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 作品数:385 被引量:3,119H指数:28
- 相关作者:贾丹周慧田甜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什么不能公开?——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国际比较被引量:8
- 2016年
-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 王敬波
- 关键词:政府信息
- 赓续奋进,全面建设现代化法治政府
- 2023年
-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既要使政府所有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又要以不断满足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根本宗旨。人民性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全面建设更高境界、更高质量现代化法治政府的独特密码。”
- 曹鎏
-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法治轨道人民主体地位造福人民
- 行政不作为的治理之道被引量:9
- 2016年
- 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的话,所谓的"为官不为"最终会体现在行政行为的表现上,而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又可以进一步界分为行政立法领域中的不作为,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不作为,以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当中的不作为。行政立法领域中的不作为。
- 王敬波
-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界分
- 食品药品和普通产品:监管体制分道抑或合流?——基于问题特征和法定任务差异的分析被引量:17
- 2016年
- 近年来地方产品领域监管体制改革出现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单列和统一产品监管体制两种模式。但是,食品药品和普通产品相比,其问题性质具有自身的特点,而且消费者心理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强有力的担保。因此,法律要求监管部门提供更强和更深入的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机制失灵问题,并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仓促整合监管机构可能在监管机构内部形成文化冲突,形成用监管普通产品的思路监管食品药品的趋势,影响法定监管任务的完成。
- 赵鹏
- 关键词:食品药品
- 美国传统问责机制探析
- 2016年
- 选举、司法审查以及总统免职权构成美国联邦层面最为传统的问责机制,本文旨在于对这三种最具美国本土特色的问责机制从其产生与发展,特别是从问责视角下对其功能的全面、深入解析与诠释,以期尽可能地展现美国人民在探索有关政府的可问责性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
- 曹鎏
- 关键词:问责机制选举司法审查
-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冲突和协调被引量:19
- 2011年
-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处罚依据应当明确,但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又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对处罚法定原则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对两者予以协调的路径包括在立法中适度限制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并采用有效的手段增加处罚依据的明确性,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以及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而减少不确定法律概念被滥用的可能等。
- 王青斌
- 关键词:处罚法定原则明确性不确定法律概念
- 行政行为审慎程序的司法审查被引量:8
- 2019年
- 为了控制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我国行政机关创制了某些审慎程序。根据审慎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司法审查,必须抛弃法条主义的机械司法观,从我国主客观混合的行政诉讼模式出发加以具体甄别。在主观诉讼模式下,对实体结果产生影响或对当事人权利具有构成性价值的审慎程序应当被纳入审查范围,并撤销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不能撤销的情况,原则上还应继续从客观诉讼的立场出发考虑是否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但某些不是借助理性规则构建的程序,以及规定在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却抵触了上位法,或剥夺了当事人重要程序性权利,或设定了当事人的其他程序性负担,或没有公开实施的审慎程序不应被纳入审查范围。
- 林鸿潮
- 关键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客观诉讼
- 平台公正: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被引量:9
- 2021年
- 平台经济的兴起﹐意味着互联网呈现“再中心化”的趋势。当主导性互联网平台占据互联网信息传播和交互活动的枢纽位置后﹐法律需要从两个方面强化其义务﹐即对其用户违法行为的注意义务和普遍性的服务义务。由于法律对平台功能有多重期待﹐加之平台本身在供需匹配中的作用日益主动﹑积极﹐传统网络法发展出的中立原则很难作为平台法律规制的基础性原则。法律应当正视平台经济的自我逻辑﹐以“平台公正”为原则基础来建立规制框架﹐要求平台差异化的服务供给必须基于公正理由﹐平台治理须遵循正当程序﹐平台服务需要符合公共伦理规范。
- 赵鹏
- 关键词:法律规制平台经济
-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机制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被引量:8
- 2022年
- 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内容,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近几年工作的重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集中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分散性公共利益的“四大”领域,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不在其列。特定群体权益多属个人利益,常借助行政执法与私益诉讼进行维护。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得知,这类检察公益诉讼多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或者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结案,即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多属代位诉讼而非典型公益诉讼。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2021年12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解释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巨大分歧,文章分析了妇女权益在个人权益属性基础之外,对其进行保障还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秩序性的特征。传统法律倾向用已婚妇女、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未婚妇女等以社会属性为标准来划分妇女权益的种类,致使妇女权益必然深植于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之中,很难得到充分保障。积极保障妇女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属性。当妇女的个体权益受损时往往也存在系统性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形,因此对妇女权益保护具有“公共”属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独具特色,相关立法体系较完备,但立法内容的滞后和疏漏在所难免;多元执法体系中的执法协同机制不健全、偏向于预防机制、处置手段缺乏强制性;保障妇女权益的刑事、民事救济机制还需提高质效。综上,文章指出妇女权益保障领�
- 刘艺
-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 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被引量:5
- 2015年
- 近年来,我国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或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学校突发事件发生的事例仍然大量存在,这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不完善有着相当的联系。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现实困境的分析,"对症下药",以期建构能够回应现实需要的学校突发事件问责理论,实现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有效规制,进而为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 曹鎏杜宏伟
- 关键词:突发事件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