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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作品数:8 被引量:62H指数:4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司法
  • 5篇司法能动
  • 5篇司法能动主义
  • 5篇能动主义
  • 3篇司法克制
  • 3篇司法克制主义
  • 3篇司法理念
  • 3篇能动司法
  • 3篇法理
  • 3篇法理念
  • 3篇法律
  • 1篇刑法
  • 1篇忧伤
  • 1篇语境
  • 1篇中国法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水污染
  • 1篇切入
  • 1篇自卑
  • 1篇自主性

机构

  • 8篇山东大学
  • 1篇山东经济学院
  • 1篇潍坊学院

作者

  • 8篇李辉
  • 1篇张伟强
  • 1篇张其山
  • 1篇杨圣坤
  • 1篇陈金钊
  • 1篇范春莹
  • 1篇姜福东
  • 1篇杜少光
  • 1篇王国龙
  • 1篇武飞
  • 1篇徐海燕
  • 1篇孙光宁
  • 1篇姜世波
  • 1篇焦宝乾
  • 1篇马娜
  • 1篇刘迎新
  • 1篇王月强

传媒

  • 2篇法律方法
  • 1篇东岳论丛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中共青岛市委...
  • 1篇巢湖学院学报

年份

  • 4篇2010
  • 3篇2009
  • 1篇2007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司法克制主义被引量:1
2010年
司法克制主义体现了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对规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尊重,具有坚实的哲学基础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司法克制主义通过对形式正义的维护来实现法治,我国历史上缺少对规则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司法实践中应强调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李辉
关键词:司法克制主义司法理念法治建设
对能动司法实践的反思——从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谈起被引量:4
2009年
在中国文化中原本就没有认真对待规则的司法意识,而中国的法治建设自从开始时就隐含着危机。这主要表现在能动主义司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就成了不自觉的司法意识形态,这对我国法治建设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李辉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的能动司法——从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切入被引量:11
2010年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分析,法院将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能动司法的特点。我国历史上缺乏认真尊重规则的司法意识,将刑罚简单地理解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和镇压手段。因此,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司法克制主义应当得到提倡,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中所体现出来的司法能动,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谨慎地运用。
李辉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概念、形式与功能被引量:4
2010年
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动主义有着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含义在于超越既有法律规定做出解释和裁判,或者在宪法的框架下补充法律漏洞。司法能动主义也有着多样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技术性司法能动主义、社会性司法能动主义和法学性司法能动主义三种主要类型。司法能动主义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包括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维护社会秩序、衡平法意与民意以及积累立法经验等方面。基于以上价值,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能动主义对当下司法活动的借鉴意义。
李辉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司法理念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比较分析被引量:31
2009年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都具有各自的优势,此优势又为彼劣势。同时,二者的哲学基础和宪政思想基础也并非完美无缺。即使在司法能动主义相对盛行的美国,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孰优孰劣也必须取决于具体语境,不能在抽象角度一概而论。
李辉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克制主义语境
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思维
2009年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对于法律的思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有涵摄模式、类型模式和反省模式三种思维模式。规范法学的研究视角已经从立法转向司法,与此相适应,必须关注法律人中具有独断性和终局性的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实现法律的价值问题,尤其是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法官对法律思维的建构。
李辉范春莹
关键词:法律思维和谐社会法官
论司法能动主义
本文旨在对司法能动主义现象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此研究基础上,关照我国的能动司法现象。文章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比较方法、个案分析方法和规范实证方法。本文的基本创新点,一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分类进行系统的阐述,二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
李辉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法律方法能动司法司法克制主义司法理念
文献传递
忧伤的中国与自卑的法学(笔谈)被引量:8
2007年
近些年来,伴随着中国法学的逐步稳健发展,"中国法学自主性"问题逐渐进入了我们反思与检讨的视野。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法学的这一反思与检讨是严肃的、整体性的,更是认真的。探索"中国法学自主性"问题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基本的问题,其一为如何看待今天的中国法学处境,其二为如何对待西方的法律知识,其三为如何对待中国传统的法律知识。在某种意义上,今天中国法学的处境类似于19世纪的德国法学和20世纪的日本法学,因此,当下我们对"中国法学的自主性"问题之反思与检讨自然也就具有了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意义。本篇笔谈紧紧围绕着以上三个基本问题进行反思与检讨,就在我们反思与检讨的道路上,一种情感上的自卑乃至忧伤跃然于纸上,顿决定冠名为"忧伤的中国与自卑的法学",全篇共分为"自卑的中国法学"、"强势的西方法学"和"断裂的中国法学"三个主题。感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为我们提供了交流园地。
陈金钊王国龙孙光宁吴炳新武飞焦宝乾姜福东杜少光杨圣坤王月强刘迎新李辉徐海燕马娜张其山姜世波张伟强
关键词:中国法学自卑忧伤法律知识自主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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