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03SFB2006)
- 作品数:3 被引量:39H指数:3
- 相关作者:廖益新陈红彦邱冬梅更多>>
- 相关机构:厦门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被引量:23
- 2007年
- 正常交易原则及其方法并非管制资本弱化行为的有效方法。为提高税法的确定性和适用效率,我国应该利用“两税合一”的契机,建立和完善以固定比例法为主、正常交易原则为辅的资本弱化税制。新的资本弱化税制应无差别地适用于境内和境外交易。在采用固定比例法设计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使其接近正常交易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保该方法的灵活性。
- 廖益新陈红彦
- 关键词:资本弱化非歧视原则
- 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被引量:13
- 2007年
- 与现行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相比较,中国新近颁布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了公平税负、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原则,体现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和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鼓励产业和技术升级、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调控作用,以及加强对各种避税行为的控制防范等特点,但也存在着若干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 廖益新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反避税
- 利息或是股息——资本弱化规则适用引发的定性识别冲突问题被引量:6
- 2009年
- 所得来源国适用国内法上的资本弱化规则,将作为缔约国对方居民投资人以债权投资方式取得的"利息"所得重新定性为"股息"所得课税,由于难以为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的股息定义所兼容,容易引起协定适用纠纷。经合组织范本注释为解决此种定性识别冲突,主张来源国将利息重新定性为股息课税,应以债权人实际负担借款企业的经营风险为前提。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实际情况和国内资本弱化税制规定来看,我国税务部门在有关税务行政规章中将超过固定比例的利息重新定性为股息课税的做法并不可取。在缔约国对方根据其资本弱化规则将利息视为股息课税时,我国也并不负有税收协定的义务给予相应的认可和抵免。
- 廖益新邱冬梅
- 关键词:利息股息资本弱化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