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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33)

作品数:7 被引量:126H指数:5
相关作者:王强王彦强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犯罪
  • 2篇要件
  • 2篇罪量要素
  • 2篇违法
  • 2篇违法性
  • 2篇共同犯罪
  • 2篇构成要件
  • 2篇法性
  • 1篇行为犯
  • 1篇事由
  • 1篇适用法律
  • 1篇侵害
  • 1篇情节严重
  • 1篇阻却事由
  • 1篇罪名
  • 1篇渎职
  • 1篇渎职罪
  • 1篇想象竞合
  • 1篇量刑
  • 1篇量刑规则

机构

  • 7篇南京师范大学
  • 4篇南京工业大学

作者

  • 4篇王强
  • 3篇王彦强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法学家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刑事法评论

年份

  • 2篇2015
  • 2篇2013
  • 3篇2012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被引量:37
2013年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王彦强
关键词:量刑规则
法条竞合视野下渎职类犯罪罪名的适用研究——兼论“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适用被引量:8
2013年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王强
关键词:渎职罪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罪量要素的价值属性在共犯中的运用被引量:8
2012年
犯罪构成罪量要素有着完全不同于罪体要素的价值属性,因此,不可能在共犯理论中同时解决罪体与罪量两个不同层次的符合性问题。共犯认定与罪量要素所决定的公权力处置方式的判断具有位阶性,即:首先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判断参与人客观归责的范围;然后根据立法、司法解释确定的罪量标准,决定对行为人给予的公权力处置(刑罚抑或行政罚、轻刑抑或重刑)。如此,不同罪量标准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罪量标准不同的犯罪部分共同(构成要件部分重合)时以及所谓"虚拟共同犯罪"等情状下存在的推理难题均可迎刃而解。
王强胡娜
关键词:共同犯罪罪量要素
共同犯罪中的罪量要素认识错误被引量:4
2015年
在数额犯共同犯罪中,犯罪总额说只能解决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而主观归责则必须结合各共犯人的主观认识和其他责任要素个别化判断。数额等罪量构成要素是客观违法的表征,应当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数额共犯中,若部分共犯人对数额没有认识或认识错误,只能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部分共犯人隐瞒犯罪数额,最多可能作为判断被隐瞒者是否对全案数额有故意认识的间接证据;依法定符合说,正犯的客体错误或打击错误不影响共犯人既遂之责;正犯实行过限或实行减少,共犯人则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之责;正犯另起犯意的,自当单独负责,不得归责于其他共犯人。
王彦强
关键词:共同犯罪
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被引量:1
2012年
以行为程度(量)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社会治安分权治理模式,造就了我国刑法独具特色并成文的"罪量因素"规定,即分则个罪中为数众多的"数额(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这些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充当怎样的角色,如何建构包含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早有学者注意到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区分质的构成要件与量的构成要件"等命题,但缺乏具体而系统的关于罪量因素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其宣示意义远大于建构意义。而围绕《刑法》第13条但书的犯罪构成体系建构,也没有正面关注罪量因素——作为分则规定的事实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本文关注的罪量因素是指刑法分则个罪罪状中明确规定的,表明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为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事实要素;
王强
关键词:违法性阻却事由犯罪论体系法益侵害行为犯情节严重
可罚的违法性论纲被引量:22
2015年
日本刑法中的可罚的违法性论,旨在将尚未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的微罪行为排除在刑法不法之外。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形成了以佐伯千仞博士为代表的违法性阻却型和以藤木英雄博士为代表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型两大谱系。绝对轻微型、相对轻微型和违法相对型事案是这一理论适用的主要范围。尽管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体现了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可谓异曲同工,但立法模式、犯罪论体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表明借鉴的意义可能是有限的;不过,该理论的发展历程也给予我们诸多价值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
王彦强
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被引量:51
2012年
建构包涵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涉及罪量因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罪量因素难以整体作为处罚条件;只有行为获利等不法中立的罪量因素,应当作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而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等罪中的"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是可罚违法程度的表征,属于不法构成要素,只是此类后果与行为之间客观关联上的特殊性,而无法还原为典型的危害结果,对此类后果只须有认知预见,无须考虑意志因素,即可认定故意成立,因而是一种非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其余绝大多数罪量因素均可还原为身份、行为、结果等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罪量构成要素在事实和价值层面的特性,使它区别于可罚的违法性等理论和罪体构成要件要素。
王强
关键词:构成要件要素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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