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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A820007)

作品数:6 被引量:163H指数:5
相关作者:潘林耿利航贺茜张羽晓更多>>
相关机构:山东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司法
  • 2篇公司法
  • 2篇股东
  • 2篇规制
  • 2篇法律
  • 1篇对赌
  • 1篇对赌协议
  • 1篇信赖利益
  • 1篇义务
  • 1篇应然
  • 1篇应然路径
  • 1篇预约
  • 1篇证券
  • 1篇证券分析
  • 1篇证券分析师
  • 1篇任意性规范
  • 1篇善管义务
  • 1篇实证
  • 1篇实证考察
  • 1篇司法规制

机构

  • 6篇山东大学
  • 1篇加利福尼亚大...

作者

  • 2篇耿利航
  • 2篇潘林
  • 1篇贺茜
  • 1篇张羽晓

传媒

  • 2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法学研究
  • 1篇中国法学
  • 1篇山东社会科学
  • 1篇山东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17
  • 3篇2016
  • 1篇2014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规制——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的实证分析被引量:12
2017年
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障多数股东获得控制利益的同时遏制其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给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近年来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之案件的实证分析显示,股东滥用权利集中表现在股东利益冲突交易、不当管理、盈余分配和排挤管理等几方面。研究表明,虽然《公司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受损股东利益已经产生了有利的影响,但是不同法院适用的标准尺度并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多元化的审查标准,强化审查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对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提供适当的救济。
贺茜
关键词:忠实义务善管义务《公司法》第20条
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被引量:30
2017年
我国公司法历经了从管制到自治的变迁,但自治并不必然带来效率,公司自治在回应以股东压制为典型代表的公司机会主义行为方面具有局限性。在由缺省性规则、赋权性规则、章程示范文本等共同构成的公司自治选择架构中,不同于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因循的规则设计的多数路径,贯彻降低代理成本的立场将导向软家长主义的规则设计路径,从而矫正信息与权力的不对称,克服现状偏见,敦促主体做出理性选择。由此,重新设计公司自治的选择架构,设置惩罚性缺省并形成清单式指引将在保全主体选择自由的前提下促成对小股东的保护,进而有效回应股东压制问题,实现软家长主义对公司自治的提升。
潘林
关键词:公司自治任意性规范
美国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制度研究被引量:1
2016年
证券分析师在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多重利益冲突的影响下,丧失了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证券分析师可能会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危害。美国在2001年前后的一系列证券业丑闻之后,已经成功建立起了包括《公平披露规则》《分析师认证规则》《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行业自律规则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体系,此外《全面和解协议》也在其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规则分别在信息公平、分析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利益冲突的披露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于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以及发行人的行为做出了规制,在客观上促进了美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在一个转型和变革的关键时期,在证券分析师行业所面临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和美国证券市场非常类似的问题。因此,对美国相关制度进行观察和系统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制度很有借鉴意义。
张羽晓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
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的实证考察与应然路径被引量:48
2016年
欧陆法上的预约是给那些经法院判断后当事人承诺最后交易的诸如认购书之类的初步(中间)协议贴上的一个标签。合同法的目标是执行允诺,保护当事人基于合意的期望。对于约定有将来订立合同条款之协议(无论是否称之为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可能是应当缔约,也可能是善意磋商。法院应当区分事实,以探究当事人真意为出发点,既不能任由当事人违反当初的完成交易之承诺,也不能施加给当事人从未允诺的强制缔约责任。对于违约救济,也应根据法律效力区分对待,前者救济应同本约,后者守约方只能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且一般情况下不应给予机会损失赔偿救济。
耿利航
关键词:预约本约信赖利益
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改进被引量:19
2016年
在我国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内部人合性障碍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实际上给了原告股东无理由退出公司的权利(力),这有悖于有限公司本质内控特征,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下级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对外经营情况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又没有充分考虑给予正常经营的公司里受到严重压制的股东应当的解散救济,少数股东拥有真实的退出权利是抑制多数股东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更有效工具,是公司解散制度的核心功能所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从不意味着运营正常的公司必定会被强制清算。为谨慎起见,我国法院应将公司解散救济原则上应用于多数股东存在侵吞、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耿利航
关键词:公司解散
“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被引量:54
2014年
"对赌协议第一案"判决作为金融创新中公司法管制干预契约自治的重要样本,其管制目的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悖论、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武断捆绑及管制方法的细则化误区,存在脱离私人选择、抑制和扭曲私人选择、遮蔽私人选择等问题。主体理性选择是商事秩序的基石,公司法管制对契约自治的干预应作如下改变:在技术维度上,认真对待交易,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对完整理解交易构造的障碍;在规范维度上,限缩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范围,将否定合同效力作为实现管制目的的最后手段;在方法维度上,从细则化转向程序化,在主体的选择和竞争中为金融创新释放更大的自治空间。
潘林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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