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A820054)
- 作品数:8 被引量:59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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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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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现被引量:2
- 2014年
- 券商股权质押式回购本质是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权人自力实现质权方式和程序的改造,现行法中存在着不利于股权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但实践中依然坚持以加强股权质权实现为股权融资担保的突破口,主要基于其具有的自身优势,且实现股权质权时的外部性问题可以得到控制和解决。但券商股权质押式回购仍有问题。完善的做法是:设计出精准专业的质权合同;法律应规定股权质权效力及依持股比例而获得的剩余财产;现行法应明确质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拍卖和强行平仓的自力救济性质。
- 李莉
- 关键词:股权质权上市公司
- 论登记型与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的冲突及其消解被引量:4
- 2015年
-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 李莉石伟
- 关键词:登记动产担保物权
- 论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规则的局限与突破被引量:5
- 2014年
- 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物保全权、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均不同程度体现出规则的无力和权利的虚化。我国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依约可以收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使用费,且重复出质时,顺位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先收取权;废除知识产权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意权,完善合同备案制度,规定知识产权质权人撤销权;明确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不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费用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李莉
- 关键词:同意权合同备案撤销权
- 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研究被引量:27
- 2014年
- 《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本质上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但仅凭这一条无法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浮动抵押虽源于英美法系,由于中美两国的浮动抵押权均是一经公示,即享有优先于后成立的固定担保和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应以美国法为模板。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区分浮动抵押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两种情况,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具体而言,对我国浮动抵押的公示方式和客体范围分析后可知,在我国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具有制度土壤,需要根据我国信用状况对美式制度略作微调;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的完善应聚焦在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解释上。
- 李莉
- 关键词:浮动抵押
- 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被引量:19
- 2014年
-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 徐海燕李莉
- 关键词:碳排放权无形财产权权利质权登记生效
- 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 2014年
-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 李莉
-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利质权
-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被引量:4
- 2018年
- 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
- 李莉
-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对抗
-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 2014年
-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 李莉
- 关键词:公示公信原则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