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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平

作品数:60 被引量:551H指数:14
供职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49篇期刊文章
  • 9篇会议论文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55篇政治法律
  • 7篇经济管理
  • 1篇医药卫生
  • 1篇社会学

主题

  • 7篇农村
  • 7篇法律
  • 6篇征收
  • 6篇集体经济
  • 5篇农民
  • 5篇赔偿
  • 5篇权法
  • 5篇物权
  • 5篇物权法
  • 5篇民法
  • 5篇民事
  • 5篇经济组织
  • 5篇集体经济组织
  • 5篇财产
  • 4篇行使
  • 4篇征地
  • 4篇司法
  • 4篇农民集体
  • 4篇侵权
  • 4篇经营权

机构

  • 56篇烟台大学
  • 9篇吉林大学
  • 2篇山东工商学院
  • 1篇东吴大学

作者

  • 59篇王洪平
  • 27篇房绍坤
  • 2篇汤唯
  • 2篇苏海健
  • 2篇郑冠宇
  • 1篇程朝阳

传媒

  • 6篇法学论坛
  • 6篇烟台大学学报...
  • 2篇吉林大学社会...
  • 2篇法学杂志
  • 2篇苏州大学学报...
  • 2篇中州学刊
  • 2篇山东社会科学
  • 2篇国家检察官学...
  • 2篇山东工商学院...
  • 1篇华东政法学院...
  • 1篇理论学刊
  • 1篇中国商法年刊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求是学刊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国大学教学
  • 1篇中国成人教育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中国法学

年份

  • 3篇2023
  • 2篇2022
  • 4篇2021
  • 3篇2020
  • 2篇2019
  • 1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4
  • 2篇2012
  • 5篇2011
  • 8篇2010
  • 6篇2009
  • 4篇2008
  • 3篇2007
  • 5篇2006
  • 4篇2005
  • 1篇2003
6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主体性关系被引量:27
2021年
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及二者的主体性关系,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应先予厘清的基础性问题。集体具有"拟制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其性质为"中间团体",具有法人性与拟制性、公法性与私法性、社团性与财团性、公有性与私人性等多重中间性法律人格。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态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法人,与典型的"合作社"不具有同质性。农村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运作要求开放农村市场,破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要素市场准入的垄断性壁垒。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这是其作为特别法人的"法定特别性"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应借鉴国有资产(资本)的"授权经营"体制,实现集体所有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起党组织领导、理事会决策、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科学治理结构。集体经济组织依其性质不能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亦无必要单设监事会,其监督职能应"外挂"于村民委员会。应把集体经济组织打造成集体资产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使其不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运营授权应采取清单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王洪平
关键词: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破产能力授权经营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被引量:36
2005年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房绍坤王洪平
关键词:瑕疵设立规制公司法人格法律调控机制否认
分立抑或再合一:“征收”与“征用”之概念关系辩正
从目的、对象、法律效果、救济方式四点,并不能证明“征用”为“征收”之外的一个独立概念,也同样不能证明“征用”为“征收”之外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因此,与“概念不同”为由将原法中的“征用”概念拆分为“征收”与“征用”两个概念...
房绍坤王洪平
关键词:物权法土地征用土地征收辩证关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物权法底线”被引量:27
2019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坚守"物权法底线"。"产权"乃"财产权"之简称,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乃重要的财产权类型。改革中凡是涉及农村集体物权的,就应当遵循物权法上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上,"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性范畴,而现有的改革政策,有用"集体经济组织"替代"集体"的倾向,这一改革倾向已经突破了"物权法底线"。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不同的职能主体,前者承担的是"经营职能",后者承担的是"公共职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来后,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些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的经营职能应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股份"不同,这体现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与物权法上所有权"出资权能"的不同。
王洪平
关键词:产权集体经济组织
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分立与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
在语义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非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词汇,二者是可以相互定义与解释的。本文立基于公、私法相互交融的视角,经由论证得出结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与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并非“牛郎”与“织女”般永远分离与分...
房绍坤王洪平
关键词:民事纠纷损害赔偿
论“国家政策”之法源地位的民法典选择被引量:8
2016年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将"国家政策"规定为民法的正式法源不具有正当性,但"国家政策"仍是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可予(或应予)考量的一项政治因素。凡是能够通过"最大公益性"要求检验的国家政策,其本身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可融入立法而制定法化。在法律适用中"国家政策"可经由司法的"创制政策"、"发现政策"、"释明政策"路径进入裁判。未来民法典不应再明定"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应将其涵摄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或者公共政策)条款。
王洪平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渊源公共政策公序良俗
论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被引量:6
2010年
财产价值的确定是确立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和基础。财产价值包括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两个方面。正是基于不同的财产价值确定基础,形成了市场价值补偿、重置成本补偿、加成补偿、收益价值补偿等不同的补偿标准。基于完全补偿原则的要求,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应是某一个单一的补偿标准,而应是一个补偿标准的体系,视补偿情形而作个案选择。
王洪平房绍坤
关键词:征收补偿
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被引量:54
2006年
“公共利益”是启动征收程序的前提性要件。在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上,我国物权法应采折衷主义立法例,不应明文禁止商业征收,但应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形成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经。
房绍坤王洪平
关键词:公共利益
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被引量:11
2010年
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物主义"的,只赔偿因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征收补偿法理的现代发展趋势表明,征收补偿应是"对人主义"的,应将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等有条件地纳入到征收补偿的范围。
房绍坤王洪平
关键词:民事损害赔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中的三个基本范畴问题被引量:8
2022年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宜直接作为该类特别法人的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中包含“合作社”“股份”字样,并不会导致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相混淆。“集体”具有主体性,“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认可其拟制法人地位。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小公有制”属性决定,农民集体与国家虽同为公有制实现的主体形式,但农民集体有其独有的主体特性。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故不具有破产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资性”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不成立,立法上应使用“集体成员”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二者形同质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合作社,只具有“半个合作社”的属性。
王洪平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合作社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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