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 作品数:73 被引量:125H指数:6
- 相关作者:唐丽英丁正红李申张旭陈卫东更多>>
-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违法发布“薅羊毛”信息教程类案件相关问题的认定
- 2021年
-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薅羊毛”行为呈现异化趋向,并催生出各环节精细分工的黑灰产业链。为有效规制“薅羊毛”产业链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来办理案件。在此背景下,笔者对一起发布“薅羊毛”信息教程的案件作些分析。
- 吴佳伟陈子艺
- 关键词: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解释》司法机关有效规制
- 主诉检察官制度发展的困境及改革思路被引量:1
- 2014年
- 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官办案制度在公诉工作中的改革创新,具有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提升公诉效果等多种优越性,但由于地位不明、权责不清、配套不全,致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发展缓慢,甚至在有些地方名存实亡。破除主诉检察官发展障碍,必须在明确地位,充分放权、提高待遇、加强监督等方面加大力度。
- 李申
- 关键词:主诉检察官制度
- “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与厘清
- 2024年
- “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以收受股权时的差价认定和以实际获利金额认定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分歧的核心在于对此类犯罪的行为对象和实行行为认定不同。从受贿罪的本质、股权的特征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突击入股型”受贿犯罪的对象应当是股权及其附随利益。“突击入股型”受贿并非单次行为,而是一种连续的行为,收受股权和变现行为均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在认定该类犯罪数额时,在行为人已经变现获利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获利金额作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尚未变现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受贿数额。
- 罗振华徐贞庆张烽
- 关键词:权钱交易犯罪数额
- 信息情报引导反贪侦查模式初探被引量:4
- 2009年
- 信息情报引导反贪侦查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实现信息情报引导反贪侦查,必须转变侦查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素能;开展基础工作,全面收集信息情报;实施科学管理,搭建信息情报管理平台;注重分析研判,提升信息情报内在质量;加强经营利用,充分发挥信息情报引导侦查的作用。
- 张君芳葛婕茹
- 关键词:信息情报侦查
-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被引量:2
- 2015年
- 本文尝试从庭前会议价值功能入手,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阐明庭前会议有权申请召开的主体、庭前会议的参与者,以及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庭前会议的具体功能及效力。
- 魏宏溥
- 关键词:集中审理证据开示非法证据
- 浅议反贪侦查活动中的“以快制胜”
- 2004年
- 徐国良陆锡平徐绍瑞
- 关键词:反贪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
- 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审查要点及庭审答辩策略被引量:2
- 2023年
- 得力于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传统毒品犯罪受到了有效遏制,但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替代品的新型毒品犯罪却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因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涉及专业的医药学知识,对于检察官的专业化知识储备和运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庭审中,检察官应克服在审查相关案件中习惯用代称、黑化指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良习惯和误区,对于其制剂成分要有正确认识,准确识别和把握麻精药品种类名称。对于不同的辩护意见,要进行针对性准备,运用专业知识做好预案,以维护和捍卫法律尊严。
- 李申徐菁赵晓炜
- 关键词:贩卖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审查
- 三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与应对被引量:6
- 2017年
-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是指涉及不特定群体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案件,呈现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滋生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实体不断增多,
- 徐春艳徐文静
- 关键词:经济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集资诈骗
- 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认定要点
- 2018年
- “二次碰撞致人死亡”是指在前车第一次碰撞被害人后,后车又一次碰撞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将“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视为因果关系问题,随之建立在自然因果论基础上的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呈现出结果责任主义的趋势,将“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的所有参与者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 朱彩娟徐贞庆
-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害人责任主义司法认定
- 假平台真数据类投资型平台涉刑案件的定性
- 2021年
- 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平台还是假平台。真假平台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控制入金钱款。真平台一般都是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台控制入金款,而假平台在投资人入金后就会直接控制投资人的入金款。基于上述区别,假平台真数据类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入金行为,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金额应当为投资人的入金金额扣除行为人案发前返还的金额。
- 周峰沈静瑜
- 关键词:诈骗非法经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