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贵文
- 作品数:17 被引量:53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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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重构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被引量:4
- 2010年
- 域外强奸犯罪的立法变革源于其人权的张扬、女性运动的发展和对同性恋的宽容等社会现实引起的性文化观念的革新。在祖国大陆地区由于传统文化观念依然占据主流地位,女性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性主体意识和相应的文化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女性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制约着男女平等观念的确立;因此,在现有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下,不宜立即变革强奸罪立法,而应当积极采取以司法个案判决的形式推进体现正义和平等的性文化观念,最终实现强奸罪的立法变革,这应当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比较稳妥的做法。
- 林贵文
- 关键词:强奸罪文化背景
- 论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迁调民主化之得失———兼谈台湾地区检改运动被引量:1
- 2011年
- 检察官人事迁调民主化是检察官独立的前提保障。我国台湾地区经过"解严"后的司法民主运动,特别是检察系统内部的检改运动,检察官人事迁调民主化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但是,检察官转任和转调依然缺乏法律保障,"法务部"对于检察官人事迁调案仍然有一定的控制权,泛政治化的影响对于检察官的人事民主化也往往产生制度外的障碍。此外,检察官人事案件缺乏民主问责等都影响检察官独立对人事迁调民主化的应然诉求。
- 林贵文田香香
- 关键词:检察独立
- 单位盗窃的司法困惑与应然认定
- 2009年
- 关于单位盗窃,目前存在刑事惩罚不力、罪刑不均,司法解释越权且界定不明的问题;对于单位盗窃应当以自然人盗窃论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当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构成标准;设立单位盗窃罪应当慎行。
- 林贵文田香香
- 关键词:单位盗窃司法解释
-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兼谈嫖宿幼女罪未来的修法方向被引量:14
- 2014年
-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 林贵文朱建华
-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个人法益
-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上的通奸罪考察被引量:2
- 2012年
- 对于通奸罪是否应当废除,我国台湾地区社会各界意见不一。保留通奸罪和废除通奸罪尽管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实现各自的目的,但都存在自身的问题。就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言,通奸罪的废除肯定的,但是碍于当前社会情势,在短期内废除通奸罪显然不现实。
- 林贵文
- 关键词:通奸罪存废之争
- 浅析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被引量:2
- 2005年
- 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农民犯罪的原因并加于防范。笔者认为,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标本兼治,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 林贵文
- 关键词:农民犯罪社会问题预防犯罪标本兼治犯罪率
- 论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被引量:5
- 2004年
-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是一种违背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交易行为。利益冲突交易的类型众多 ,各国的法律防范措施亦各异。实践中最基本的是两类交易 ,一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的利益冲突交易 ;另一个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代理利益冲突交易 ,我国为更好地规范这类交易 ,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 林贵文罗雪光
-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基金管理注意义务忠实义务
- 绑架罪从轻处罚情节评析——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被引量:2
- 2009年
- 《刑法修正案(七)》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适应实践中出现的危害性较轻的绑架情形;有利于瓦解犯罪,保护被绑架人;有利于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从轻处罚情节应当考虑是否控制人质、造成伤害的情况、勒索财物的数量等情节,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绑架罪的法定刑,考虑到绑架情形的复杂多样,应当进一步放宽其法定刑幅度,设置3年以下量刑情节,同时应当取消238条第3款的规定。
- 林贵文
- 关键词:绑架罪
-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形式论析被引量:9
- 2006年
-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一直是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将影响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笔者认为,应当将其限定在过失的范围内,这样方能达到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也符合立法意图。
- 林贵文
-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过失
- 论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体系地位被引量:4
- 2012年
-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应属于主观认识内容。认为其属于罪量要素、限制处罚范围的事由、客观处罚条件或者客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不当的。我国对该罪设置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是基于该罪的客观行为样态等考虑,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 林贵文
-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