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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SFB201308)

作品数:8 被引量:35H指数:4
相关作者:高一飞张绍松吴鹏刘博楠吕阳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检务公开
  • 2篇知情
  • 2篇知情权
  • 2篇司法
  • 2篇救济
  • 1篇电子监控
  • 1篇信息公开
  • 1篇信息公开法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诉讼
  • 1篇刑事诉讼法
  • 1篇宣告制度
  • 1篇言论
  • 1篇言论自由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程序
  • 1篇正当化
  • 1篇社会公开
  • 1篇诉讼
  • 1篇诉讼法

机构

  • 8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8篇高一飞
  • 3篇张绍松
  • 2篇吴鹏
  • 1篇刘博楠
  • 1篇吕阳

传媒

  • 2篇南通大学学报...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中州学刊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人民检察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 1篇贵州民族大学...

年份

  • 2篇2015
  • 6篇2014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检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与正当化被引量:4
2014年
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运行的公正性,而提出的对外公布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和有关信息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要坚持最大限度公开这一原则,在公开的内容上要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公开的方式上要追求多元化与正当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国检察实务,我国检务公开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向利害相关人、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告知公开;向民意代表以参与、参观、旁听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的全面、广泛的公开。为实现检务公开方式的正当化,检务公开应做到最大限度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有利于推进程序公正。
高一飞吕阳
关键词:检务公开正当化正当程序
检务公开中的不公开“例外”被引量:1
2014年
检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准则。检务信息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务公开的例外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为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与"公开例外"的平衡,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公开"与"例外"标准的把握,坚持例外先定、例外有限以及例外时限的原则。同时,在检务公开的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能,对检务信息的例外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检务公开的健康、深入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高一飞吴鹏
关键词:检务公开救济制度
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被引量:1
2014年
要想真正发挥检务公开的作用,检务公开必须具有救济程序。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回应公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都有相关规定。根据各国规范检务公开的不同方式,可以将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分为三大类,并对这三种依据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按照公开的方式可将检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从这两个角度分析了检务公开的救济权行使主体。在具体论述不公开的救济方式时,提出了按照涉诉性知情权和非涉诉性知情权这一划分来进行救济程序构建,并提出了以司法救济方法完善检务公开的救济。
高一飞张绍松
关键词:检务公开
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被引量:14
2014年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具有否定性或者终局性且不得具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性法律文书。其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包括"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公开"、"公共媒体公开"和"宣告制度公开"。然而,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作为检务公开制度之首创,在公开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范围不一、方式单调、对异议答复不够等问题,为此,需要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实现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全面深入发展。
高一飞吴鹏
关键词:宣告制度
限制自由强制措施中的电子监控被引量:10
2014年
限制自由强制措施中的电子监控是指对于没有进行关押而只是限制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使用电子手(脚)镯和手机定位的方式进行电子监控,在国外的保释措施中普遍采用这一做法,我国的监视居住措施中也采用这一方法进行监控,这是非常必要的。在电子监控实施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要与其他监管措施配合使用。在以后的立法中,我们还应当在取保候审中应用电子监控措施。
高一飞刘博楠
关键词:电子监控
检务公开的立法方式被引量:4
2015年
根据各国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立法方式分为三大类。我国检务公开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公众在检务公开中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不同立法方式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原因和历史背景。我国检务公开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对涉诉性检务公开进行完善,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对非涉诉性检务公开进行立法。其中,在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之前可以允许地方先行立法探索。
高一飞张绍松
关键词:检务公开刑事诉讼法信息公开法
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被引量:3
2014年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回应公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对实现公民司法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公开的方式可将检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这两种方式的检务公开中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也不同。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可以分为涉诉性知情权和非涉诉性知情权,前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实现,后者可以依据信息公开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来实现。
高一飞张绍松
关键词:检务公开
论法官言论的边界
2015年
法官像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但法官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注意方式,要能够维护司法尊严、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性。法官言论应当受到限制的方面包括:法官不应当评论即将和正在办理的案件;法官不应当泄露司法秘密;法官不应当兼任媒体记者或者通讯员。但是,法官享有与职业无关言论的自由权。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发表言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高一飞
关键词:法官职业言论自由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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