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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13SFB5015)

作品数:11 被引量:107H指数:7
相关作者:孙运梁石少敏宁鲜鲜更多>>
相关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留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客观归责
  • 3篇归责
  • 3篇不作为
  • 3篇不作为犯
  • 2篇刑法
  • 1篇刑法教义学
  • 1篇刑事
  • 1篇刑事立法
  • 1篇要件
  • 1篇因果
  • 1篇因果关系
  • 1篇正犯
  • 1篇支配
  • 1篇致人死亡
  • 1篇自我
  • 1篇明确性
  • 1篇教义
  • 1篇教义学
  • 1篇客观归责理论
  • 1篇类型化

机构

  • 10篇北京航空航天...

作者

  • 10篇孙运梁
  • 1篇石少敏
  • 1篇宁鲜鲜

传媒

  • 2篇比较法研究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聊城大学学报...
  • 1篇刑法论丛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 3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4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教义学反思被引量:13
2018年
刑法教义学不仅具有解释刑法的功能,而且具有批判刑法立法的功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不断增生,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的理论前提是区分制参与体系,因为单一制参与体系中,不存在正犯共犯之分,也就无所谓帮助(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构建合理的共犯教义学体系,并以此评价和批判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德日单层区分制参与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纠结,我国共犯教义学可以吸纳其正犯概念,但应建立双层的区分制参与体系,即以正犯共犯解决参与人的定性问题,以主犯从犯解决参与人的量刑问题。在这种双层区分制参与体系看来,帮助行为应当回归到共犯教义学的框架中得到评价和惩罚,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并无必要。
孙运梁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以条件关系的适用为中心被引量:4
2015年
在不作为的场合,在自然科学的机械意义上无法说明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不作为不具有物理学意义上的因果性是不重要的,教义刑法学要求的是规范的观察方法,不是根据自然科学上的因果概念来理解不作为的因果性。应从另一个角度观察,也就是说,不作为的行为人应当避免结果的发生,他的作为也能阻止结果发生,但漠视不去实施,结果发生了,一种逻辑上的因果联系就建立了起来。不作为意味着未实施应为的作为,所以在判断不作为条件关系的场合,提出如果没有该不作为的时候,也会提出如果有作为的假定,条件关系的判断公式中加入了实施作为的假定判断。为了避免扩大不作为的责任范围,与在作为犯的情况不同,司法实践中不把通常的不可或缺条件公式适用于具体形态的结果上,而是适用于已经类型化的抽象的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上。
孙运梁
关键词:不作为因果关系
过失犯的客观归责: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中心被引量:24
2017年
在过失犯的认定中,结果避免可能性与结果预见可能性并不是对等的概念。之所以要求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就是断定可藉此回避法益的损害后果。倘若具体个案中,即便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法规范义务),也不能防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虽然违反注意义务行为是具体结果产生的条件原因,而且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也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结果并非基于行为的违反义务而发生,仅止于制造但是没有实现具体风险,所以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当行为中所蕴含的不受容许危险的特性在具体个案中支配了结果发生时,才有理由坚守这种行为规范(注意义务),才能把结果的发生看作是行为人干的"好事"。
孙运梁
关键词:过失犯客观归责
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被引量:11
2016年
我国刑法30多个条文出现了致人死亡的立法语言,但这一用语在同一部法律中体现出不同的规范属性。目前学界在致人死亡这一立法现象的研究上基本是针对单个犯罪展开,未能重视不同法条中该问题的类型性、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在结果加重犯类型的致人死亡中,基本行为内含着危及他人生命的严重危险。为了在相关条文中能评价致人死亡的责任,许多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幅度,这也为重刑化作出了贡献。被害人自杀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是考察结果归责与责任原则得出的结论。
孙运梁
关键词:致人死亡类型化明确性
比较视野下惩治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被引量:4
2015年
航空安全是航空业的出发点和目标。中国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之后,通过修订刑法、细化罪名、颁布司法解释,对国际公认的航空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以与国际社会同步维护航空安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典型的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中国刑法典应在对接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做出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并与其它罪名相互协调的规定。美国、加拿大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形成了惩治危害航空器、机场、机上人员、飞行安全行为的罪刑体系,这对于中国的立法完善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对于航空安全犯罪这类严重侵害、威胁重大法益的犯罪,可以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纳入到中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而且应当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孙运梁石少敏
关键词:航空安全国际公约航空器刑事立法罚金刑
试论独立教唆罪的设立被引量:1
2014年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孙运梁宁鲜鲜
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被引量:2
2014年
主张故意处于犯罪论体系各个阶段的观点都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故意处于哪一个阶段更合理,更能与其他犯罪要素相协调,更能体现其理论功能。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属于违法要素;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具有不遵从法规范的有意性,是行为具有可谴责性的前提和基础,应是一种责任要素。由于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及危险,而故意与法益侵害及危险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以故意为代表的主观要素应属于责任要素,而不是违法要素。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密切相关。从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类型、赋予构成要件以故意规制机能的立场出发,应当将故意理解为责任要素。
孙运梁
关键词:故意犯罪论构成要件
选言式而非连言式:财产犯中占有概念的界定路径被引量:21
2016年
根据占有的连言式定义,支配事实、规范因素互相纠缠、杂糅一处,导致认定占有的模糊地带扩大,似乎占有的认定既要求事实支配,也要求社会观念的承认,最终又是社会观念的规范因素起了决定作用,或者还是社会观念因素决定了事实支配是否存在。占有的连言式定义无法廓清这两个概念要素相互间具有怎样的关联性,具体判断中侧重的要素不同,结论也许就不相同,易致恣意化、主观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占有的选言式定义,事实支配与社会观念的承认是构成占有概念的两个可分级的要素,主体对于财物的事实支配越明显、强烈,社会观念的承认这个要求就越可以减弱,反之亦然。即使这两个要素中只有一个微弱地显现,但另一个要素能够明显、强烈地实现时,就可以认定主体对财物的占有。应当将选言式定义作为占有概念的界定路径,明确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的两极,二者无需同时具备,既应反对事实支配的唯一地位,也应反对以社会观念取代事实支配,而应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根据何者更加清晰可辨、更有说服力来判断占有。
孙运梁
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被引量:14
2017年
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责范围时,排除保证人地位的成立。其次,以该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具体运用是:合法驾驶行为、餐馆正常售酒行为、生产销售产品、正当防卫不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紧急避险、故意犯罪行为可以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孙运梁
关键词:不作为犯客观归责
从因果支配走向客观归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被引量:7
2016年
首先,相对于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但都可以适用条件说来判断。其次,按照构成要件类型化的观点,以条件说判断的不纯正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范围过大,需要进一步限缩,结果原因的支配说是一种有力的解决路径,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或者事实上处于控制危险源的地位,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才是有意义的。再次,尽管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支配关系,不纯正不作为也不当然就该当构成要件,还需要进行结果归责的判断,这时要适用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判断标准。
孙运梁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支配客观归责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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