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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

作品数:45 被引量:268H指数:9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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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43篇武汉大学

作者

  • 43篇武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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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丁婷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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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6篇2023
  • 4篇2022
  • 2篇2021
  • 2篇2020
  • 4篇2019
  • 3篇2018
  • 3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4
  • 5篇2013
  • 1篇2012
  • 3篇2011
  • 4篇2010
  • 2篇2009
  • 1篇2008
4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保险法》第26条诉讼时效规范之反思与优化被引量:3
2019年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武亦文赵亚宁
关键词: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
2023年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武亦文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
《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评注
2023年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侵权得以免责的三类特殊事由,以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本条仅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侵权,且在医疗机构对患方不配合行为存在过错时排除适用。医疗机构主张患方不配合而免责时,不仅诊疗行为要符合具有普适性与强制性的诊疗规范,还要尽到解释说明、提醒告知、维持亲和信任医患关系的义务。主张紧急情况免责时,医务人员得以缓和的诊疗义务包括注意义务与法定义务。主张医疗水平受限免责时,判断医疗水平应立足诊疗活动发生时,从医疗实践的普遍水平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学识能力、医疗设备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虑。
武亦文
关键词:医疗侵权免责事由诊疗规范
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被引量:3
2022年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因理论关注的相对不足而未得到有效应对和解决。“道德风险”在保险法上是一个与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概念,内涵系投保方在拥有保险保障之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包含投保欺诈行为。保险制度曾因诱发道德风险这一负外部性而遭受质疑,但由于其巨大的制度收益和社会价值,有必要且应当通过发展道德风险控制机制来降低制度成本,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在我国司法上已得到较多关注、确认和适用,体现为技术、条款、原则、规则四种样态。在此基础上,应当以“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以及“道德风险的控制应符合比例原则”作为我国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基本建构原则,并从实施维度、时间维度、主体维度三个维度对道德风险控制机制进行类型整合,通过宏观体系的完善与微观规范的优化破解我国保险业的道德风险难题。
武亦文
关键词:保险道德风险控制重大过失信息不对称
保单贴现的法律规制路径被引量:3
2020年
保单贴现制度具有其他保单变现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其实质是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至保单贴现公司或保单投资人,并将保单受让人变更为保单受益人。但是,基于人寿保单的特殊性,保单贴现交易的开展突破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一般规则,无需取得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利益原则及保单贴现等待期可有效解决源于陌生人的人寿保单所引发的问题;为兼顾规制源于陌生人的人寿保单与减少保单贴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两项功能,保单贴现等待期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为保障保单贴现人等弱势交易群体的利益,应当设置相应的最低保单贴现率;此外,为便利对保单贴现市场的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应要求从事保单贴现业务的相关公司取得许可;主治医师声明及证明文件不必作为规制保单贴现的工具。
武亦文
关键词:保单贴现合同转让规制路径保险利益
论租赁权的非物权化进路被引量:15
2010年
租赁权一直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租赁权的"债权说"、"物权化说"和"物权说"都存在着结构性硬伤,"买卖不破租赁"更是从文意到规则内容皆疑窦丛生。中国语境下的租赁权的法律调整,应当沿着一条非物权化的进路进行。"让与破除租赁"应当成为租赁关系下支配状态的效力法律规制的逻辑原点和一般准则。
温世扬武亦文
关键词:租赁权用益物权
基因信息在保险核保中的应用及其限度被引量:5
2020年
基因信息可应用于保险核保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险的风险分类理论与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政策、伦理、道德、技术等方面的反对意见并不足以否定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核保的正当性,因为商业保险不应承担社会保障职能;基因信息相比一般医疗信息不具有特殊性;保险承保的本来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基因检测的准确性也在逐步提高。是故,应当允许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核保,但为防止基因信息的滥用,还须通过规范的方式明确基因信息的应用限度:明晰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的方式;设定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的条件;规定保险人对于依据基因信息作出不利被保险人决定之理由的披露义务;强化基因咨询师的咨询与建议职责;完善对被保险人的救济机制及其具体运作规范。
武亦文
关键词:基因信息基因歧视
保险合同责任条款法律规制论——以格式责任条款的规制为中心被引量:1
2010年
目次一、保险合同责任条款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二、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程序性规制:约款是否订入合同三、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实体规制之一:约款的内容控制四、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实体规制之二:约款解释规则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经历了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修订。这次修订,与近几年来德日等国保险契约法的修改目标一脉相承,即进一步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温世扬武亦文
全文增补中
《保险法》上妨碍代位行为的类别分析及其区分规制被引量:1
2013年
《保险法》上有关妨碍代位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少缺陷,事实上纵容了妨碍代位行为的发生,造成了司法处置中的混乱。妨碍代位行为包含积极的弃权行为和消极的不协助行为,且依据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给付完成三个时点又可以区分为四种相应类型。《保险法》应设置不同条款,对妨碍代位行为的各种类型进行有所区别的法律规制。
武亦文
关键词:免责条款协助义务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被引量:5
2019年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武亦文赵亚宁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可保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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