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FX062)
- 作品数:7 被引量:333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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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契约不具有诉讼法上效力——诉权契约原理被引量:18
- 2015年
- 不起诉契约的核心问题是诉权是否可以放弃、什么情况下被消耗的问题,单从当事人合意行为是否属于诉讼行为进行分析不足以解决问题。诉权的属性是人权,因此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起诉契约是私法上的民事契约,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只能经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行使而消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公证程序均不导致诉权的消耗。任何人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 吴英姿
- 关键词:诉权诉讼契约不起诉契约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
- 陪审制、民意与公民社会——从河南人民陪审团实验展开被引量:11
- 2011年
- 河南陪审团改革的渊源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并无关联,充其量是借用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之名,其动机在于化解纠纷,争取社会支持。社会结构变迁决定了陪审团改革不可能完全回到马锡五时代。在公民参与意义上,这可以视为一场开凿民意与裁判沟通渠道的实验,也是一个培育公民社会的契机。为避免这一实验走样,需要警惕审判权本位的功利性可能产生的扭曲,建立民意识别装置,并对民意保持相对独立,通过充分的司法论证,用形式正义化约大众朴素的、零散的正义,保证司法活动的可预期性。
- 吴英姿王筱文
- 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团马锡五审判方式民意公民社会
- 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以“能动司法”为对象的讨论被引量:29
- 2011年
-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呈现高风险状态。在民众中确立新的共同价值观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规则之治是风险控制与秩序重建的两个基点。能动司法的出现回应了转型时期风险控制、秩序重建的需要,因而获得高度的政治合法性。"能动"应有之意包括:通过裁判确立风险社会的法治信念,重建社会共享价值体系;通过始终如一的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向规则之治转型;完善民众参与司法机制,让司法成为第一块"公共领域"。能动司法应当建立在对司法的本质属性与时代使命的准确把握基础上,在政治功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平衡。
- 吴英姿
- 关键词:社会风险社会秩序法治信念能动司法
- 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被引量:90
- 2013年
- 中国司法一直在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之间徘徊,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其实二者是可以得兼、也应该同时具备的。能够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是司法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公民理性的共同部分,是公民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共识的能力。公共理性是法律和司法应有的特质。公共理性理念对于法官的适用较之一般人更为严格。缺少公共理性的司法,无论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都难免滑向"工具理性铁笼",导致司法的空心化和司法公信力低下。培育司法的公共理性并非简单地去政治化,而是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从确保"政治正确"提高到维护"政治正义",还应当从培养法官的公共精神和构建司法沟通理性的制度保障两个层面采取措施。
- 吴英姿
- 关键词:公共理性政治理性沟通理性司法公信力
- 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被引量:109
- 2015年
- 诉权被认为来自罗马法上的"Actio",但罗马法上的诉权其实是类型化了的诉讼程序,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被许可运用的特权。不同的诉权是实现不同诉求的程式(仪式)。私法诉权说完成了诉权的权利化改造;公法诉权说将诉权从私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了诉权观念的革命。二战后,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繁荣为诉权人权论的浮现提供了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法律程序主义让诉权人权论走向成熟。以诉权人权论为基础构建的司法结构,是一个要求充分尊重诉权的主体地位、包含诉权与审判权商谈机制的结构。诉权的人权性质使得诉权具有绝对性,不得为诉权的实现附加条件。诉权不可放弃,放弃诉权的契约没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不可否定,只能经行使而消耗。在诉权人权论下,民事诉讼目的当确定为"公正解决纠纷"。
- 吴英姿
- 关键词:诉权人权公正
- “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法律解读 以O市法院改革为样本被引量:36
- 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 吴英姿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调解司法理性公共理性
- 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被引量:61
- 2011年
-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标的被当作识别更行起诉、诉的变更与追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试金石。请求权竞合问题暴露出诉讼标的理论的短板,由此引发争论。学者们从修正诉讼标的概念开始,陆续提出诉讼标的识别、争点效、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等等,致使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却始终围绕原初问题停留在原地,出现了理论的"内卷化"。看上去精细深邃的理论,因其过于繁复且难以自圆其说而蜕变为纯粹的书斋学问,不仅不为司法实践所青睐,也未能影响相关立法,成了没有用武之地的"屠龙术"。导致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的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批判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现象,不仅对突破诉讼标的理论瓶颈有其必要性,也在一般意义上对法学研究有警示价值。
- 吴英姿
- 关键词:内卷化诉讼标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