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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SFH2012D07)

作品数:5 被引量:35H指数:4
相关作者:陈洪兵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刑法
  • 2篇伤害罪
  • 1篇刑法评价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修正案
  • 1篇人体器官犯罪
  • 1篇生育
  • 1篇生育机能
  • 1篇实行犯
  • 1篇死伤
  • 1篇胎儿
  • 1篇未遂
  • 1篇侮辱罪
  • 1篇轮奸
  • 1篇竞合
  • 1篇举证
  • 1篇举证责任
  • 1篇即成犯
  • 1篇既遂

机构

  • 5篇南京师范大学

作者

  • 5篇陈洪兵

传媒

  • 1篇同济大学学报...
  • 1篇海南大学学报...
  • 1篇辽宁大学学报...
  • 1篇延边大学学报...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1篇2013
  • 4篇2012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二人以上轮奸”的认定被引量:12
2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在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刑法之所以对"轮奸"加重刑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成立轮奸,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且要求被害人客观上遭受了两人以上轮奸的结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立"轮奸"的共犯;企图轮奸,仅一人奸淫成功的,不成立"轮奸",仅成立普通强奸的既遂,只有至少有二人以上奸淫成功的,才全案成立"轮奸"。
陈洪兵
关键词:共同实行犯
重新解读侮辱罪被引量:5
2012年
侮辱罪的法益是社会的名誉(包括虚名和隐私);公然是行为的公然,不是结果的公然,传播性理论不具有合理性;关涉公共事务的,不管能否证明真实性,均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与公共事务无关而纯属个人隐私的,原告只需证明与公共事务无关以及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不能证明为真实的,成立诽谤罪,能证明为真实的,也难逃侮辱罪的刑责;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存在竞合,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侵害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就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大致区别在于:是否披露具体事实、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但二者没有截然界限,而为一种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关系。
陈洪兵
关键词:侮辱罪法益举证责任诽谤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被引量:9
2012年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既遂;该罪是即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陈洪兵
关键词:拐卖妇女既遂即成犯
致胎儿死伤的刑法评价被引量:9
2012年
国内关于胎儿性致死伤的讨论,往往忽略中外刑法在是否规定堕胎罪问题上的明显差异性;自愿堕胎可谓一种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计生部门依法强制堕胎因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而不构成犯罪;凡是违背孕妇意愿伤害胎儿(未导致孕妇死亡),致胎儿在母体内死亡的,或者在母体内受到重大伤害但经过治疗而没有留下后遗症的,以及在母体内受到严重伤害留下后遗症以致出生后不久死亡或者形成严重残疾的,都是对母体健康生育机能的侵害,故意为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为之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陈洪兵
关键词:胎儿生育机能伤害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人体器官犯罪之规定
2013年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中的"人体器官"除狭义人体器官外,还包括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强制无偿采集他人血液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是指单纯出卖和购买行为以外的一切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包括尸体器官,未经同意摘取尸体器官后出卖的,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数罪并罚;第一款与第二款存在竞合关系,未经同意摘取器官后出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二款既属于注意规定又属于法律拟制,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即使未造成伤害结果,也成立故意伤害罪。
陈洪兵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故意伤害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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