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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2009JJD820017)

作品数:10 被引量:95H指数:5
相关作者:李士林彭学龙申雅栋姚鹤徽郭谦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侨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商标
  • 3篇消费者
  • 3篇消费者利益
  • 2篇商标法
  • 2篇混淆可能性
  • 1篇道义论
  • 1篇心理
  • 1篇心理学
  • 1篇心理学分析
  • 1篇信息传播
  • 1篇信息传播模式
  • 1篇信息公平
  • 1篇姓名权
  • 1篇姓名商标
  • 1篇学分
  • 1篇营业
  • 1篇哲学
  • 1篇哲学基础
  • 1篇知识产权
  • 1篇知识产权法

机构

  • 9篇中南财经政法...
  • 5篇华侨大学

作者

  • 5篇李士林
  • 3篇彭学龙
  • 1篇姚鹤徽
  • 1篇郭谦
  • 1篇申雅栋

传媒

  • 3篇法治研究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学研究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知识经济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5
  • 1篇2014
  • 3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连续不使用之注册商标请求权限制被引量:22
2018年
在注册主义模式下,商标注册虽不以使用为前提,权利行使和注册维持却有赖于真诚使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达法定期间,既然可以依法被撤销,其请求权亦当受到相应限制。在中国语境下,对于本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仅应依侵权诉讼被告的抗辩剥夺注册者全部请求权,而且应合理限制其针对在后商标注册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由于请求权限制的效力仅及于个案,而注册商标一经撤销即丧失全部法律效力,"商标使用"认定的民事标准理应适当高于行政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定相互冲突。"不使用即无赔偿"论,主张不问时间长短,剥夺一切未经使用之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直接动摇注册制度根基,且与撤销制度矛盾,应予纠正。
彭学龙
关键词:注册商标
寻求注册与使用在商标确权中的合理平衡被引量:44
2010年
在第一性的意义上,商标权无疑源于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一论断既可从商标制度演进的历史中得到验证,又契合财产权劳动学说和符号学基本原理。尽管如此,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标权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确权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作了充分的技术设计,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彭学龙
关键词:商标商标确权注册
商标质量功能论争与立法抉择被引量:4
2013年
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随商标史的演进而动态变化,经历严格质量管控,到防止欺诈,再到质量弱化的演变历程。商标至今是否仍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争议颇多,是与否各执一词。仅仅停留在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的形而上,无助于在两种观点中取舍,必须从商标立法的理论层面上检视质量保证功能的有与无。就我国的商标法来看,不宜简单地移植功利主义的模式,应当采用社会规划论为立法基础,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坚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李士林
关键词:商标法消费者利益
商标本质的心理学分析被引量:8
2012年
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接受、存储、加工各类信息,构建和发展自身的认知网络。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观察,商标是由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外在刺激即商标标识与消费者大脑长时记忆中存储的该商标标识代表的商品信息组成。商标的本质是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以特定公共性形式存在的信息。商标的心理学本质有助于加深对商标的功能、商标权以及商标侵权的理解。商标的功能在于降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成本,商标权在于维护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而商标侵权则不当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
姚鹤徽申雅栋
关键词:认知心理学商标功能商标权商标侵权
重新审视商标法的哲学基础被引量:6
2013年
后知识产权时代,商标的存在是否仍具正当性?财产劳动论虽然提供了抽象的正义观,但它不能解释为什么一定要给予财产权的回报,尤其是不能解释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更不能诠释当前商标权扩张的实质。为美国商标法所采纳的效益主义存在主观臆断搜选成本,虚设质量保证功能,片面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缺陷,不能合理诠释商标法的正当性,也不宜为我国的商标法所直接移植。社会规划论着眼于建构公正、自由、民主的理想社会,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追求相契合,可以趁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之机,明确为我国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的信息传播模式建构商标权,抑制商标财产扩张,合理体现消费者的利益,细调与商标本体论原理不一致的条文,使其整体逻辑自洽。
李士林
关键词:消费者利益
商标转让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设计被引量:11
2011年
作为商标这一符号的所指,商誉乃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传统商标转让规则,无论要求商标连同商誉转让抑或允许其单独转让,其表述本身就背离了符号学基本原理,在适用过程中最终都转换为,要求商标连同营业转让或允许其自由转让。不进行这样的转换,上述规则根本就无从适用,更遑论合理与否。历史地看,商标转让制度经历了从连同转让向自由转让的模式转变。在当代,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实际适用的都是自由转让模式,这也正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所持基本立场。在我国,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立法者还为商标受让人设定了品质保证义务。表面看来,上述规定系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具体体现,实则违背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理当删除。
彭学龙
关键词:商标商标转让商誉营业
自我混淆的商标法规制——从“加多宝”、“王老吉”商标事件切入
2013年
"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李士林
关键词:混淆可能性消费者利益
中美知识产权法院比较研究被引量:1
2015年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一步,又是改进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众多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虽然都基本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但各有千秋。与美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郭谦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论姓名商标被引量:3
2014年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李士林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商标混淆可能性
去商标化的法理剖析
2012年
去商标化是一种商标使用形态,它通过去除商标或选择性地减少使用商标,达到消减品牌对消费者影响的目的。去商标化是违背商标识别来源的不正当行为,还是顺应市场提高消费者福利的行为,道义论着眼于去商标化所重新分配信息的公平与否,在没有减少消费者信息总量的情况下,去除商标行为即为正当。商标规则主义以混淆理论作为分析基点,推导出去商标化并不符合混淆理论的结构模型,但如果商家通过隐匿、误导等不正当手段,使消费者最终可分享的有关产品和商品信息的福利减少,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即构成欺诈。道义论和结果论虽然路径不同,但演绎出同样的结论,即不允许商家通过去除商标销售问题产品和转嫁不良商誉。
李士林
关键词:道义论规则功利主义欺诈信息公平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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