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083)
- 作品数:5 被引量:3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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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的关系被引量:17
- 2015年
-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是探究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关系的基础。在我国,随着简政放权的政府职能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会日渐减少,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构建"竞争友好型"的产业政策,从而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融合,实现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互动协调。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形成各司其职、约束制衡、重叠执法与互动协调并存的关系模式,并日渐走向执法融合。
- 孟雁北
-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产业规制
- 解读我国反行政垄断制度,需避免四个误区被引量:1
- 2012年
- 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政府有关部门仍然试图按照自己的意志统治市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形式。由于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还在建成和完善之中,市场竞争还会因为不正当的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而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 孟雁北
-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为市场经济转轨政府干预经济《反垄断法》
- 政府与市场关系重塑中的我国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17年
- 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还是政府主导建构型的市场经济,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并将其调整结果予以体制化、机制化的过程,纯粹的计划管制与纯粹的自由市场均不符合我国经济实践的需要,政府和市场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而应当形成互补共生的关系。尽管我国垄断行业改革中市场机制已呈强化趋势而政府的作用已呈现弱化趋势,但仍存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错位亟需重塑,因此,我国垄断行业改革应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中进一步深化改革。
- 孟雁北
- 关键词:垄断行业政府干预规制改革
-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成效及面临的挑战被引量:4
- 2013年
-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但行政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国情特色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对匮乏,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更多挑战。因此,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有效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关键举措,完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配套规章、相关法律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我国未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需要加强的工作。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除强化通过提出执法建议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之外,还应当推动和加强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竞争评估、竞争倡导工作,而我国法院未来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 孟雁北
-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
- 我国《反垄断法》之于垄断行业适用范围问题研究被引量:16
- 2012年
- 我国《反垄断法》当然适用于垄断行业,但是政府产业规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而企业的所有制差异不会导致《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任何限制。在我国,准确界定垄断行业中《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会面临诸多困难,应对难题的主要举措是:努力寻找政府产业规制与反垄断规制的合理衔接点;加快产业政策法治化和产业规制行为法治化的进程;在产业规制法律制度限制《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效力级别;重视《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并系统性应对问题。当我国垄断行业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并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时,《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 孟雁北
-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行业产业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