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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XFX010)

作品数:4 被引量:2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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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司法
  • 2篇司法解释
  • 2篇婚姻法
  • 2篇婚姻法司法解...
  • 2篇法解释
  • 1篇动产
  • 1篇动产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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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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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赠与
  • 1篇善意
  • 1篇善意取得
  • 1篇失衡
  • 1篇特留份
  • 1篇特留份制度
  • 1篇配偶
  • 1篇配偶权
  • 1篇配偶权制度

机构

  • 4篇云南大学

作者

  • 4篇杨晋玲

传媒

  • 2篇云南大学学报...
  • 2篇中华女子学院...

年份

  • 1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夫妻财产转化的合理性思考——以房产“加名”热为背景被引量:11
2013年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曾实行过夫妻财产因婚姻存续满一定期间而发生转化——即由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因被学界广为诟病而在随后修订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被废除。《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房产"加名"热。相较于通过"加名"而取得房产,夫妻财产经过一定期间、满足一定条件后的转化规定可能更为合理,它至少保证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合理预期,鼓励了双方对维持稳定婚姻关系的信心。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重新审视夫妻财产转化的合理性问题。
杨晋玲
关键词:房产夫妻财产
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为例被引量:10
2014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杨晋玲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看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2015年
我国继承法与婚姻法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相关规定的缺乏,使司法实务在遇到一些类型的纠纷时,只能依据公序良俗这类基本原则来判案。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认识的差异,导致法院判决经常受到各方质疑,法院承受了不应承受的重负。而公序良俗原则尚属于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还会发生变化,适用的效果也会呈现出两极化的倾向。为了保证法的安定性,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类型化及价值补充的方法来解决。但这两种方法的适用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类型化的方法需要长期的案例积累和总结,价值补充法又存在主观性过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刚建立、法官素质及相关因素对司法实务影响过大的现实背景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而解决的对策莫过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法官的判案真正有法可依。
杨晋玲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特留份制度配偶权制度
平衡抑或失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评析及解决途径的选择被引量:6
2014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是借鉴《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但由于这一条款存在的若干不足,加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不足、不动产登记簿不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等原因,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时,不区分投资型房屋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一概依对登记簿的信赖作为善意的判断标准,将会造成对原权利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失衡。即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采用统一规定,在过渡时期,司法实践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时,对构成要件中的"善意"也采用一体解释,以"不知或不应知"为判断标准,同时要求购房者在交易时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如属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必然存在另一权利人的占有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将排斥购房者的善意取得。同时,通过举证责任的设计、主张权利时期的限制,使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最佳调和。
杨晋玲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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