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学系

作品数:6 被引量:6H指数:2
相关作者:肖羽飞更多>>
相关机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司法
  • 4篇司法鉴定
  • 2篇民事
  • 2篇民事司法
  • 1篇代位
  • 1篇代位权
  • 1篇调查权
  • 1篇收费
  • 1篇收费管理
  • 1篇诉讼
  • 1篇强制执行公证
  • 1篇违约
  • 1篇临场
  • 1篇民事司法鉴定
  • 1篇民事诉讼
  • 1篇公证
  • 1篇法理
  • 1篇法理分析

机构

  • 6篇赣南师范大学
  • 1篇东北大学

作者

  • 6篇谌宏伟
  • 2篇肖羽飞
  • 1篇牟瑞瑾

传媒

  • 1篇安徽广播电视...
  • 1篇东北大学学报...
  • 1篇新余高专学报
  • 1篇韶关学院学报
  • 1篇西南科技大学...
  • 1篇贵州师范学院...

年份

  • 3篇2011
  • 2篇2010
  • 1篇2009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民事司法鉴定性质的证据法理分析被引量:1
2009年
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证据理论上,将鉴定人视为证据方法存在不妥之处。鉴定本质上是法官在鉴定人之辅助下,以被鉴定之物为证据方法、原则上须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证据调查之职权行为。鉴定结论为证据资料。我国学界对司法鉴定之性质的界定有欠准确,因而导致民事司法鉴定外延泛化、混同鉴定之独立性与中立性、对鉴定结论之性质认识错误以及忽视鉴定实施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等缺陷。
谌宏伟
关键词:司法鉴定
论代位权人的直接受偿权被引量:2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创设了代位权人的直接受偿权。该权利是以代位权人与次债务人存在直接的债之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从"代位"二字的法律内涵、法律规范分析及立法目的诸角度考量,该前提条件的满足是通过债权的法定让与实现的。代位权人直接受偿并不违背债权平等原则。代位权人直接受偿权的确立,使得我国代位权制度之设计目的已不在于债之保全,而是为了达到直接清偿代位权人的债权之法律效果。换言之,借助于债权的法定让与,代位权已成为一种直接的债权回收手段。
牟瑞瑾谌宏伟
关键词:代位权
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以与勘验程序之比较为视角
2011年
我国现行法律设计的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与勘验程序存在显著差异。但在理论上,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与勘验程序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法国及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与勘验程序关系的处理颇具特色,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参考勘验程序来重新设计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可以使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大大降低,这有利于化解鉴定人不出庭的现实困境。
谌宏伟肖羽飞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
出具执行证书程序中违约状况认定的困境及其解脱被引量:2
2011年
调查权的缺失是出具执行证书程序中违约状况认定的制度性缺陷。这一缺陷致使公证机构被迫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及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价值,也阻碍了强制执行公证实务范围的拓展。为弥补这一缺陷,可以考虑在违约状况的认定程序中引入法院协助取证的机制,以便强化强制执行公证解决纠纷的功能。
谌宏伟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调查权
证据调查鉴定观及其展开
2010年
要转变司法鉴定的立法观念,必须首先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民事司法鉴定是审判庭法官在鉴定人的辅助下,以被鉴定之物为证据方法的证据调查行为。依"证据调查"鉴定观,应当参考法庭调查程序来设计与规制民事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应该由法院决定是否对外委托鉴定,应当明确审判庭法官对鉴定实施及质证审查的主持、监督职能。应奉行鉴定公开原则,并确立当事人的鉴定临场权。
谌宏伟
关键词:司法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之完善被引量:1
2011年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基本实现了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统一管理,具有进步之处。然而,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拓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司法鉴定费用的性质为"公益性服务费",细化收费标准的确立依据,对新增的"三大类"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价格审批制度,强化对司法鉴定"协议收费"的监管。
谌宏伟肖羽飞
关键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