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97)
- 作品数:5 被引量:8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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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论海洋油污风险的社会责任机制与国际分担机制被引量:2
- 2012年
- 在关于海洋油污风险的国际立法和民间协议中,已经建立了系统的强制社会责任机制、自愿社会责任机制、再分担社会责任机制,以及国际选择分担机制、国际多层分担机制、国际分担强制执行机制。这些机制建立、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社会本位和世界本位思想,已成为当代海洋油污立法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我国应以这两个原理为指导,尽早加入油污基金公约;及时修改《海商法》,增设油污损害赔偿专章,统一海洋油污的法律适用和赔偿限额,创设强制保险额度、油污基金征收标准与CLC1992、IOPC Fund挂钩的联动制度。
- 李天生
- 关键词:海洋油污社会本位
- 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责任限制正当性与立法例研被引量:2
- 2014年
- 从海上特殊风险、能源依赖和保险的视角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中设立责任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海洋矿物资源勘探开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EE)、《近海污染责任协议》(OPOL)、《加拿大草案》与美国《油污法》(OPA)规定的责任限制各有可取之处。其中,OPA对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责任限制实行的是'潜在无限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及其制度尤其值得借鉴。
- 李天生朱作贤
- 关键词:污染油气油污
- 海洋油气开发污染强制巨灾保险模式构建被引量:1
- 2014年
- 随着海洋油气工业的发展,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事故频繁发生,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建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强制巨灾保险机制势在必行。相关国际公约、保险法、海事法和环境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当前海洋油气开发的实践表明,应确立由油井所有者、开发作业者、钻井平台所有者及出租人为主体的多重投保主体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机构、自我保险机构、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承保主体模式。根据海洋油气开发的独特性,还应确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巨灾保险的政府补贴与独立运作模式,以及特有的风险触发模式。
- 李天生
- 关键词:巨灾保险
- 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的法律适用范围与责任分析被引量:3
- 2012年
- 中国法律框架下海上钻井平台的油污,应按照不同环节、原因,分别依据船舶和海洋工程属性适用不同法律。在作业时发生的污染应属于因海洋工程发生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在海上移动时发生污染应属于航海污染,主要适用《油污公约》;因为《燃油公约》的船舶定义包括移动式钻井平台,所以因燃油发生污染应主要适用《燃油公约》。
- 李天生
- 关键词:油污海洋污染海洋油污
- 强制无过失保险制度考——美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2013年
- 强制无过失保险目前主要适用于汽车事故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这一制度滥觞于美国,随后产生了世界性影响。在美国自身,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蓬勃的发展,也出现了反复的争议和变化。梳理美国强制无过失保险法律制度的源流,有助于正确认识这一制度的功能意义、发展变化及其历史背景并进行借鉴。
- 李天生
- 关键词:保险制度过失保险法律制度责任保险汽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