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萍
- 作品数:20 被引量:71H指数:5
- 供职机构:南昌大学法学院立法研究中心更多>>
- 发文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江西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 论法院的地方性被引量:14
- 2013年
- 法院的地方性是国家司法权的空间表达,世界各国的法院都具有地方性。我国法院的地方性具有主权的根据和宪法上质的规定性。司法地方化是地方法院能动性的表现,必须予以尊重。将法院贴上地方保护主义贬义标签的根源在于法院被地方权力行政化,而非法院的地方性和司法活动的地方化。法院的地方性是任何司法改革都必须坚持的。
- 李小萍
- 关键词:司法地方化
- 论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新要求
- 2007年
-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又一重大成果,是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具有统帅全局的意义。法律监督是现代宪政国家的重要机制,在保障人权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要实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平正义,在法律监督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雷扬李小萍
-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律监督制度以人为本
- 论宪法中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原则的沟通——以哈贝马斯的宪法有效性理论为视角被引量:9
- 2008年
- 在宪法原则中,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标。人民主权表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本人权保证了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但在传统的理论中二者存在着何者优先的张力。哈贝马斯的宪法有效性理论认为,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形成于公民的自我理解,是主体之间商谈的结果,宪法的承受者同时也是法律规则的创造者。宪法中的人权与人民主权原则是同源的,是互为前提、相互证成的;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人民主权在法律上的制度化是人权本身的要求。因此,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之间的紧张可以通过宪法的有效性而沟通。
- 李龙李小萍
- 关键词:宪法人民主权原则沟通
- 论我国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完善被引量:1
- 2008年
- 法治国家的宪法将保障公民刑事诉讼人权作为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也作了较多具体的规定,但存在着明显不足。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宪法必须转变法律理念,以"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为指导完善宪法中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 李小萍
- 关键词:刑事程序人权宪法以人为本
- 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限度——以《教师法》为例被引量:1
- 2012年
- 剥夺政治权利有其严格的适用对象和情形,但我国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量溢出性使用剥夺政治权利,我国《教师法》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有特别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教师法》不考虑特定的犯罪主体、特定的罪犯类型、犯罪行为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将具有剥夺过政治权利前科的"行为人"作为调整的对象,全部永久地排斥其成为教师的可能性。这种限制或剥夺不仅不具有合比例性,也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因此,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必须有限度,其比较合理的路径是:根据前科属性和受教育者自身的特征分类地限制或剥夺受刑人的教师资格。
- 李小萍
-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
- 论法律效力的形成机制——以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理论为视角
- 2010年
-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具有实效,这是以法律被社会接受为前提的。如何保证法律规范的内在合理和外在效力?根据哈贝马斯的法的效力理论,法律是平等自由的主体间商谈的结果,守法者即立法者。法律程序保障的商谈使法律的价值、规范和实现处于动态平衡之中,因而具有持久效力。因此商谈和保障其顺利进行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效力形成的机制。
- 李小萍
- 关键词:法律效力实效
- 国家祭祀与基层社会的沟通:一个县志祀典的考察被引量:1
- 2012年
- 根据乾隆十一年《沈丘县志·祀典志》记载,沈丘县城及其周围祭祀坛肳共有30处,其中神坛16处,鬼坛14处;县官府主持的4处,由里主持的26处。另外有祭祀人、神的祠庙13所,共祠神、人31人。这些坛遗祠庙分布在县境城乡,不仅数目较多,而且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首先是占用了不少土地,如先农坛的坛基和籍田就占用土地6.2亩,城隍庙的香火田占有100亩。其次是建筑房舍,仅仅关圣庙和城隍庙两个庙宇就建有房屋40余间,
- 李小萍刘方玲
- 关键词:祭祀
- 带环受孕妇女权益损害的补偿机制被引量:1
- 2012年
- 中国节制生育的主要方式是给育龄妇女安放节育环,而节育环并非总是有效可靠,带环后受孕是一个群体计生现象,给育龄妇女身心带来巨大的侵扰和伤害,但现有法律对此受损权益的救济则不明确。全社会在享受"人口红利"时,应该考虑到受损的妇女权益。基于生殖健康的公共福利工程能够全方位地保护带环受孕妇女权益。
- 李小萍
- 关键词:妇女带环受孕权益损害
- 对设区市立法权限之“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界定被引量:15
- 2017年
- "城乡建设与管理"是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的一项立法权。由于该词含义极具概括性,无论在《立法法》修订过程中还是修订之后,有关设区市的立法权的范围争论主要体现在"城乡建设与管理"中。为此,文章梳理了现行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该词的内涵,并考察了七个较大市至2014年的立法状况,本文认为应在充分尊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原则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应做广义的理解,具体来说包括:城乡规划、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包括城乡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管理三个方面的市政管理。
- 李小萍
- 关键词:立法权限
- 宪法有效性的界定——以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理论为视角被引量:2
- 2009年
-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但宪法的效力是来自于自我宣示的还是其他?这是需要解答的根本问题。根据哈贝马斯的通过商谈达成的法律有效性理论,宪法有效性产生于公民的自我理解,形成于交往行动之中参与者之间的共识,守法者即立法者。宪法的有效性包括强制和合理的可接受性。宪法有效性沟通了宪法的价值、规范与宪法实现不同维度之间的张力及其弥合问题。
- 李小萍
- 关键词: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