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L08DFX028)
- 作品数:3 被引量:32H指数:3
- 相关作者:尹伟民更多>>
-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被引量:11
- 2010年
- 连带责任的本质在于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性的请求权,从而加大债务人的责任,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对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意见,焦点集中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上。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连带责任的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连带责任的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必作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也无须在共同诉讼中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类型,而应当立足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充分反映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过程。
- 尹伟民
- 关键词:连带责任诉讼形态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 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被引量:16
- 2011年
- 补充责任的本质在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有序性和补充性,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认识,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对所有责任人一并起诉时,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之间关系的确定;二是债权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时,补充责任人抗辩权的行使。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补充责任的性质、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将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识别为普通共同诉讼,并参照主观预备合并理论处理;债权人仅起诉补充责任人,法院不能直接追加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 尹伟民
- 关键词:诉讼形态普通共同诉讼
-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权利实现与程序救济被引量:6
- 2012年
- 由于立法不明确,法院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表现出不确定性。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诉讼形态的划分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应当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全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一并起诉,如果债权人同时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则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有关规定。
- 尹伟民
-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选择权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