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CFX020)
- 作品数:9 被引量:82H指数:4
- 相关作者:宁红丽吴志忠更多>>
- 相关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被引量:6
- 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或重作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宜详细规定减少价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虽然依现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必要,但是仍有再斟酌的余地。除该条规定的诸责任形式外,还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 宁红丽
- 关键词: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瑕疵责任
- 借款合同性质的厘定被引量:2
- 2012年
- 在世界范围内,消费借贷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有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合同法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此种立法不仅凸显了"(自由)意志"因素的独立性,契合了主体性这一堪称奠基石的现代社会原则,而且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惟此种立法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立法宜缓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至少应对有偿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取诺成性的观点。在解释论上,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缓和其实践性: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将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合意解释为借款合同预约、承认"准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 宁红丽
- 关键词:借款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 矿业权的性质厘定与法律完善被引量:4
- 2010年
- 与典型物权相比,矿业权呈现出了一定的异质性,不过,两者之间具有更大的同质性。正是与典型物权的诸多类似属性决定了在性质上可将矿业权定性为一项类似物权的权利,并可适用或者准用典型物权的一般规则。强调矿业权的准物权属性具有以下意义:首先,通过建立关涉矿业权的物权规则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探采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次,深切体认矿业权的准物权属性,有助于在进行矿业权制度设计时立基于其私权属性,偏重于从物权规则的角度进行立法。
- 宁红丽王峰
- 关键词:矿业权准物权法律属性
- 无偿合同:民法学与社会学之维被引量:22
- 2012年
- 作为典型合同体系例外和特别规则存在的无偿合同,无论在成立(生效)要件、终止方式,还是在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标准等方面,其制度设计都与有偿合同迥异。制度差异的背后隐藏着对不同价值功能的追求。有偿合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需要的行为规则,无偿行为则是人们维系团结合作的渠道。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等多元价值。
- 宁红丽
- 关键词:无偿合同任意解除权互惠
- 论我国《合同法》有关试用买卖规定的完善被引量:1
- 2008年
-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种买卖。我国《合同法》在170条和171条首次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仅涉及试用期间和试用买卖效果的规定,对于承认、标的物风险负担、试用期间的法律后果及其试用费用承担等方面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研讨并完善。
- 吴志忠
- 关键词:试用买卖
- 论我国保管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被引量:4
- 2008年
- 《合同法》第十九章有关保管合同制度的妥适适用有赖于法释义学的协助。本文采取法释义学的方法阐述了保管物的范围、保管人注意义务的标准、保管人转保管与违反使用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保管合同提前终止时的报酬支付等若干重要问题,以期增强保管合同制度的可实践性。
- 宁红丽
- 关键词:保管合同注意义务
- 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被引量:1
- 2010年
- 狭义无权代理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有赖于本人行使追认权或否认权,相对人亦可行使形成权。在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其情形,无权代理人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无权代理人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主张权利;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其内部关系确定。
- 张盛渝王锋
- 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确定
-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反思与优化被引量:23
- 2012年
- 虽然民法为自治法,但其亦存在一定数量的强制性规范。相较于人民可不受拘束而另为其他约定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潜藏着侵害私法自治的更大危险,对现行民法中强制性规范加以反思与检视诚有必要。公共利益、社会正义、弱者保护、家父主义等理据固然系民法为规范性强制所不可或缺,但应慎重对待。通过转换国家治理策略、使为强制者承担严格的论证义务、优先诉诸现存正当理由、进行比例原则的操作、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对强制性规范作出不同安排、程序控制优先于结果控制、实现部分强制性规范的半任意化与任意化、慎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最严厉的责任方式等途径,有助于提升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质量,增强其正当性。
- 宁红丽
- 关键词:自治强制性规范
- 论合同类型的认定被引量:20
- 2011年
- 与概念式思维"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不同,类型式思维主张对事物作"或多或少"的弹性认定,从而对生活事实保持广泛的开放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典型合同是类型式思维的产物,各合同类型的区分是流动式的,存在着大量的过渡形态。合同类型认定具有减轻法官的思维负担、维护私法安定性、促进合同类型创新、强化合同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等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对具体交易作类型认定时,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之纳入某典型合同名下,而是应该通过探求当事人真意、进行整体评价、衡量经济效率等进行适当认定。在此项作业中,认定不足或过度认定都可能危害私法自治,因此理当慎重。
- 宁红丽
- 关键词:合同类型典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