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08BFX006)
- 作品数:5 被引量:85H指数:3
- 相关作者:李泠烨朱芒陈越峰更多>>
- 相关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我国城市规划正当性证成机制:合作决策与权力分享——以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为对象的分析被引量:3
- 2009年
- 一、问题和分析角度从我国城市居民的角度来看,住房商品化的推进使其财产权益有了明确的载体,这一权益日益明晰和重大。随着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示保障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公众出于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关切,必然对可能影响其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
- 陈越峰
- 关键词:财产权益住房商品化实质性审查行使权利
- 城市规划法的产生及机制研究——以德国普鲁士邦为考察对象
- 2010年
- 导言我国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被认为是城市规划进入了法制化轨道的标志,有关的研究已经关注到这个重大的转变不仅是体现制定成文法这一形式性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实质性的产生机制。对此,笔者进一步认为还需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其他法制先行国家产生城市规划法的历史进行考察。
- 李泠烨
-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警察机关行政法院《城市规划法》权力行使公共秩序
- 土地使用的公共限制——以德国城市规划法为考察对象被引量:24
- 2011年
- 我国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存在大量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规范。本文以土地使用的权利与规划权力关系为视角,对于德国城市规划法进行体系性解读,为我国提供制度的借鉴和研究的框架。本文揭示了德国基本法赋予立法者确定所有权内容和限制的权限,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社会义务,构建了关于土地建设性使用的建设法体系;考察了城市规划法的内外部结构及其基本制度,指出空间规划法、建筑秩序法和以《建设法典》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构成了公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的核心制度是市镇制定的建设管理规划,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营建规划。其中营建规划作为建筑许可审查的依据约束着土地的私人使用。市镇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根据其对土地所有权人颁布城市建设性命令。实现营建规划能够成为征收的合法目的。私人通过建设管理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双层次的参与程序或针对规划合法性提出规范审查或附带审查来控制规划权。针对土地使用的规划限制,土地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给予规划补偿。
- 李泠烨
- 关键词:德国法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定研究——一则著名美国案例的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3
- 2012年
- 对于美国城市规划判例中的著名案件"劳雷尔山Ⅰ案"判决的解读,可以分析得出:城市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断不应仅限于规划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利益考虑,还应考虑受规划影响的地域和人群;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公共福祉"的绝对要素,当公共福祉的各要素间冲突时,要素的重要性以及手段和目标之间的不可替代性成为在具体情况下公共福祉判断的关键;"公共福祉"实现需要私人和公共行为共同作用。以上结论对于我国城乡规划制定中应考虑的利益范围的确定及其考量因素冲突的选择,提供了启示。
- 李泠烨
- 关键词:城市规划
-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被引量:56
- 2010年
- 尽管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触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成文法中也无相应的文字表述,但司法判决已经对此作出了表述。相关判决在解决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用语的解释,建构了判断是否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基本标准。本文通过对相应判决事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整理出判决对行政法学理论提出的涉及"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对相关国外学说的考察,梳理出探讨该问题时实定法上的如何例外性地不适用"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制约的基本要点和理论上"行为效果关系"和"救济目的"等基本进路,在此基础上就判决事例中"共同要件"的逻辑思路与相关成文法律的条款用语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规范的内在构成和效力涵盖范围进行了剖析。本文同时也对我国判例的运作方式及其在成文法上的立足基础作了个案性的考察。
- 朱芒
- 关键词:行政行为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