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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玲

作品数:14 被引量:41H指数:5
供职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电子电信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电子电信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优先权
  • 3篇承运人
  • 3篇船舶优先权
  • 2篇代理
  • 2篇最密切联系
  • 2篇最密切联系原...
  • 2篇鹿特丹规则
  • 2篇法律适用
  • 2篇港口
  • 2篇港口经营
  • 2篇港口经营人
  • 2篇《鹿特丹规则...
  • 2篇承运
  • 2篇承运人责任
  • 1篇代理人
  • 1篇单方
  • 1篇单方法律行为
  • 1篇得失
  • 1篇抵押

机构

  • 9篇首都经济贸易...
  • 5篇清华大学

作者

  • 14篇李璐玲

传媒

  • 3篇中国海洋大学...
  • 1篇中国市场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中国商法年刊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云南社会科学
  • 1篇辽宁大学学报...
  • 1篇中国海商法年...
  • 1篇中国水运(下...

年份

  • 2篇2019
  • 1篇2016
  • 1篇2014
  • 4篇2013
  • 1篇2012
  • 3篇2010
  • 2篇2009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被引量:6
2016年
"境内关外"作为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园区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对进出境(区)的货物进行分线(国境线、关境线)监管,实行"一线(国境线)放开,二线(关境线)管住,区内自由"。目前,我国在这三个要点上的实践均存在一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着重从如下三方面入手:一是以深化"区港一体"为主要抓手实现真正的"一线放开"。二是以货物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为核心灵活控制"二线管住"。三是"报核制"取代"实地监管"进一步扩大"区内自由",简化备案制以保证真正自由。同时,注意完善、建立和实施包括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在内的具体海关监管制度,以此更好地落实分线管理模式。
李璐玲
关键词: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
韩进破产案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构建的启示
2019年
跨境破产案件因其涉及诸多国家和地区的资产处置与法律程序而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而对于外国破产案件的承认与救济则是各国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不断建设双向投资大国的现实发展,我国当前的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相关法律法规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跨境破产问题,构建完善的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具有其现实意义。文章以韩进破产案为背景,比较分析国际范围内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相关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规则的构建提出建议。
李璐玲张思媛
关键词:跨境破产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权衡:一个得失兼具的体系
2013年
相较于既存的三大海运公约,作为最新国际海运立法成果的《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体制做了较大变革。无论是责任期间的扩展与限制,还是归责原则的加重与缓和,都体现了立法者在承运人责任确定问题方面不断权衡、反复平衡的态度。应当看到,权衡之间有得有失,合理改进之处为数不少,但不妥争议之处亦不在少数。
李璐玲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被引量:6
2010年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李璐玲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争议之新辨被引量:2
2012年
就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学者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反对法院地法、赞同船旗国法的观点。法院地法固然有其缺陷,但更多的所谓弊端是学者杞人忧天。由于方便旗船的盛行和船旗变更两大问题及其他相关考虑,船旗国法不宜成为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若不能在法律修改中客观而精细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维持法院地法规则比改弦更张为船旗国法规则更适宜。
李璐玲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被引量:3
2013年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李璐玲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港口经营人
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被引量:9
2009年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李璐玲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优先效力
从现代物流发展看我国物流立法的现状与完善被引量:8
2013年
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规则;完善的物流法制必然符合物流业发展的要求。我国物流立法在应对现代物流系统化、标准化、社会化、国际化、绿色化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作为,同时也有不小的差距。制定统一的全国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加快修订制定物流标准、提高物流业法律规范效力层级、对接相关国际规则、完善绿色物流制度和规则等,是我国立法契合现代物流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李璐玲
关键词:现代物流物流立法
港口作业合同下港口运营商责任原则的厘清
2013年
港口作业合同下港口运营商的责任原则是事关其责任承担、风险大小的重要问题。它在我国立法上历经了一些变化,现行法下的严格责任原则是合理的选择。立法上不宜根据国际、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原则的不同,对不同运输下的港口运营商采取不同的责任原则。
李璐玲
对形成权几个问题的再认识被引量:1
2010年
将形成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加以研究,章显了该制度的价值,揭示了各子权利(能)的共性,有利于提炼并适用共同规则。实际上形成权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理论上可以类推适用债权受侵害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法下只能以法解释的方法为之。形成权的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立法政策上对形成权的限制不能否认这一点,这种认识对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积极意义。
李璐玲
关键词: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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