是债权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时,补充责任人抗辩权的行使。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补充责任的性质、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将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识别为普通共同诉讼,并参照主观预备合并理论处理;债权人仅起诉补充责任人,法院不能直接追加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尹伟民
关键词:诉讼形态普通共同诉讼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权利实现与程序救济被引量:6
2012年
由于立法不明确,法院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表现出不确定性。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诉讼形态的划分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应当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全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一并起诉,如果债权人同时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则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有关规定。
尹伟民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选择权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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