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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9SJD820012)

作品数:3 被引量:57H指数:3
相关作者:陈红梅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弱势群体
  • 2篇高校
  • 1篇社会保障
  • 1篇实习生
  • 1篇平等就业
  • 1篇平等就业权
  • 1篇歧视
  • 1篇权益
  • 1篇救济
  • 1篇就业
  • 1篇就业歧视
  • 1篇就业权
  • 1篇劳动关系
  • 1篇劳动权
  • 1篇劳动权益
  • 1篇劳动者
  • 1篇雇佣
  • 1篇雇佣关系
  • 1篇法律救济

机构

  • 2篇南京大学
  • 1篇南京财经大学

作者

  • 3篇陈红梅

传媒

  • 1篇中国青年政治...
  • 1篇江淮论坛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的法律论证被引量:10
2012年
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种发展形式。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不断变化中,其边界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本质上的,而是法律理念的差异。兼职大学生是社会制度性弱势群体,符合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学生身份并不能阻碍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的认定。当前,应将兼职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
陈红梅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劳动者
论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被引量:5
2011年
我国高校毕业生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存在维权困境,法律不完善、政府及相关组织未发挥其应有的职能、社会公众平等权利意识缺乏是其主要原因。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政府对就业歧视进行管制。在加强培养全社会反歧视意识的基础上,政府应根据平等就业权的属性和内涵,构建我国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救济制度,使他们的权利获得最终的保障。
陈红梅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法律救济
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被引量:43
2010年
实习生无论是相对于高校、实习单位还是国家,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从社会弱势群体的视角对高校实习生的身份进行重新认识,发现高校实习生属于制度性弱势群体,和谐社会、实质平等和社会责任为其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高校实习生这一弱势群体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只有对高校实习生所享有的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在法律上进行确认和保障,才能全面实现其劳动权益的保护。
陈红梅
关键词:高校实习生弱势群体劳动权益法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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