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才
- 作品数:15 被引量:24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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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政府干预的历史演变看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程序化被引量:4
- 2004年
- 以重商主义为根据的政府干预理论与现代政府干预理论在干预的性质、范围、方式及针对的主要矛盾上均有着显著的区别。尤其重要的是 ,在政府失灵问题暴露出来以后 ,现代政府干预理论特别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 ,并赋予了政府干预以程序化的内涵与外观。就目前各种矫正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而言 ,其能发挥作用的前提 ,均不能不借助于程序而得以实现。行政法学中“控权”与“授权”在分野中趋于回归 ,最后必然与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分析趋于同路 。
- 李培才
- 关键词:政府干预法治化
- 论政府干预的程序化
- 经济法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根据或尺度,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理性约束。经济法在此意义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一定社会的一定社会阶段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往往深受同阶段经济理论界理论论争的影响,即经济理性决定制度选择。经济理论往往...
- 李培才
-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经济行为政府干预经济政策经济规律
- 文献传递
- 政府干预的维度模式及其选择
- 2007年
- 政府干预的正当性在于政府干预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自由、秩序、公平、效率和安全等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后者构成政府干预的维度。基于政府干预诸目标维度的对立统一关系,如何处理政府干预诸目标维度的相互关系,是政府干预价值维度研究的重要问题。从利益平衡的意义上看,既往法律价值冲突理论难以满足政府干预诸维度的协调与统一。重新理解法律价值的维度模式,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政府干预诸目标维度的协调与统一。
- 李培才
- 关键词:政府干预经济法
- 裁判执行权的再思考——从权力的个性考察被引量:4
- 2004年
-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 李培才
- 关键词:执行权权力分立行政权司法权
- 我国社会转型期公信力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1
- 2005年
-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在这一进程中,社会信任结构也将发生从"个体信任——系统信任"向"系统信任——个体信任"转型。社会公信力问题从隐含状态日益凸显,并成为社会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的解决机制问题是解决该问题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探讨政府公信力、市场公信力、行业协会公信力及其法律解决机制。
- 李培才
-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中国社会转型社会公信力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
- 政府干预的程序问题刍议被引量:2
- 2002年
- 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弊端和缺陷 ,政府干预应运而生 ;但客观上也要求必须以程序对政府干预进行规制 ,政府干预的程序化要求由此而日益突出。针对政府干预往往具有专断性、秘密性、任意性、偏好性的特点 ,政府干预程序应从参与性、公开性、法定性和正当性出发 ,确立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 ,四个原则融为一体 ,成为贯穿政府干预始终的基本规则。
- 李培才
- 关键词:政府干预政府失灵
- 政府干预的法律问题研究
- 李培才
- 政府干预:一种价值选择——从经济学到法学
- 2006年
- 对于政府干预问题,经济学往往把其作为一个经济变量来看待,由于在经济学中,采用不同的前提性假设会导致不同的结论,这意味着,经济学只是对政府干预的诸多可能的选择进行解释,某种政府干预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仅仅反映经济学家本人的价值观倾向。而法学往往是在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从经济学到法学的范式转换,把某一种最能反映社会需要的政府干预模式确定为唯一的价值选择。因此,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在众多的政府干预模式中做出选择,并为这种政府干预模式的法律化提供理论基础。
- 李培才
- 关键词:经济学法学政府干预
- 论我国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心理基础被引量:3
- 2006年
- 法律信仰主要有两种: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至上主义。在社会治理结构中,人治与法治是最基本的治理模式。然而,在一定的社会中,人治与法治地位与作用的不同,人们的法律心理也就不同,以不同的法律心理为基础,形成不同的法律信仰。在我国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完成法律信仰从法律虚无主义走向法律至上主义,首先必须完成法律心理的基础转换。
- 李培才
- 关键词:法律心理法律信仰法律虚无主义
- 政府干预的宪法渊源考察——一项基于宪法文本的宪政分析被引量:1
- 2007年
- 在文本学意义上,通过法律授予政府公共权力可能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相矛盾。尤其在宪政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或者起码不能与宪法构建的社会秩序相冲突。作为一项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共权力,一方面,政府干预必须具有理论上的自恰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新宪法,或者修改和解释现行宪法,使政府干预在实践上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从而保证政府干预在宪法上的合法性、正当性。
- 李培才
- 关键词:政府干预宪法消极权利积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