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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萍

作品数:9 被引量:146H指数:6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财产
  • 2篇亲属
  • 2篇亲属法
  • 2篇离婚
  • 2篇婚外恋
  • 1篇道德调整
  • 1篇性骚扰
  • 1篇义务
  • 1篇人身
  • 1篇人身安全
  • 1篇人身权
  • 1篇弱势地位
  • 1篇骚扰
  • 1篇损害赔偿
  • 1篇损害赔偿责任
  • 1篇损害赔偿制度
  • 1篇女权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责任

机构

  • 9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9篇何俊萍
  • 2篇田岚
  • 1篇夏吟兰

传媒

  • 1篇东南学术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妇女研究论丛
  • 1篇法学论坛
  • 1篇中华女子学院...
  • 1篇法商研究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7
  • 2篇2005
  • 1篇2001
  • 2篇2000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被引量:42
2001年
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
田岚何俊萍
关键词:离婚婚外恋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事责任
论我国离婚补偿制度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文章阐述了离婚补偿制度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要性,并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评析。最后,针对如何适用离婚补偿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何俊萍
关键词:婚姻法共同财产法律制度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研究被引量:2
2016年
父母基于血缘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其内在地要求父母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危险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了凸显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其均确立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父母平等共同地行使亲权,并剥夺滥用者的亲权。为此,应当在确立亲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父母应当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消除其成长环境中的危险,并且保护义务的内容应当随着年龄段的变化而调整。此外,当父母违反相应的保护义务,滥用亲权致使未成年子女人身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时,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或组织、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剥夺该行为方父母的亲权。
何俊萍
中国封建伦理、法律对妇女的规范及作用探析被引量:13
2000年
何俊萍
关键词:封建伦理法律妇女权益家族法家庭财产关系封建礼教
全文增补中
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被引量:19
2011年
大陆法系亲属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并在逻辑结构上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主体为本位,突出"人"的地位和尊严,将关于人和家庭的法律置于财产法之前。现代大陆法系的亲属法法律渊源多元化,传统的以父权为主导的家庭模式已经淡出历史舞台,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范畴的力度增加。亲属法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确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实现;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承认家务劳动,保护配偶经济弱势方的利益;适用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夫妻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公权力适度地介入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实现。
夏吟兰何俊萍
关键词:权利平等
论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兼谈对婚外恋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被引量:23
2000年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加以规范。对婚外恋行为,道德和法律可分层调整,以实现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效力。
何俊萍
关键词: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调整法律调整婚外恋
性骚扰对妇女人身权的侵害及法律规制被引量:8
2005年
追究性骚扰者民事责任在中国属于新颖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性骚扰概念界定以及特征的比较,研究性骚扰究竟侵犯公民的哪种权利,分析在认定性骚扰时适用哪些证据规则,并且比较了当今中外关于性骚扰立法规制,重点阐述了我国今后惩治性骚扰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法律对策。
田岚何俊萍
关键词:性骚扰立法规制
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被引量:41
2005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即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和帮助原则。这四项原则虽然考虑了对子女和妇女利益的保护,但其对离婚中弱者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全性,因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很有必要。适用公平原则时应考虑确定财产性质、评估婚姻财产等因素,以切实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
何俊萍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财产性质妇女利益婚姻财产公平原则弱势地位
论亲属法主体的身份差异
亲属法中的主体是人,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处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之中。他们既具有平等的独立人格,又有具体不同的身份差异。人格平等和身份差异构成了亲属法主体的特殊之处,基于这一特点,亲属法人身权立法既要保障亲属法中...
何俊萍
关键词:亲属法人身权人格平等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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