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73)
- 作品数:6 被引量:4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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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抑制”的法律镜像及其变革——中国金融市场现实问题的制度思考被引量:20
- 2013年
- 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有非常明显的"金融抑制"色彩,这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带来了一些根本性缺陷,具体表现为:金融法律规则留给公共部门以极大的权力行使空间;大量起实际作用的金融法律制度表现为"隐性规则";金融法律规则制定与实施的"部门化"倾向。而由"金融抑制"导向"金融深化"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既有来自市场自身和决策者的推动力,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来自既得利益者的改革阻力。
- 黄韬
- 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法治金融改革
- 作为金融立法者的中国法院被引量:1
- 2013年
- 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立法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金融立法者角色的扮演有可能带来的体制性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 黄韬
- 关键词:法院金融立法者
- 中国法院的金融法律规则创制功能:现状与评价
- 2012年
- 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着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法律规则的创制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角色扮演有可能带来体制性的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 黄韬
- 关键词:法院金融立法者
- “全国”金融市场与“地方”法院——中国金融司法的央、地关系视角被引量:16
- 2016年
- 由于现实中我国金融市场的"全国性"与法院组织的"地方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固有的体制冲突,因此人们期待以"去地方化"为目标之一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够有效提升金融市场的司法环境。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金融市场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并非简单地用"地方保护主义"和"反对保护主义"就可以完全概括。实证资料表明,除了纠正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行为之外,最高法院同时也经常性扮演了地方法院"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地方法院较之最高法院则会有更强的内在激励去能动地扮演金融市场法律规则"供给者"的角色。由此,可能引致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否有效回应金融市场制度需求这一值得深思的问题。
- 黄韬
- 关键词: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金融市场司法改革司法能动性
- 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信息披露法律机制的研究被引量:3
- 2012年
- 期货市场交易信息披露法律机制的设计需要面对以下问题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期货市场透明度要求与私人商业信息保护;交易者对于信息的需求与期货交易信息的私有产权保护;期货市场的交易活跃性目标与市场发展的长期稳定性要求;期货交易所的经营空间保障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因此,有必要对期货交易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限定期货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的范围,设计保护期货市场普通投资者的法律制度。
- 黄韬陈儒丹
-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信息信息披露
- 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建设的法律思考被引量:9
- 2014年
- 考虑到金融市场固有的脆弱属性,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严重的负面效果,一个由政府行政权力主导的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被认为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来说,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与市场化金融运作体系所契合的、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显性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而且在现实中行政权力的深度介入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问题。有鉴于此,在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改革既往计划思维之下的行政权力运行模式,建设一套能够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的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
- 黄韬陈儒丹
- 关键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道德风险存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