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C820045)

作品数:7 被引量:62H指数:4
相关作者:肖爱李峻李长友唐江河李爱年更多>>
相关机构:吉首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环境科学与工...
  • 1篇社会学

主题

  • 3篇行政
  • 3篇行政区
  • 3篇生态补偿
  • 3篇流域生态
  • 3篇流域生态补偿
  • 3篇跨行政区
  • 3篇法律
  • 2篇区域环境
  • 2篇法治
  • 1篇信息公开
  • 1篇行政边界
  • 1篇知情
  • 1篇知情权
  • 1篇社会
  • 1篇社会属性
  • 1篇生态
  • 1篇生态化
  • 1篇生态人
  • 1篇生态思维
  • 1篇生态文明

机构

  • 5篇吉首大学
  • 4篇南京邮电大学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 1篇湖南省高级人...

作者

  • 5篇肖爱
  • 4篇李峻
  • 1篇李长友
  • 1篇唐江河
  • 1篇李爱年
  • 1篇王嘉怡

传媒

  • 2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 1篇经济社会体制...
  • 1篇吉首大学学报...
  • 1篇时代法学
  • 1篇南京邮电大学...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3篇2014
  • 2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论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的可诉性被引量:4
2014年
我国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主要是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或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诉讼在解决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强化诉讼机制是国家实现"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目标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最佳选择,在解决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强化诉讼机制首先要对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可分为"行政边界区域政府间水事纠纷"、"行政边界区域民事主体间水事纠纷"两类。前者不具有可诉性,后者才具有可诉性,应该避免将这两类纠纷混淆而使之泛政治化。对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需要优化诉讼解决机制,需要实现区域水事司法"国家化"、"专门化",同时加强广泛的区域司法协助。
肖爱李峻
关键词:水事纠纷诉讼
协同法治: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依归被引量:26
2014年
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面临广泛的不良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缺乏区域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相关利益主体缺位、缺乏区域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等根本性困境。因而,区域环境治理内在地要求实行"协同法治"。区域环境"协同法治"的基本法理包括其核心内涵和基本要素两方面。其核心内涵包括以区域民生为本、区域权力的有序规束以及区域利益的动态均衡三方面;其基本要素包括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实质要素包括:法律至上,法、理、情相得益彰;整体政府和责任政府;公民主体,区域社会共治。形式要素包括:协同性立法;区域内协同执法;权威的区域司法和多元区域解纷机制。
肖爱李峻
关键词:行政边界环境治理
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被引量:4
2015年
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应该是具有法治思维和生态思维的"人",是生态人格和法权人格的融合体,这样的"生态人"是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内化一体的生态人,守法成为其行为的一般性准则。塑造这样的"守法生态人"的过程就是政府主体、企业主体和社会公众主体协同法治的过程,是实施最严密和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过程。
李爱年肖爱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思维生态思维
论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社会属性——基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的现实立场被引量:5
2013年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制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肖爱唐江河
关键词: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主体间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为例被引量:2
2016年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李峻王嘉怡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流域管理生态补偿
论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法律机制被引量:9
2014年
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是区域环境法治主体对区域环境信息的生成、公开、获取乃至运用等所进行的建设性活动。它既是区域环境法制科学建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区域环境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进行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才能形成区域环境共识并推动区域性环保行动。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制缺乏区域性规定,宗旨的偏失阻碍了区域环境信息协作动力的生成,基层社会主体缺位也制约着区域环境信息生成和发布并使其无法覆盖整个区域。应该将保障环境知情权作为环境信息公开法制宗旨贯穿始终,并改进区域环境信息生成方式、强调区域内乡镇以上政府和所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鼓励区域社会组织合法生成和公开区域环境信息、明确区域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将区域环境信息公开超越行政边界,以此建立和健全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法律机制。
李长友
关键词:跨行政区知情权
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深层困境与突围被引量:16
2013年
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面临主体、时空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合理性与技术性深层次困境。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是环境保护经济措施,更应该是发展权补偿和平衡的环境保护社会性措施,这是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流域生态补偿需要重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应该转向对主体间交往关系本身的保障,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与其说是保障主体权利,不如说是保障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本身。这要求流域生态补偿关系法律调整应该以直接规制为主导,为行政监管、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运作以及流域主体间利益沟通与自主选择等提供充分透明的程序机制。
肖爱李峻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法律调整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