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1GZZC28)
- 作品数:3 被引量:6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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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被引量:1
- 2013年
- 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虽增加了第55条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但因过于粗糙、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从2007年起持续至今的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一个创举。正因为有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环保两庭"才能在没有相关制度资源可供援引,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更有"实践创新超越制度边界"的嫌疑中,努力实现其能动司法的一面。其所取得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的修正乃至对于我国最终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启示作用。
- 傅贤国
- 关键词:能动司法
-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州省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被引量:5
- 2013年
-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但因过于粗糙、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从2007年起持续至今的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一个创举。正因为有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环保两庭"才能在没有相关制度资源可供援引,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更有"实践创新超越制度边界"的嫌疑中,努力实现其能动司法的一面。其所取得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的修正有着不容忽视的启智作用,并将有益于我国最终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
- 傅贤国
- 关键词:环保法庭能动司法
- 论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分析
- 2013年
- 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该条规定存在着立法体例不科学、列举不恰当及用语不明晰之弊端。由于短期内不可能再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故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以司法解释明确"机关"、"有关组织"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将是可行的选择。
- 傅贤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