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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杰

作品数:9 被引量:14H指数:2
供职机构:青海大学财经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4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合同
  • 1篇担保
  • 1篇担保立法
  • 1篇地役权
  • 1篇缔约
  • 1篇缔约过失
  • 1篇缔约过失责任
  • 1篇电子商务
  • 1篇电子商务合同
  • 1篇信用
  • 1篇信用担保
  • 1篇要约
  • 1篇义务
  • 1篇章程
  • 1篇融资
  • 1篇若干法律问题
  • 1篇商务
  • 1篇商务合同
  • 1篇上市公司

机构

  • 7篇青海大学
  • 1篇华东理工大学
  • 1篇南昌大学

作者

  • 8篇白玉杰
  • 1篇张昱
  • 1篇符敏
  • 1篇王学武
  • 1篇窦蔚

传媒

  • 2篇法制与经济
  • 2篇青海社会科学
  • 1篇生产力研究
  • 1篇福州大学学报...
  • 1篇科技咨询导报
  • 1篇商情

年份

  • 1篇2021
  • 1篇2014
  • 1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08
  • 2篇2007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研究
2011年
《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上市公司可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作为收购的障碍。由于我国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的规定相对欠缺,在实践中利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出现失范的情况比较突出。尝试分析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利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王学武窦蔚符敏白玉杰
关键词:上市公司反收购公司章程法律规制
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被引量:6
2008年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的新形势下,加强公司治理已成为国际潮流,受到国际企业界的普遍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解决好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十分重要,而且还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本文分析了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优化改进对策。
白玉杰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浅谈电子商务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2007年
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拉动网络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电子商务,成为21世纪的主流贸易形式。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使传统市场的法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着手,主要谈论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
白玉杰
关键词:电子商务要约承诺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探析被引量:2
2007年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互相独立且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各有其不同的基点和调整空间,然而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文试图从两者的定义及性质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白玉杰
关键词:地役权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探析被引量:1
2012年
信用担保制度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并支持其发展的重要途径。从企业自身看,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少,意味着融资风险系数大,金融交易成本高,这些都不利于中小企业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使得信用担保快速增长,而我国信用担保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法律规制。
白玉杰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被引量:1
2011年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债权制度,有着自己特定的含义、特点及构成要件。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就《合同法》
白玉杰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先合同义务过错赔偿范围
社会转型期下的农民工权利保护——以一则工伤案例为例被引量:3
2014年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不断分化、重组,各类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益冲突和矛盾。而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在这一转型期内显得尤为突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可见,农民工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深化改革、促进转型的重要方面。本文从笔者接触到的一则工伤案例谈起,分析社会转型期下农民工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寻求具有可行性的保护对策。
白玉杰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民工权利保护
智能社会中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探析被引量:1
2021年
智能社会是万物互联的时代,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基于互联网联系到一起,万物互联、万物智能、万物感知将是智能社会的特征。许多本由人类完成的甚至人类无法完成的工作都可以交由人工智能完成,但若人工智能因自主决策造成损害,人类又无过错,是否应由人工智能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呢?设问的前提是人工智能必需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然而,法律制度始终是以人为中心的,法律调整的终究都是因人的意志和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人工智能本质上还是机器,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可以通过制定人工智能技术法律伦理规范,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人工智能损害的责任分配规则,借鉴我国机动车管理制度,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增加保险类型等方式,以及保障科学技术的发展来恢复因人工智能致损而被撕裂的社会关系。
白玉杰白玉杰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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