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站红
- 作品数:28 被引量:99H指数:4
- 供职机构:宁波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元结构的反思被引量:1
- 2006年
- 由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原因,我国在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同时,伴随而形成的则是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文章通过对这种保障体系的分析,指出建立一元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路径;并基于社会保障的本质和城乡的差别性,认为一元的社会保障法制并不意味绝对平等的社会保障,而是同中有异、城乡各得其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制。
- 郭站红
-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股权结构与公司收购的经济分析
- 2008年
- 公司股权结构如何对于公司收购的成功与否具有重大的关系,本文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特别是股权分置、一股独大和股权分散度对公司收购的影响,以及公司收购的法律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的分析,认为为激励公司收购对于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应降低法律对强制收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解决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的具有特定时代特色的我国股市的结构。
- 郭站红
- 关键词:股权结构
-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完善被引量:5
- 2013年
-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形式。现阶段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定主要涉及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本文在厘清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的基础上,分析这一制度的缺陷及与其他机构的错位关系等,提出对职代会的重新定性、规范职代会的设立依据、明确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与工会分立、确立职代会与"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协调机制等建议。
- 李勇郭站红白宇
- 关键词:公司治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 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被引量:2
- 2003年
- 我国新刑诉法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创设了简易程序,满足了司法实践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这一程序设置并不缜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关怀不够,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限缩简易程序的适案范围、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强化辩护制度、建立公诉人出庭制度、明确庭审程序运作等。并认为目前流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有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之虞,故不易提倡。
- 郭站红叶良芳
-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诉讼权利保障
- 期后背书制度新解被引量:4
- 2013年
- 期后背书在不同立法例上存在不同的界定,它们体现了不同的立法观念。我国票据法杂糅着不同立法例上的期后背书制度,忽略了该制度背后隐藏的票据法理念,造成了不当后果。基于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的规定应予以修正,重新界定期后背书,确立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推定规则,并在确定期后背书法律效果为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基础上,赋予特殊情形下期后背书之被背书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权利。
- 郭站红
- 关键词:期后背书到期日
- 论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时的法律问题
- 2013年
- 原因债权基于原因法律关系发生,票据债权基于票据法律关系发生。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授受票据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出现双重债权: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票据遭拒绝付款或承兑时始得行使原因债权。债权人行使原因债权,在原因债权履行期限早于票据到期日届至时,应认为原因债权的履行期限为当事人合意延迟至票据到期日;在原因债权履行期限晚于票据到期日届至时,应解释为原因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至票据的到期日,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前清偿原因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 郭站红白宇
- 关键词:到期日
- 论《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被引量:2
- 2015年
- 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与票据权利人也不存在基础关系,不应直接对票据权利人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开户银行只是代为付款提示,不是代理付款人,不应承担代理付款责任。同一系统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只是对己汇票,不应适用调整代理付款人与付款人关系的规则。代理付款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关系,应适用票据法以外的法律。《票据法》规定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对伪造、变造票据以及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付款应自行负责混淆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应予修正。
- 郑孟状郭站红
- 关键词:付款人持票人票据当事人
- 人格财产观念对民法的冲击
- 本文中对人格财产观念对传统民法的冲击现象做一个介绍,总结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从财产性人格和人格性财产两方面就人格财产制度构建提出了思路,以期对完善传统民法体系有所裨益。
- 郭站红张约文
- 关键词:民法法律属性
- 文献传递
-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 郭站红
- 关键词:公司治理参与管理公司法
- 回头背书制度的完善建议被引量:1
- 2014年
- 承认回头背书是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当然结果,无须也不应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解释。承认回头背书与承认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是不同的两个问题。《票据法》并没有承认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有必要明确这一例外,修订因回头背书导致的追索权限制问题、人的抗辩切断问题,并赋予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之后手的追索权。
- 郭站红
- 关键词:追索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